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一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治理,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并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追究与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如下:
(一)对公司内部人员
1、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2、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公司外部人员
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
第四章 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的,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充和更正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汇总相关资料,查实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详细说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遗漏产生的原因、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及重大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十六条 以上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形成决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