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陈松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鉴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的《关于聘任陈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四名独立董事对陈松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分管财务工作)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谨慎的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根据了解和审核的情况,未发现陈松先生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临时)会议关于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高管人员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陈松先生的学历、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要求。独立董事签名:
郭永清(签名): 曲 凯(签名):
陈 重(签名): 孙芳城(签名):
20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