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所提供的薪酬与关联行业和区域对标,应具有竞争力;
(二)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三)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五)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月 31 日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依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履行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高管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考核与分配方案进行审批。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发放高管人员薪酬的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效益薪酬和奖励薪酬组成。
第九条 基本薪酬是高管人员年度的基本报酬,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类型和高管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以及外部调研数据等综合因素,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
第十条 效益薪酬和奖励薪酬与绩效挂勾,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章 考核指标的确定
第十一条 效益薪酬和奖励薪酬的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为公司净利润和董事会确定的重点工作。具体内容在各高管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中明确。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签约双方名称或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与奖惩;
4、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层应在每个考核年度四月底前,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内容,以及必要的依据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运营实际,对管理层提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确定。
第十三条 效益薪酬以当年确定的净利润目标值为考核指标,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净利润目标值的完成情况以及利润的构成情况确定。
奖励薪酬以董事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为考核依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人员完成重点工作的情况核定。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与董事会签订责任书。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 1,其他高管人员的薪酬系数为 0.7。
第十六条 考核年度内,如遇企业经营环境出现较大异常变动,对考核年度公司盈利及相关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核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总经理的年度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确定,其他高管的薪酬由总经理考核分配,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八条 考核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应向总经理提交述职报告,对考核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
总经理依据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预审意见,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各高管的责任书,结合各高管的述职报告对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于考核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对财务报告的预审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和绩效评价方法,结合总经理的总结分析报告,对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经理层年度经营业绩的奖惩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高管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考核年度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酌情扣减或取消公司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
1、经营层管理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财产损失的;
2、经营层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公开谴责的;
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被纪检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因调动或岗位调整的高管人员,其基本薪酬在岗位变动后的次月进行调整,任职期间未经批准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绩效薪酬。
第二十二条 高管人员兼任分、子公司或参股、实际控制单位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有利于激励高管人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激励方案,对高管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有利于激励高管人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