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集团: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5-04-21 12: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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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5]23050001 号

目 录

1、 专项说明 1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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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5]2305000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秋林集团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5]第 23050001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的内容: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2、(1)所述,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秋林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秋林商厦产权买卖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其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秋林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 号秋林商厦产权买卖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标的秋林商厦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2 至 7 层,目前产权证上载明所有权人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6 月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交接给黑龙江汉帛投资有限公司,2010 年 7 月经秋林公司董事会批准将秋林商厦租赁给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公司。

2011 年 4 月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称:2008 年 12 月秋林公司时任董事长蒋贤云代表秋林公司与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并已向秋林公司支付价款 182,622,260 元,因此主张秋林公司应将该房产过户给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1 年 9 月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2011)南民二初字第 3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房地产买卖协议有效,秋林公司负有协助房地产过户义务。

2012 年 5 月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哈民一终字第 875 号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初字第397 号民事判决,案件移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3 年 4 月 9 日秋林公司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黑高立保字第 1 号】,继续查封本公司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秋林商厦房产档案。

2013 年 7 月 11 日秋林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2—7 层)秋林商厦房产搬出,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 12757.73 万元。

2013 年 9 月 3 日秋林公司以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增加被告和诉讼请求,诉请增加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秋林公司 2013 年 7 月 11 日起诉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公司案件的共同被告。

2013 年 9 月 16 日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公司以秋林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2 至 7 层的秋林商厦交接给黑龙江汉帛投资有限公司而从未交接给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公司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诉请秋林公司支付违约金 10950 万元。

2014 年8 月21 日秋林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 黑民初字第4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黑民初字第5 号。判决上述房地产买卖协议有效,秋林公司负有协助房地产过户义务。

2014 年 9 月 16 日秋林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截至财务报表报出日,案件尚在法院审理中。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七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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