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5-36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1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关于对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 号)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日常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
你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对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1.5 亿元人民币担保,对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 2 亿元人民币担保,但公司未在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期间的临时报告、2013 年三季度报告或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董事长代威。
二、变更募集资金存放账户事项未及时披露
你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将募集资金 3.4 亿元人民币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子公司其他定期存款账户。公司对此事项未履行相关董事会审批程序,也未予以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 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切实采取措施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增强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和谨慎性,并全面梳理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点,建立完善覆盖公司全部业务的内控制度,尤其要完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内控制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向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及相关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