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0 股票简称:通宝能源 编号:临 2015-004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
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山西证监局
《关于辖区上市公司做好沪港通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适应“沪
港通”业务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八届董事会十三次会
议审议,现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但征集投票权禁止采取有偿的方式进行。股东出具的委托书的有
效期限应当仅以一次股东大会为限,股东不得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
票权委托给不同的人。
修订为:
1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出具的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应当仅以一次股东大会为限,股东不得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
托给不同的人。
2、原《公司章程》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为: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为: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2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二、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原条款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当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取
累积投票制,并按《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规定进行。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但征集投票权禁止采取有偿的方式进行。股东出具的委托书的有
效期限应当仅以一次股东大会为限,股东不得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
票权委托给不同的人。
修改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当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取
累积投票制,并按《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规定进行。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3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出具的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应当仅以一次股东大会为限,股东不得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
托给不同的人。
2、原条款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改为: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特此公告。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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