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关于授权董事长决定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21 12: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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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证券代码:600668 编号:临 2015-008

债券简称:13 尖峰 01 债券代码:122227

债券简称:13 尖峰 02 债券代码:12234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董事长决定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开展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业务。

● 委托理财期限:每笔投资业务的期限均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公司将严格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投资开展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业务,投资额度最高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在上述额度内的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内有效,每笔投资业务的期限均不得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将以不构成关联交易为前提,如果与关联方进行该等业务,则需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5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投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决议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决议的形成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主要内容

(一)委托资金来源: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将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等投资业务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风险控制分析

在保证公司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资业务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等的投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流动需求的状况,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或赎回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等投资的情况。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该授权下的各项投资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业务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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