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九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做出决议,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按照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分;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发生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后主动纠正并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发生的;
(三)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