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二重: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4-24 00: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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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

装备股份公司(以下称“二重重装”)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进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以下称“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 事

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

份法律意见书”)。

就二重重装自 2015 年 4 月 7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生的、

与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相关的变动情况,本所谨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

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首

份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1

正 文

一、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履行的程序

二重重装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召开,其中《关

于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已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取得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

上市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程序;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尚需取得上

海证券交易所批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

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经办律师(签字):

侯 敏

2015 年 4 月 23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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