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28 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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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0 股票简称:通宝能源 编号:临 2015-004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

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山西证监局

《关于辖区上市公司做好沪港通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适应“沪

港通”业务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八届董事会十三次会

议审议,现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但征集投票权禁止采取有偿的方式进行。股东出具的委托书的有

效期限应当仅以一次股东大会为限,股东不得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

票权委托给不同的人。

修订为:

1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出具的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应当仅以一次股东大会为限,股东不得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

托给不同的人。

2、原《公司章程》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为: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为: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2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二、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原条款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当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取

累积投票制,并按《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规定进行。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但征集投票权禁止采取有偿的方式进行。股东出具的委托书的有

效期限应当仅以一次股东大会为限,股东不得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

票权委托给不同的人。

修改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当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取

累积投票制,并按《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规定进行。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3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出具的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应当仅以一次股东大会为限,股东不得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

托给不同的人。

2、原条款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改为: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特此公告。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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