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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
装备股份公司(以下称“二重重装”)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进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以下称“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 事
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
份法律意见书”)。
就二重重装自 2015 年 4 月 7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生的、
与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相关的变动情况,本所谨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
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首
份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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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履行的程序
二重重装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召开,其中《关
于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已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取得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
上市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程序;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尚需取得上
海证券交易所批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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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
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经办律师(签字):
侯 敏
201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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