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 对《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二、 对《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三、 对《关于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保持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2、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务,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能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3、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四、 对《关于201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需要时以相关资产抵押或在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互相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确保顺利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五、 对《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4 年,公司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已涵盖公司经营中的重要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从而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顺利开展。《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六、 对《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15 年度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出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同期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合法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七、 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该议案所述担保事项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且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2、公司提供的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
3、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此页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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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东 戚啸艳 袁慧韡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