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上交所 2015-04-24 08: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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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

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 号)

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制订了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

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一)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场环境、未来发展规划、

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的合理诉求等因素。

(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三)加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充

分考虑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

旨,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合理制定公司股东

回报计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

可供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

论,形成专项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

程序及利润分配预案进行监督和审核。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

公司网站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

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

事会起草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

变更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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