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股份: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18 11: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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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

们对公司201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

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1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的控股子公司杭州钢铁厂小型轧

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和浙江杭钢高速线材有限公司。纳入评

价范围单位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 98.40%,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营业收入总额

的 98.84%。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层面流程: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业务层面流程:销售业务、采购业务、研究与开发、资金活动、资产管理、

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协议、业务外包、内部信息传

递、信息系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与付款管理、存货管理、

销售与收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会计信息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

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财务报表错

缺陷类型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

报的可能性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

一般缺陷 微小 或

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1%或

2

人民币 500 万;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

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资

产总额的 0.5%或人民币 5000 万。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般缺

重要缺陷 大于微小 及

陷和重大缺陷之间。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5%或

重大缺陷 大于微小 及 人民币 2000 万;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

额大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

资产总额的 1%或人民币 1 亿元。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规定,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至少应认定为“重要缺陷”:反舞弊程

序和控制;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对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

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

以下情形至少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对以前发表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的纠正;注册

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

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

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发现涉及高级管理层的

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

要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负面影响

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

一般缺陷 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 或 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

面影响。

人民币 500 万元(含 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

重要缺陷 或

500 万元)以上,人 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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