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自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自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 年 6 月 2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 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 年 7 月 23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公司已根据财政部上述要求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新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新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2014 年以前,本公司对获得的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将其年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非流动负债列报。根据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应用指南,对上述政府补助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直接列报为递延收益。本公司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4 年比较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2013 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调减其他非流动负债 171,643.59 元,专项应付款 6,400,000.00 元,调增递延收益 6,571,643.59 元,2013 年度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调减其他非流动负债 171,643.59 元,专项应付款 5,000,000.00 元,调增递延收益 5,171,643.59 元,该调整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总额均无影响。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科目核算的调整不会对公司 2013年度以及本报告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