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21 12: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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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要分子公司、经费单位,其中分公司包括: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通信分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东风电厂、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超化煤矿、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村煤矿、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芦沟矿、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矿;全资子公司包括:郑州煤电物资供销公司、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经费单位包括:郑州煤电设备管理中心、郑州煤电矿山救援中心、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控股公司: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87.46%,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8.19%;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内部监督、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销售业务、担保业务、财务报告、业务外包、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信息传递、关联交易、行政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生产经营、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社会责任、合同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国务院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修改外,其余标准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企业控制环境无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内控系统未能发现或进行事前的约束控制;

因违法、严重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多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系统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触犯法律,并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因类似事件严重违规频繁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内部控制失效,造成财务报告存在潜在错报的情况下,适用下述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利润总额

3000 万 元 以 上 300-3000 万 元 300 万元以下潜在错报

(含 30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注:公司根据 2014 年实际情况,公司对该项定量标准作出以上修改。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未建立明确的战略目标和战略管理体系,重大投资没有必要的论证和决策程序;

组织架构出现关键职能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等现象;

重大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因严重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公司的重大投资、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支出未进行集体决策;

高级管理人员流失率显著增加;

已经对外正式披露的信息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包括因虚假信息披露或重要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导致的对定期报告披露造成的影响或遭受的处罚;或对于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变更或调整未按法定规范操作。

(2)重要缺陷

公司重大决策出现失误;

公司业务活动未按规范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

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公司核心管理文件、表单内容缺失;

频繁地发生类似的重要诉讼案件;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公司核心岗位员工流失严重;

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如下:内部控制失效,造成企业直接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适用下述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一次造成 10 人以 一次造成 3 人以上 10 直接财务损失≤

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 1000 万元

人以上重伤;或者 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直

直接财务损失≥ 接财务损失在 1000 万元

3000 万元 -3000 万元之间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报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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