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18 16: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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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4 年度的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以客观、独

立、公正的立场,独立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 201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张新民,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现为吉林衡丰律师

事务所律师。先后担任长春市宽城区委秘书、办公室副主任,长春市

宽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长,中共长春市宽城区委书记,长春市中

级法院副院长、院长,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

冯淑华,北京社会函授大学工业会计、吉林省委党校党政管理专

业毕业,高级会计师职称。先后担任吉林省企业整顿办会计,吉林省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会计、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国证监会长春特

派办处长,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处长等职务。2006 年退出工作岗

位。

刘凤丽,长春市广播电视大学会计、东北师范大学国民经济管理

专业毕业,高级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称。先后担任长春新华印

刷厂会计,长春市工程咨询公司主管会计,长春东皇房地产开发公司

财务负责人,吉林典华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

公司规划经营、会计科长等职务。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分别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经济、会计专业工作经验。在公司均未担任除独立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不符合独立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1

职责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12 次会议,独立董事出席了全部董事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 3 次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5 次会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 次会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 1 次

会议,独立董事出席了全部专门委员会会议。

本年度,公司召开 2 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张新民、刘凤丽出席

全部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冯淑华因事未能出席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

会。

本年度,独立董事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议案事项提出异议。

独立董事认为:本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现场考察情况

本年度,独立董事现场考察了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欧亚超市连锁),听取了欧亚超市连锁总经理薛立军对超

市连锁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的详细介绍。独立董事对欧亚超市连锁的

经营情况表示满意,对其未来发展情况表示认同。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能够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凡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同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得

到了公司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和协助。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年度,独立董事对下列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出具了独立意

见:

(一)关联交易

2

2014 年 1 月 25 日,对分公司欧亚商都租入关联方资产的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本次关联交易对方无不良诚信记录,具有履约能力。该关联交易

标的资产产权明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出租的情况,

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租入的

其他情况。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充分。关联交易遵循了诚实信用、平

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意欧亚商都租入关联方资产。

(二)2013 年年度报告

2014 年 4 月 17 日,对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发表了书面确认意

见。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3 年度的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我们保证公司 2013 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2013 年年报相关事项及重点关注事项

2014 年 4 月 17 日,对公司 2013 年年报相关事项及重点关注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13 年年报相关事项

(1)对公司 2013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

核查。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吉林省欧亚中吉

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中吉)申请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5,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 12 个月。该项担保在

审批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被担

保人欧亚中吉的经营业务和资金运用具有实际控制权,欧亚中吉资产

状况良好,经营稳定,展业空间较大,公司提供该笔流动资金贷款连

3

带责任保证的债务风险较小。

(2)对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各项内控制度得到了严格执行,内外

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治理、经营活动、信息披露及其他重要

事项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

情况。

(3)对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拟以 2013 年末总股本 159,088,07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30 元(含税),共计

发放红利 52,499,064.75 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

2013 年拟发放的红利 52,499,064.75 元,占本年度合并报表中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1.41%。

我们认为: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等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期的实际情况,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充分保

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该预案低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30%的要求。

为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持续回报,我们同意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3 年度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经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核,2013 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执行了公司薪酬管理的有

关规定,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

(5)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

制审计工作的情况,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

业务执业资格,熟悉本公司经营业务,年审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恰当的设计审计程序,开

展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

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70 万元,内

部控制审计费用 35 万元。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6)关于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决策程序的审议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

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的各项规定。议案材料完备,按规定时间提交。

2、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我们还对公司 2013 年度信息披露的执行、财务会计审计、规范

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等进行了关注。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财务会计

政策,注重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认真履职,

发挥作用,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关于购买资产事项

2014 年 5 月 16 日,对购买资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资产

交易的甲方(出卖方)为吉林省金达海外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乙

方(买受方)为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丙方为长春市

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审阅本次资产交易的有关资料和三方签

署的《商品房买卖协议》。认为:本次交易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交易内容客观、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

经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合理,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市场规则,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本次购买行为。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2014 年 12 月 24 日,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2014 年度,独立董事能够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诚信与勤

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积极有效的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

观性,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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