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21 11: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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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现就 2014 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为独立董事王福胜先生、委员独立董事李文强先生及董事平贵杰先生,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于2014年5月18日任期届满。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为独立董事王福胜先生、委员副董事长张云琦先生及独立董事佘明远先生。

王福胜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现任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导)、主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云琦先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现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佘明远先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调研员,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6次会议。委员们分别就公司提交的年度、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说明、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定稿进行审议,并对相关议题发表了意见。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2014年1月2日,对变更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对该事项发表了书面意见:

鉴于公司已聘请的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原为我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合伙人及团队已正式合并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此次变更审计机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变更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2014年1月23日,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进场审计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14年第一次会议,双方对2013年度审计计划及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沟通。

3、2014 年 4 月 14 日,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会议,重点沟通了 2013 年度财务指标异常情况、公司存在的重大诉讼案件审计情况及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秋林公司会计差错审计情况。

4、2014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1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拟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包括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并将其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5、2014 年 8 月 21 日,审阅了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并同意将其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6、2014年10月24日,审阅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并同意将其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三、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1、审核公司财务报告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编制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阅,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合并,原为我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工作的合伙人及团队已合并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上述原因,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人民币40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3、指导内部审计工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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