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聘任审计机构及修订《公司章程》
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根据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二○一五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进行
事前审阅,我们认为:
一、关于《二○一五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15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必须发生的,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公平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
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八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二○一五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
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时保持公司审计机构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八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山西证
监局《关于辖区上市公司做好沪港通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修订有关优先股、单独计票、股东大会的股东提案表决等
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适应“沪港通”实施后香港结算
体制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对《公司
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提交公司八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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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
聘任审计机构及修订<公司章程>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晓磊 崔劲 张志铭
20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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