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宝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22 1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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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目前由3名委员构成:武世民(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主任委员)、张林江(独立董事)以及任伟(董事)。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构成、独立董事比例及任命程序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简历详见公司2014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经2014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武世民、张林江、任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刘俊彦、陈枫、郭江明离任。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14年1月16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会议,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协商了本公司2013年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同意以此报表为基础进行2013年度财务审计;同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开展年度审计,并形成了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意见。

2、2014 年 4 月 11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2014 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年审会计师关于年报审计期间的相关事项及初步审计结果,随后审阅了公司经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的 2013 年年度财务报表,并形成了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初步审计结果的意见。

3、2014年4月23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了2014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形成了决议,同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结果,并将财务审计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改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年度财务审计费50万元,内控审计费25万元。

4、2014年8月18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了2014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一致同意将财务会计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自公司聘任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对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成果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审计报告客观、真实。

公司改聘的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费用

鉴于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聘期届满且为公司服务年限较长,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改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年度财务审计费 50 万元人民币,内控审计费 25 万元人民币。

(3)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财务部门沟通、协商确定了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审计方法等事项,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交流。在审计期间未发现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4)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和完善了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督促指导公司审计部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13年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2014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时督促公司2014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得以有效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工作及审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提高了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效。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各期财务报告,认为公司各期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编制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系统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2014年,公司通过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检查和评价,对风险进行系统辨识、评价和应对,已基本具有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为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提供保证。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多次与公司管理层、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和沟通,在听取了双方的诉求意见后,积极协调年审和内控的相关工作,保证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各位委员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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