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激励对象陈建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因此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155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本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将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5年4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年4月20日,同意本次向155名激励对象以8.23元/股的价格授予2,048万股限制性股票。此页无正文,仅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
20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