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
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支付审计费用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 2014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厦门空港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回报的
议案》等。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已经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
料并经过了我们的认可。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也就有关问题,
和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
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比较合理的。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合理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关于支付审计费用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
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重视了解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环境,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
施情况,也重视保持与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交流、沟通,很好地
完成了年度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充分
反映了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4 年度的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因此,特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我公司 2015 年度的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厦门空港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回报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厦门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工作机制的通知》(厦证监发【2012】62 号)等相关文
件的要求,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各
项投资回报,建立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制订的《厦门空
港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回报的议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等相关内容,有利于增加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强化公司
回报股东的意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
等权利。因此同意制定《厦门空港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
回报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独立董事: 曾招文 赵鸿铎 吴超鹏 郑学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