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不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
邢 敏 计维斌 周 兰
20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