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 2015-009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规定,2015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修订后的相关条款公告如下:
一、 《公司章程》的修订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股份为普通股。经有权部门的核
准,可发行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公司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
1
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
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
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
1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的原则。每一普通股股份享有同等权利。
权利。 每一优先股股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2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及具体发行条款约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定享有相应权利。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3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
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且筹资金额
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
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4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2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的活动。
公司可根据本章程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优先股具
体发行条款回购优先股股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5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
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3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7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务。优先股股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及具体发行条款约
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次发
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的优先股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8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4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无 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
公司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下列情形除
外: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
容;
9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三)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 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 2 个会
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
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
10 份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
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
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
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
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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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5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他事项。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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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含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6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股东;
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日;
1.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束当日下午 3:00。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2.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认,不得变更。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13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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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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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本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事
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
(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的股份总数。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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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8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第八十条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16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公司出售、收购资产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者出售行为不在此限),资产抵押,借贷、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
承包、租赁等,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其
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17 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较高者;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与人民币
500 万元的较高者;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与人
民币 5000 万元的较高者;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与人
民币 500 万元的较高者。
9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超过上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事项,属于重
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
审,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低于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低于 3000 万元,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章程的相关条款。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以外,须经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违
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18 作;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决定公司出售、收购资产(购买原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不在此限),资产抵押,借贷、委托
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租赁等,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其权限为
人民币 1000 万元;
(九)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
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可以
19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副总
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副总经理的具体职权由总经理决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20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
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 续性和稳定性。
11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采取现金、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
配。 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如公司当年盈利且 (三)利润分配条件:如公司当年盈利且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累计未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累计未
分配利润均为正,公司可以实施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均为正,公司可以实施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年度现金红利总额(含中期分 分配股利,年度现金红利总额(含中期分
配的现金红利)不少于当年实现归属于上 配的现金红利)不少于当年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否则董事会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否则董事会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表独立意见。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由董事会制定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由董事会制定
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
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制 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制
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3、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需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发展等需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
现金分红政策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现金分红政策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关调整现金分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关调整现金分
12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红政策的议案需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经公 红政策的议案需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五)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 (五)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利润分配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作为特别决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作为特别决
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提供网络投 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便利条件。 票便利条件。
上述特殊情况指: 上述特殊情况指:
1、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外 1、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由于遭受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由于遭受
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运 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运
营造成重大影响; 营造成重大影响;
2、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2、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的情况; 股东的整体利益的情况;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限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 文件所规定的限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
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
(六)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六)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在发现董事会存在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在发现董事会存在
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督促其及时改正: 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七)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
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
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1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13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公司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剩余财产,公司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付未派发的股息和本章程约定的清算金
额,不足以全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
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无 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九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中关于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
22
大会、提交股东大会提案、认定控股股东
等有关持股比例计算时,仅计算普通股和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无 新增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
23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说明:鉴于新增有关优先股的相关规定后,章程条文数量较原《公司章程》增多,本次
修订后的部分条文序号及正文中交叉援引的条文名称将统一调整。
14
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第九条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1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 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2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
15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3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4
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股东。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5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16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
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
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
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
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6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
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
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
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7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17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总数。 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权的股份总数。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8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集中使用。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9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
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
18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
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
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
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
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
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
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
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
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10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
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
(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
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无 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
11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
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
19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
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12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民法院撤销。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特别说明:鉴于修订后新增一条规定,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五条及以后全部条文
的序号将统一调整。
20
三、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第四条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公司出售、收购资产
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者出售行为不在此限),资产抵押,借贷、
有关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
(一)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应严格遵守法 承包、租赁等,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其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的批准权限,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
上市规则》第七章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和关联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二)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
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权限参照公司章程执行。
的 50%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较高者;
(三)以公司名义对外企业提供银行借款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信用担保的,参照公司章程中对外投资的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与人民币
1 权限执行。
500 万元的较高者;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与人
民币 5000 万元的较高者;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与人
民币 500 万元的较高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超过上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事项,属于重
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
审,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低于 3000
21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 300 万元以上、低于 3000 万元,或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章程的相关条款。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以外,须经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违
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2
四、 《总经理工作细则》的修订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4 4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4.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4.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4.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4.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4.3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4.3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4.4 拟订公司税后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4.4 拟订公司税后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4.5 拟订公司融资方案; 4.5 拟订公司融资方案;
4.6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4.6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4.7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7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8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方案; 4.8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方案;
4.9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和基本管理制度 4.9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和基本管理制度
1 的实施细则; 的实施细则;
4.10 制定公司员工(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10 制定公司员工(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工资、福利和奖惩 及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工资、福利和奖惩
方案; 方案;
4.11 制定公司年度招聘人才、用工计划和 4.11 制定公司年度招聘人才、用工计划和
员工培训计划; 员工培训计划;
4.12 决定公司员工(董监事、高级管理人 4.12 决定公司员工(董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聘用或者解 员及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聘用或者解
聘、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聘、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4.13 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 4.13 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方案; 保险方案;
4.14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等 4.14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等高级管理人员;
4.15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的 4.15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
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4.16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4.16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23
序
原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内容
号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4.17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4.17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4.18 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方案,实施董 4.18 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方案,实施董
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4.19 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 4.19 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投资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划、投资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实施公司贷款事项; 实施公司贷款事项;
4.20 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审批权 4.20 决定公司出售、收购资产(购买原材
限,管理公司资金和财产。权限为 1000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万元人民币;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4.21 召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为不在此限),资产抵押,借贷、委托贷
4.22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租赁等,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其权限为
人民币 1000 万元;
4.21 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
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4.22 召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4.23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16 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