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15年4月29日 上午9: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32号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355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参加人员:
1、2015年4月20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1、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2、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4 月 29 日
至 2015 年 4 月 29 日
3、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内容: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指定相关人员宣读以下议案:
1、审议《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8、审议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9、审议《关于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条件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讨论、审议上述议案,并进行投票表决。
(四)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票
(五)监票人宣读投票表决结果。
(六)大会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七)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会议其他事项:
1、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按照持股数确定表决权。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需要在表决票
上签名。
2、按审议顺序依次完成议案的表决。
3、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可对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质询意见,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
员作出答复和解释,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有权不予以
回答。
4、表决分为赞成、反对或弃权,空缺视为无效表决票。
5、会议指派一名监事,选派两名股东进行表决票数的清点、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6、本次会议由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对表决结果和会议议程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7、到会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议案一: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按照《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公司己编制完成2014年年度报告及报
告摘要,并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上进行了公开披露。《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具体
内容请参阅上述网站及报纸。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议案二: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4 年度,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严格在法定
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本着为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
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督促管理层贯彻董事会决策,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董事会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4 年,公司紧紧围绕“发展、改革、监管、考核”的核心工作思路,把重点工
作一一落实,做到了“制度有效、业务规范、管理到位”的总体目标,公司整体运营
状态良好。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264,697.95 万元,净资产为
180,646.22 万元;2014 年度,累计完成营业收入 300,041.91 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27,150.1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8,858.04 万元,每股收益为 0.47 元。
二、主营业务分析
1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3,000,419,137.39 3,105,916,579.79 -3.40
营业成本 2,248,969,013.49 2,347,333,393.52 -4.19
销售费用 201,841,529.30 219,948,423.15 -8.23
管理费用 224,123,435.58 234,277,853.89 -4.33
财务费用 14,248,842.35 15,558,061.45 -8.4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69,436,294.26 179,237,250.04 106.1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7,676,548.42 -65,647,664.68 -383.9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4,296,649.59 -130,818,346.53 12.63
2 收入
(1) 以实物销售为主的公司产品收入影响因素分析
公司主要业务由广告传媒板块,以及包含汽车驾驶培训、汽车租赁、汽车销售及维
修、报废车辆拆解回收等业务的汽车服务板块构成。公司 2014 年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30.00 亿元,同比减少 3.40%,主要由于受市场环境影响,公司车身广告业务和整车销
售业务的本期营业收入均有所下降所致。其中:广告传媒业务本年度实现收入 4.73 亿
元,占主营业务收入 16.22%,汽车服务业务本年度实现收入 24.44 亿元,占主营业务
收入 83.78%。汽车服务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整车销售业务,本年度公司所属汽车服
务公司共售车 7108 台,实现营业收入 16.73 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8.58%。
(2) 主要销售客户的情况
公司前五名客户为:北京金景盛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润德众合广告有限公司、
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迈捷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浩然正歌广告传媒有
限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合计为 31,211.42 万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 10.41%。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总额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北京金景盛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8,179.12 2.73%
北京润德众合广告有限公司 7,705.50 2.57%
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 7,426.11 2.48%
北京迈捷广告有限公司 6,669.08 2.22%
北京浩然正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1,231.61 0.41%
合计 31,211.42 10.41%
3 成本
(1) 成本分析表
单位:元
分行业情况
本期占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
总成本 较上年同 情况
分行业 成本构成项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占总成本
比例 期变动比 说明
比例(%)
(%) 例(%)
广告传媒业务 媒体费用摊销 64,239,285.60 2.86 64,762,081.67 2.76 -0.81
及折旧
广告传媒业务 维护费用 19,519,808.48 0.87 15,617,763.87 0.67 24.98
广告传媒业务 职工薪酬 18,029,136.56 0.80 14,523,375.33 0.62 24.14
广告传媒业务 其他 11,155,663.39 0.50 11,772,017.31 0.50 -5.24
汽车服务业务 汽车及配件销 1,695,235,655.93 75.38 1,855,432,912.76 79.04 -8.63
售成本
汽车服务业务 汽车维修成本 121,632,087.66 5.41 121,464,200.80 5.17 0.14
汽车服务业务 职工薪酬 107,191,263.53 4.77 79,953,686.62 3.41 34.07
汽车服务业务 折旧 33,484,705.12 1.49 30,335,329.22 1.29 10.38
汽车服务业务 燃料 21,976,577.77 0.98 21,960,231.74 0.94 0.07
汽车服务业务 劳务费 44,009,564.76 1.96 44,637,669.47 1.90 -1.41
汽车服务业务 其他 60,666,253.83 2.70 46,245,405.58 1.97 31.18
分产品情况
本期
上年 金额
同期 较上
本期占总成本 占总 年同 情况
分产品 成本构成项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比例(%) 成本 期变 说明
比例 动比
(%) 例
(%)
(2) 主要供应商情况
公司前五名供应商为:沃尔沃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
资有限公司、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嘉汽车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上
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为 114,622.82 万元,占公司营业
成本的 50.97%。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占总营业成本的比例
沃尔沃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35,068.96 15.59%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5,408.09 11.30%
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716.00 9.66%
中嘉汽车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17,518.07 7.79%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4,911.70 6.63%
合计 114,622.82 50.97%
4 费用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变动比例
销售费用 201,841,529.30 219,948,423.15 -8.23%
管理费用 224,123,435.58 234,277,853.89 -4.33%
财务费用 14,248,842.35 15,558,061.45 -8.42%
所得税费用 71,504,792.29 69,692,476.65 2.60%
5 现金流
本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大幅变动的主要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变动比例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0,163,101.93 15,073,459.71 -32.5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29,737,365.72 244,518,616.69 -46.94%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749,597.35 508,130.11 441.12%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 -41.33%
6,331,764.39 10,792,073.09
的现金净额
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 47.98%
135,629,444.29 91,653,224.63
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200,000,000.00 - 不适用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24,500,000.00 - 不适用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2,900,000.00 10,500,000.00 -72.38%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405,555.51 - 不适用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3,900,000.00 9,500,000.00 -58.95%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5,327,652.26 7,166,467.43 113.88%
1、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是本期收到的押金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2、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是本期付现费用和支付往来款较上年有所下
降。
3、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增加主要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
增加所致。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主要由于本期子公司处置
固定资产减少所致。
5、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由于本期子公司购置
固定资产增加所致。
6、投资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由于本期本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20,000 万元现金认购
北京明晖天海气体储运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所致。
7、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增加主要由于新成立世巴传媒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现
金增加所致。
8、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减少主要由于本期孙公司海之沃少数股东借款减少所致。
9、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主要由于孙公司收到少数股东借款所致。
10、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减少主要由于孙公司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11、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主要由于子公司公交驾校招生收入上升,导
致银行手续费增加所致。
(一) 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
1、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分行业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比上年增 比上年增
(%) (%)
减(%) 减(%)
广告传媒业务 472,954,294.72 112,943,894.03 76.12 -7.47 5.88 减少 3.01 个百分点
汽车服务业务 2,444,355,379.81 2,084,196,108.60 14.73 -3.15 -5.27 增加 1.90 个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行业和分产品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广告传媒业务收入下降主要是由于本期公司车身广告业务受市场环境影响,
营业收入有所下降所致;汽车服务业务收入下降主要是由于公司所属 4S 店本期整车销
售量较上年同期下降 13.31%,导致本期营业收入有所下降。
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北京地区 2,879,586,817.51 -3.69
其他省市 37,722,857.02 -16.26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的说明
其他省市业务为公司之孙公司大同市雁之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汽车销售业务,
营业收入的减少主要由于本报告期其整车销售业务减少所致。
(二)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1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表
单位:元
本期期 上期期 本期期末
末数占 末数占 金额较上
项目名称 本期期末数 总资产 上期期末数 总资产 期期末变 情况说明
的比例 的比例 动比例
(%) (%) (%)
可供出售 149,040,948.12 5.63 96,069,596.06 3.88 55.1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
金融资产 加
长期股权 209,468,005.18 7.91 10,234,280.66 0.41 1946.73% 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20,000 万元
投资 现金认购北京明晖天海气体储
运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新增注册
资本
长期待摊 35,257,460.05 1.33 14,021,676.75 0.57 151.45% 子公司公交驾校新建教练场项
费用 目增加
应付账款 48,024,000.71 1.81 33,137,117.66 1.34 44.93% 孙公司海之沃应付购车款增加
预收款项 173,678,715.48 6.56 107,942,811.76 4.36 60.90% 子公司公交驾校招生人数增加
导致预收培训费增加
长期应付 53,212,966.53 2.01 79,819,449.80 3.22 -33.33% 本期应付公交集团长期应付款
款 减少
递延所得 25,236,630.00 0.95 11,712,600.00 0.47 115.47%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
税负债 加
(三) 核心竞争力分析
1、广告传媒板块:随着市政府对户外广告管理的日趋严格,北京的户外媒体资源也愈
发稀缺,而公交广告媒体以其覆盖面广、运营时间长、视觉冲击力强等特性,满足了
商家产品广告宣传的不同需求,从而在户外媒体中确立了强有力的竞争地位。
2、汽车服务板块:由驾驶培训、汽车租赁、整车销售、维修保养、拆解回收等业务构
成,近年来发展迅速,产业板块间的关联性强,能够产生业务的联动效应;多项业务
属于朝阳产业,业务拓展空间大。
3、运营机制保障:经过多年来的市场运作,公司在广告传媒和汽车服务领域已经积累
了较为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并制定了明确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清晰的经营思路和成
熟的运营机制保证了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本报告期,公司对外股权投资 22,550 万元,上年同期无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被投资企业主要情况如下:
2014 年投资额 占被投资公司
被投资的公司名称 主要业务
(万元) 权益的比例
北京世巴传媒有限公司 公交数字媒体广告业务 2,550 51.00%
北京明晖天海气体储运装备销售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低温设备等业务 20,000 30.23%
合计 22,550
(1)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单位:元
占该公
证券 证券 最初投资成 司股权 报告期所有 会计核算 股份
期末账面值 报告期损益
代码 简称 本 比例 者权益变动 科目 来源
(%)
002454 松芝 27,000,000 2.25 127,946,520 2,106,000 54,096,120 可供出售 购买
股份 金融资产
合计 27,000,000 / 127,946,520 2,106,000 54,096,120 /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原按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松芝股份”)于 2010 年 7 月 20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公司原持有松
芝股份 702.00 万股,初始投资成本 2,700 万元,占松芝股份总股本 2.25%,本年度依
据《松芝股份 201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所持股份每 10 股转增 3 股,故期末所持
股数为 912.60 万股,占松芝股份总股本比例不变。交易所期末收盘价为 14.02 元/股。
2 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1)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 99%,主营公共交通媒体广告,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总资产 19,710.33 万元,净资产 14,120.15 万元,营业收入
10,155.06 万元,营业利润 4,027.25 万元,净利润 3,006.06 万元。
(2)北京巴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 99.07%,主营汽车租赁,
注册资本 4,280.00 万元,总资产 9,269.06 万元,净资产 3,880.45 万元,营业收入
4,583.52 万元,营业利润 251.44 万元,净利润 233.97 万元。
(3)北京隆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汽车修理,注册资本 1,590.24 万
元,总资产 2,966.84 万元,净资产 2,052.05 万元,营业收入 6,143.89 万元,营业利
润-243.79 万元,净利润-243.51 万元。
(4)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 84%,主营汽车驾驶员
培训,注册资本 9,764.19 万元,总资产 45,359.31 万元,净资产 32,588.52 万元,营
业收入 45,035.10 万元,营业利润 11,115.63 万元,净利润 8,355.30 万元。
(5)北京天交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 76.75%,主营
汽车报废解体,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总资产 2,371.14 万元,净资产 1,284.60 万元,
营业收入 2,071.78 万元,营业利润 48.30 万元,净利润 33.12 万元。
(6)北京巴士海依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 96.93%,主营汽
车销售、修理,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总资产 63,977.59 万元,净资产 14,856.31
万元,营业收入 196,070.63 万元,营业利润 525.41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451.56
万元。
(7)北京北巴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投资业务,注册资本 1,000.00 万
元,总资产 1,217.51 万元,净资产 1,081.11 万元,营业收入 376.65 万元,营业利润
30.15 万元,净利润 22.53 万元。
(8)北京世巴传媒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 51%,主营公交数字媒体广告,注
册资本 5,000.00 万元,总资产 5,110.91 万元,净资产 5,015.09 万元,营业收入 243.53
万元,营业利润 20.22 万元,净利润 15.09 万元。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
(一) 行业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
1、广告传媒业务:一方面,近年来数字户外时代的来临,大数据助力精准营销,
各类媒体全面融合、户外媒介进入多屏时代,全媒体效果营销等,对传统户外广告产业
带来了较大冲击。另一方面,在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
导小组颁发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战略高度上提
出,要加快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充分运用新技术创新媒体传播方式,打造新
型媒体集团,并明确将文化产业发展定位成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国家文化软实
力的支柱性产业,这些都为 2015 年及“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
间。
2、汽车服务业务:近年来北京小客车摇号新政等一系列限购限行措施的出台,以
及公务车消费管控愈发严格等,都将给汽车市场带来较大的冲击,并加大国内汽车服务
行业的市场竞争。同时,随着汽车销售市场激烈的竞争形势,迫使汽车营销由重资源型
市场向服务型市场转变,汽车市场未来发展重点将在后汽车服务市场方面已是不争的事
实。
(二) 公司发展战略
坚持科学发展,完善体制机制,深入强化企业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做精
做强现有主业,加快推进跨区域和跨媒体的经营战略,创造更加优良的经营业绩,回报
股东、回报社会。
(三) 经营计划
2015 年初,公司就确立了“适应新常态,实现公司全面新跨越;抓紧新机遇,培育
公司发展新动力”的工作目标。在新的经营形势下,公司将继续潜心研究行业走势,强
化基础管理和风险管控,在巩固好现有经营局面的基础上,积极稳健地拓展新的业务,
开发新的项目,谋取新的发展,确保公司经营业绩的稳步提升,促进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1、广告传媒板块将继续优化媒体结构,整合媒体资源,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进
一步突出优势媒体,优化管理优势产品,持续提升媒体价值;同时,坚持“跨媒体”、“跨
区域”的工作方针,积极探索传统媒体与移动互联网媒体融合,全力开发公交“新媒体”,
拓展外埠市场,形成新的媒体网络,实现媒体价值最大化。
2、汽车服务板块将积极主动地谋划布局,在以市场为先,强化服务意识的同时,
转变经营模式、突出经营重点;积极探索汽车后服务市场业务,特别是立足投入少、见
效快的经营模式,利用跨区域发展战略来实现汽车板块的新跨越;继续深化落实联动理
念,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整体盈利水平。
(四) 因维持当前业务并完成在建投资项目公司所需的资金需求
目前由于公司现金流量较为充足,现有的资金规模可以满足正常经营所需,2015
年度的资金来源计划以自筹资金为主。
(五) 可能面对的风险
未来宏观经济的不确定、行业政策的出台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等方面可能给公司主
营的广告传媒业务和汽车服务业务带来一定程度的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
四、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为了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经公司 201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有关现金分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
修订,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内容详见《公司章程》第 162-166 条)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报告期内,公司执行了经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3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03,200,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7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886.40 万元。股权登记日:2014年 7月 17 日;除息日:2014 年 7 月18日;现金红
利发放日:2014 年7月18 日。此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刊登于2014
年7月14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报》。
(二)公司近三年(含报告期)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
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分红年度合并 占合并报表中
每 10 股送 每 10 股派 现金分红的数
分红 每 10 股转 报表中归属于 归属于上市公
红股数 息数(元) 额
年度 增数(股) 上市公司股东 司股东的净利
(股) (含税) (含税)
的净利润 润的比率(%)
2014 年 2.8 112,896,000.00 188,580,435.33 59.87
2013 年 2.7 108,864,000.00 174,235,432.97 62.48
2012 年 2.6 104,832,000.00 163,566,256.49 64.09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继续在不断提升经营业绩和行业影响力的同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积极投身社会公益领域,将履行社会责任落到实处,为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新的
贡献。《社会责任报告》全文将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议案三: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4 年,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
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4 年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在本报告期内共召开监事会会议六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会议的次数 6
监事会会议情况 监事会会议议题
1、审议《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13 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4、审议《关于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
及 2014 年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审议《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审议《关于投资设立北京世巴传媒有限公司的议案》
1、审议《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报告及摘要》
2、审议《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摘要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核意见》
3、审议《关于选举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1、审议并通过《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审议并通过《关于投资参股北京明晖天海气体储运装备销售有限公司的议案》
1、 审议并通过《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 审议并通过《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的议案》
1、审议并通过《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审议并通过《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14 年半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1、审议并通过《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审议并通过《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列席了一
次股东大会会议,依法监督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会议召开程序,对公司依法运
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务行为
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
二、监事会学习情况
本届监事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
章制度,加深对相关规定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
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
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化运
作。
三、监事会独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列席了公司的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决策程
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了监督,
并通过查阅公司资料等方式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4 年度的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所作出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不断健全完善中;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行为 。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监督,认为公司
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严格执行了《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行为。公司 2014 年度决算财
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坚
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各项经营指标,有利于股东对公司财务状
况及经营情况的正确理解。
(三)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生。
(四)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在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活动监督中,未发现任何违反
股东大会决议、内幕交易、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并
有利于充实公司的业务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五)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能够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关联
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能够做到公平合理。在相关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等关联方均采取了回避表决的措
施。报告期内,未发现关联交易中关联人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行为,保证了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及意见
监事会成员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4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就该项报告出
具了监事会意见:《公司 2014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实际运行情况,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
大缺陷,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失控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
表产生重大影响并造成失真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已建立了符合自身运行和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及
一系列的相关制度,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规性。监事会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
求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实施方案的计划安排,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体系建设和制度
规范,监督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备案工作,强调内幕信息的保密,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严格规范信息
传递流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
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也未发生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和整改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2015 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将继续秉承公正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大监督力度,切实担负起
保护广大股东权益的责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议案四: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现就本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经营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变动金额 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 264,697.95 247,571.14 17,126.81 6.92
负债总额 84,051.73 81,786.68 2,265.05 2.77
净资产 180,646.22 165,784.46 14,861.76 8.96
营业收入 300,041.91 310,591.66 -10,549.75 -3.40
营业成本 224,896.90 234,733.34 -9,836.44 -4.19
期间费用 44,021.38 46,978.43 -2,957.05 -6.29
利润总额 27,150.15 25,121.95 2,028.20 8.07
所得税费用 7,150.48 6,969.25 181.23 2.60
净利润 19,999.67 18,152.70 1,846.97 10.17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8,858.04 17,423.54 1,434.50 8.23
2014 年,面对仍然存在的经济下行压力和国内外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公
司所属各单位积极想对策,拓市场,在巩固好现有经营局面的基础上积极稳健地
谋取新的发展,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稳步提高。广告传媒板块围绕创
收主线,不断调整底限价格和营销政策,保持了平稳的发展态势;汽车服务板块
继续强化基础管理和风险管控,趋利除弊,确保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投资业务
板块紧密围绕主业板块的发展,多方开展项目分析论证工作,培育公司新的利润
增长点。
报告期内,公司各业务板块收入利润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3 年
广告传媒业务 汽车服务业务 广告传媒业务 汽车服务业务
主营收入 47,295.43 244,435.54 51,115.55 252,373.60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11,388.19 7,469.85 12,099.61 5,323.94
2014 年广告传媒板块收入下降 7.47%,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下降 5.88%,主要
由于广告分公司受市场环境影响,当期营业收入下降导致利润下降。汽车服务业
务收入下降 3.15%,主要由于海依捷公司当期整车销售 7,108 台次,较上年同期
下降 13.15%,导致本期营业收入下降;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增加 40.31%,主要由
于公交驾校本期招生 96,861 人,较上年增加了 52.51%,导致本期净利润增加。
二、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资产负债率(%) 31.75 33.04 减少 1.29 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7 0.43 增长 9.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49 11.44 增长 0.05 个百分点
总资产报酬率(%) 10.99 10.88 增长 0.11 个百分点
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上年同期下降 1.29 个百分点,公司财务情况进一步好转,
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9.30%,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较上年同期小幅上涨,
主要是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进一步增长所致。
综上所述,2014 年面对各种挑战和不利的影响因素,公司在董事会的正确
领导下,通过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内控和财务监管力度、推行全面预算和
绩效考核等工作方法,不断提高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公司整体工作
运行健康平稳,圆满完成了各项指标及工作。
、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议案五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 2015 年预算是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 2014 年度经营业绩为基础,
结合 2015 年度公司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遵循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本着求实、稳健的原则编制而成。现
将 2015 年度财务预算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全年经营形势和企业实际,确定 2015 年度的经营目标为:力争实现营业收
入 302,575.62 万元,其中广告传媒业务收入为 51,618.82 万元,汽车服务业务收入
为 250,956.80 万元;期间费用列支额控制在 46,895.67 万元,其中销售费用
20,950.55 万元,管理费用 24,676.08 万元,财务费用 1,269.04 万元。
各位股东,2015 年面对各种挑战和不利的影响因素,公司将会继续加强管理控
制,持续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全力推进企业精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公司的
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以利润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切实
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全力完成 2015 年的各项经营指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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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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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确认,本公司 2014 年度实现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净 利 润 为 188,580,435.33 元 ,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为
125,677,282.45 元。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110,429,498.99 元,根据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70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108,864,000.00 元。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期按照母公司净利润 125,677,282.45 元的 10%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金 12,567,728.25 元后,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为 114,675,053.19 元。2014 年度,公司拟以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2.80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112,896,000.00 元。分配
后的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剩余利润拟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补充流动
资金周转需要。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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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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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4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的有关要求,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
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现将独立董事在2014年度
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拥有专业资质及工作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
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的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1) 刘俊勇: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中国管理会计研究与发展中心
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赵子忠:现任中国传媒大学新媒体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中传电广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巴士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刘硕: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4)黄昇民:现任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广告协
会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国际广告协会中国分会个人会员,中国广告主协会专家委
员会常务委员,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5) 程丽:现任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28
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各位独立董事均已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各位独立董事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独立董事本人
及其相关亲属,均不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持有股份或享有权益。全体独立董事
拥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接受来自监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并与公司监事会、经营管
理人员保持顺畅的沟通。
因此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14年度,公司以现场方式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和1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我
们作为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认真
审阅了董事会议案资料,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及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
分沟通,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董事会议案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以
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
认为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
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
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出席有关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度应 以通讯方 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 亲自出席 缺席 出席股东
出席董会 式出席 董事出席
姓名 次数 次数 大会情况
次数 次数 次数
黄昇民(离任) 3 3 0 0 0 1
程丽(离任) 3 3 0 0 0 1
刘俊勇 6 6 0 0 0 1
赵子忠 3 3 0 0 0 1
刘硕 3 3 0 0 0 1
29
注:
2014 年 6 月 25 日,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审议
并通过《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选举刘俊勇先
生、赵子忠先生和刘硕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昇民先生、
程丽女士和刘俊勇先生出席董事会并发表独立意见,赵子忠先生和刘硕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列席了会议。
2014 年,原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昇民先生、程丽女士、刘俊勇先生分别出席五届十
四次董事会、五届十五次董事会、五届十六次董事会。
2014 年,第六届董事会新任独立董事刘俊勇先生、赵子忠先生、刘硕先生分别出席六届
一次董事会、六届二次董事会、六届三次董事会。
(二)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均达到三分之二。2014 年,公司董事会
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
的专业特长,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
别进行了审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诸多事项,积极有效地履行了
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在相关会议前及时传递议案及相关材
料,充分保证了我们的知情权,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2014 年度我
们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密切沟通,通过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听取相关人员汇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对公
司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
二、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4 年,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30
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现金分红和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 2013 年利润分配预案综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
平、资金需求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持续发展。
2、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整、
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使之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达到有效的控制管理,对规范公司经营活动、
提升公司业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应继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落实上取
得实效,从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公司 2013 年度内控制度评估报告中的内容与公司
的实际情况是一致的。
3、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机构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
明》,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应继续认真
学习和执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4、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 2013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定价的原则,由于公司的行业特点,发
生日常关联交易是必要的,持续的。预计 2014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确是必要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行为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有利于
公司的发展,没有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5、聘任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经核实,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其在
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
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其继续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财务报
表提供审计服务。
6、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投资设立北京世巴传媒有限公司和参股投资北京明晖天海气体储运装备销
31
售有限公司的事项,有利于实施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宽现有业务领域,
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该对外投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
行为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没有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7、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对其子公司进行担保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及相关单位的业务发展,担保风险是可控的。
2014 年度,公司当期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8、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
序符合有关规定;被提名的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
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董事或独立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同意
将上述被提名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董事会会议审
议,并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9、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核了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事项,通过认真审阅上述人员简
历及了解相关情况未发现拟聘人员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
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10、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14 年度,结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并根据公司
高管人员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对公司 2013 年度高管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
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勤勉履职,完成了公司确
定的年度经营指标,薪酬发放符合相关制度和方案,相关数据真实、准确。
11、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我们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监督及
32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了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议、
年报编制监督、年审会计师工作监督与评价、年度审计机构聘任建议等工作,确保
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2、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升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保证了公司信
息披露的公平、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们独立董事在 2014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2015 年,我们将继续
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之下,在新的一年里更加稳
健经营,规范运作,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以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
者。
特此报告。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俊勇、赵子忠、刘硕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33
议案八: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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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本公司的日常财务审计单位,截止到 2014
年底,已经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工作 16 年的时间,期间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认真执行
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坚持有关原则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公司有关工作,圆满完成了大
量的审计工作,并为公司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讨论,现向董事会提出在 2015 年度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的财务和内控
审计机构。
经过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公司 2015 年度计划支付财务审计费 100 万元和
内控审计费 30 万元。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35
议案九:
关于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发行公司债条件的议案
36
关于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
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符合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37
议案十:
关于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8
关于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如下:
一、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
超过 7 亿元人民币(含 7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
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拟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投资者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
售。
三、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
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
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四、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
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五、担保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
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六、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以一次或分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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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
确定。
七、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债券发行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优化资本结构,改善
公司资金状况。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
确定。
九、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最近三年资信情况良好。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
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发行债券的上市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经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公司债券亦可在适用
法律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交易场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批准和市场情况予以确定。
十一、本次公司债券的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十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40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
东大会逐项表决,并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41
议案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4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董事会拟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次发行公
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
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
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是否设计回售或赎回条款、确定担保相关
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售安排、上市交易地点、承销方式等与发行
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申报、发行、上市、还本付息等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
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相关上市事宜;
6、如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
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确定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具体用途;
43
8、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9、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上述事宜。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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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
关于修订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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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的最新要求,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拟对《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新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决权的股份总数。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6
供便利。
3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权”。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议案由董
策进行调整。 事会拟定,经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后提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经独立董事对此事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项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前,公司应通过多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以上通过。 流,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
提供便利。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47
附件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015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函[1999]82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1999 年 6 月 18 日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1100001045426。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于 2001 年 2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Bashi Media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32 号。
邮政编码:10004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32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50 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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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配合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树立北京巴士传媒名牌企业形象,吸收
资产开发市场潜力,发展建设清洁、环保的新型媒体,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汽车服
务业整体水平,增加高科技投入,力争实现现代化管理,以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投资、媒体代理
发布;出租汽车客运,省际公路客运,轻轨客运;汽车租赁;汽车修理;汽车用清洁
燃料的开发、销售及设施改装;公交 IC 卡及 ITS 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开发后产品、机械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
部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代理车辆保险、自制广告业务;餐饮服务;人员培训。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
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北京华讯集团。
其中: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及权益价值人民币
6,010.15 万元投入,折合 17,028 万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 99%;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 65.68 万元人民币,
50
折合 43 万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 0.25%;
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 65.68 万元人民
币折合 43 万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 0.25%;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 65.68 万元人民币,折合
43 万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 0.25%;
北京华讯集团: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 65.68 万元人民币,折合 43 万法人
股,占总股本 0.2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32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0,32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51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2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53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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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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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 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投资额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
如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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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含持股 5%以下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
东所持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股东大会通
知或公告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所审议的议案,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身份将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数
字证书”两种方式进行认证。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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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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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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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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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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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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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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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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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一个或一
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
按需要选举出的董事、监事的名额由得选票较多的候选董事、监事当选为董事、监
事,但当选董事、监事得票数应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如得票数超过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二分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达不到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应对其余候选
董事、监事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
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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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相
关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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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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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68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后 1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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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投资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
(二)公司对外进行非前款规定的其它投资事项的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至股
东大会审批标准之下的对外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外,公司发生的其它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须
70
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对于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违规当事人,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
对因违规操作而给公司造成损害、损失的当事人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责令赔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融资或其他融资
事项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含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资产抵押涉及金额或资产价值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的收购出售资产涉及金额或资产价值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就与关联人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在每年年初由财务部
预测该年度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金额不到 3,000 万元或者未达到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超出上述范围应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之后,报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后,视为在交易金额之内批准该日常关联交易,并且不再对具体实施协
议进行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发生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之外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到
3,000 万元或者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的(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71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或者
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
72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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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
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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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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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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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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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量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
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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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
如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预
案的,董事会应当对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经独立董事对此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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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方
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方
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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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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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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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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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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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修订的《北
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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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三:
关于修订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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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的最新要求,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议事规则条款 新议事规则条款
1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
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还将根据所审议的议案,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和其他方式为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
2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
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董 通过的形式,董事会应制作股东大会表决票,载明会议审
事会应制作股东大会表决票,载明会 议事项和表决意见表示方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意见表示方式。每 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 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会议主持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人的主持下,每一项提案审议完后, 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会议主持人的主
由股东在表决票上对该提案作出表决 持下,每一项提案审议完后,由股东在表决票上对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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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作出表决意见。
3 第六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第六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公开披露。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 第六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第六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果应计为"弃权"。 计为"弃权"。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权益。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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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 第七十九条 公司就与关联人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 在每年年初由财务部预测该年度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 金额。金额超出 3,000 万元或者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上(含5%)的,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关 净资产绝对值 5% 的,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后,报股东
联交易总额所占比例没有达到5%,但 大会审议。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公司发生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之外的关联交易,金
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的对外 第八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须
担保、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收购兼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类事项涉及额或资产价值达到公司 (一) 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以上(不含 的 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50%)的,须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施。交易事项总额所占比例没有达到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50%,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股东大会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准。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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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事项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
如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对外投资行为达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含持股 5%以下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
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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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融资或其他融资事项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资产抵押涉及金额或资产
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除上述补充修订条款外,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
变,序号相应进行调整。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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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股东大会会议顺利进行,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
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年修订)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公
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
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
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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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
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提案中有须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的事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后,董事会应当在股权登记日
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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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采用的投
票方式和投票程序;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议召集人、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 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董事会应当在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同时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投票程序以及
审议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所审议的议案,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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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十九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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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以下简称"征集人")
可以公开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
立董事、股东可以单独或联合征集投票权。
(二)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三)征集人必须对一次股东大会上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股东应当将
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相同的人。
(四)征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征集投票报告书
和征集投票委托书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五)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形
式有效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与征集投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一并发布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六)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与征集投票行动有关的材料
必须在向股东发送前 10 天,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监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
异议的,应在修改后向股东发送;监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结束后未提异议的,可直
接向股东发送。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6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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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
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的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筹备
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
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关于监事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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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三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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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
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的议题及具体的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八条 对股东提案,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查同意
的股东提案应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并通知所有股东。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股东提
案,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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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提案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
有异议的,可以依本规则第四章规定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对年度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
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的,
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通知股东;
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
事会通知股东,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四十一条 对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 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
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第四十二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
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说明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
示;新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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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
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
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非会议期间,董
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
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
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议事规定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董事长应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
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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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按会议议程顺序对议题和提案逐项进行审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股东的观点,
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予以解释清
楚(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有必要
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董事会应制
作股东大会表决票,载明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意见表示方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每一项提案审议完
后,由股东在表决票上对该提案作出表决意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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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
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
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 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股东
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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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六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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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
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记录员签名。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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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节 特别议事规定
第七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名单由董事会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名单上列明候选人提出人。
第七十七条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候选人名单,
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监事候选人简
历和基本情况资料。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以普通决议通过。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
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就与关联人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在每年年初由财务部预测
该年度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金额超出 3,000 万元或者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的,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之外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说明关联交易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
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八十一条 与某一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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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
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
细说明。
第八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 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投资额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
如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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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含持股 5%以下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
东所持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融资或其他融资事项
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资产抵押涉及金额或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与董事、总经理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职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八十八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八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由董事长负责审查,并由董事
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对于审议本规则第五十八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公告股东大会
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
决情况。
第九十条 公司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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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随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发展和股东大会运作的实践不断完善本规则,如发现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作出修订,修改后的
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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