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二、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胡迁林、陈敏、刘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