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电力: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4-24 0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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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 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重 庆涪 陵 电力 实业股份有 限公 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

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以 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规定 ,重

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

“ ”

简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程源伟 、杨芳律师出席公司于⒛ 15年 4月 23日 下午在重

庆市涪陵区望州路⒛号公司十一楼会议室召开的⒛ 14年 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

次股东大会 ?),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

方式和程序 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 ,并 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 就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l、 ⒛ 15年 4月 3日 ,公 司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⒛ 1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前述公告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并 规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

场会议的地点、审议 内容 ,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

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⒛ 15年 4月 23日 下午在重庆市涪陵区望

ˉIˉ

州路⒛号公司十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系统 、起止 日期和投票

时间:网 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 络投票起止 时间

自 2015年 4月 23日 至 2015年 4月 23日 ;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 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 日的交易 时间段 ,即

9Ⅱ ⒌⒐25,⒐ ⒛-1⒈ 30,1⒊ OO-1⒌ O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Ι 卜 15:00。

2、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 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

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资料 ,参 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 ,代 表

股份8301羽 Gz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51。 ⒆%。 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2人 ,代 表股份羽gB14臼 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51。 SG%;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3

人 ,代 表股份37⒛ 0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0。 O3%。

2、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

经本所律师查验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股 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

的授权文件 ;出 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因此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 。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一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

(二 )关 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

1、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 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在 对 《关于公司zO15年 度 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 联股东实施了回避 ;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会议

通知中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对 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 j

2、 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并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ˉ2ˉ

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字 ,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

3、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l) 《关于公司 2014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 :同 意票g3o1羽 臼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杈股份数的10觇 ; 反对票0

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杈股份数的

(2) 《关于公司 2014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

表决结果 :同 意票田01∞ 67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跚 ; 弃权票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 《关于 公司 2014年 度独 立 董事述职报 告 的议案 》 ;

表决 结果 :同 意票 8301∞ 臼 股 ,占 出席会议 有表 决权股份数 的 10溉 ; 反对票 0

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 的O0/o; 弃权票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 的

0%。

(4) 《关于 公司 2014年 度财 务决算报 告 的议案 》 ;

表决结果 :同 意票B301gz67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溉 ; 弃权票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杈股份数的

(5) 《关于公司 201在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表决结果 :同 意票8301羽 GT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

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啷 ; 弃权票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6) 《关于公司 2014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表决结果 :同 意票82gBsg67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gg。 gG%; 反对票

3bSOO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M%; 弃权票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

股份数的啷 。其中,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弼 (不 含 )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入如下 :

同意票孔3g23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耆股份数的gO。 93‰ 反对票

353OO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9?臼 %; 弃权票0股 ,占 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粥。

(7) 《关于公 司 2015年 度 日常关联交 易 的议案 》 ;

表 决结果 :同 意 票 SB∞ z3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 决杈股份数 的 10叽 ; 反对票 0股 ,

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 的0%; 弃权票 Q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 股份 数 的觇 (关

联股 东实施 了回避 )。 其 中 ,单 独 或者合计持有 公 司股份低 于 sO/o(不 含 )的 中小投

资者表 决情 况入如下 :

同意票 3B∞ 23股 ,占 出席会 议有表 决权 中小投 资者股份数 的 100%; 反对票 0股 ,

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 中小投 资者股份数 的粥 ; 弃权 票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 中

小投 资者股份数 的溉 。

(8) 《关于 公司 2015年 度 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 的议案 》 ;

表决结果 :同 意票 s301gz臼 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 决杈股份数 的 10觇 ; 反对 票 0

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 股份数 的跚 ; 弃权票 0股 ,占 出席会 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 的

0%。

(9) 《关于续聘 公司 2015年 度财 务审计机 构和 内控 审计机 构 的议案 》 。

表决结果 :同 意票 67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

股 "01∞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喁 ; 弃权票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其中,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b9/o(不 含 )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入如

同意票3B叼 ⒛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0‰ 弃杈票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杈中

小投资者股份数的啷。

根据表决结果 ,上 述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应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仵及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 、有效 ;会 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t有 效 。

(此 页以下空白,签 字 、盖章见下页 ) ∷

ˉ4ˉ

(此 页无正文,为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ˉ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Ⅱ

见证律师 :

程源伟

杨 笼

杨 芳

二O一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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