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审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5,189,835.96 元,加公司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08,055,641.89 元 , 减 2014 年 已 对 股 东 分 配 的 股 利11,385,855.43 元,减当年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4,241,945.38 元,减当年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156,495.43 元,减当年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205,022.75 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37,256,158.86 元。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325,528,94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3,021,157.80 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以上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公司年度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占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的 29%,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对《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14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考虑对公司的了解程度、业务合作的连续性等因素,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期限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与其签署聘任合同,决定其报酬和相关事项。
三、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
四、对《关于执行 2014 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执行 2014 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 2014 年财政部修订及颁发的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执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
五、对《关于提名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被提名人霍光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
我们同意提名霍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生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也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所属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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