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 2014 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秋林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 号秋林商厦产权买卖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标的秋林商厦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2 至 7 层,目前产权证上载明所有权人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6 月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交接给黑龙江汉帛投资有限公司,2010 年 7 月经秋林公司董事会批准将秋林商厦租赁给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公司。
2011 年 4 月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称:2008 年 12 月秋林公司时任董事长蒋贤云代表秋林公司与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并已向秋林公司支付价款 182,622,260 元,因此主张秋林公司应将该房产过户给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1 年 9 月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2011)南民二初字第 3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房地产买卖协议有效,秋林公司负有协助房地产过户义务。
2012 年 5 月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哈民一终字第 875 号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初字第397 号民事判决,案件移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3 年 4 月 9 日秋林公司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黑高立保字第 1 号】,继续查封本公司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秋林商厦房产档案。
2013 年 7 月 11 日秋林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2—7 层)秋林商厦房产搬出,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 12757.73 万元。
2013 年 9 月 3 日秋林公司以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增加被告和诉讼请求,诉请增加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秋林公司 2013 年 7 月 11 日起诉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公司案件的共同被告。
2013 年 9 月 16 日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公司以秋林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2 至 7 层的秋林商厦交接给黑龙江汉帛投资有限公司而从未交接给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公司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诉请秋林公司支付违约金 10950 万元。
2014 年8 月21 日秋林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 黑民初字第4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黑民初字第5 号。判决上述房地产买卖协议有效,秋林公司负有协助房地产过户义务。
2014 年 9 月 16 日秋林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15 年 4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目前公司等待法院判决。
二、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
(一)审计意见
年审注册会计师认为,秋林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4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强调事项段
年审注册会计师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2、(1)、②所述,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秋林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秋林商厦产权买卖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其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对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董事会对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高度重视。年审注册会计师主要强调“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秋林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秋林商厦产权买卖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其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该诉讼已上诉至最高院,并已开庭,现正等待最高院的判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上诉工作高度重视,公司已重新聘请律师,认真讨论案情,提出应对方案,董事会将进一步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不影响公司 2014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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