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人潍柴(扬州)亚星汽车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商用车有限公司、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二、对公司 2015 年银行按揭、融资租赁销售业务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1.银行按揭、融资租赁销售是商用车行业通行的销售模式,公司提供客车回购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回购担保风险是可控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15 年在 11.8 亿元总额度范围内提供客车回购担保(中国光大银行扬州分行总额度 1.5 亿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3 亿元、山重租赁有限公司总额度 5 亿元、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 亿元、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融资租赁公司 4 亿元)。
2.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不存在关联董事,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预案》时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独立董事:
陈留平 于 晖 李世豪
20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