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工大首创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浙豪律(2015)证字第 101-2 号
二〇一五年四月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工大首创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致: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公告、公司本次会议的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与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仅供公司为本次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工大首创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并召开。根据公司董事会刊登于 2015 年 3月 24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据此,公司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的规定,召集符合《规则》第 6 条的规定。
(二)会议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公司定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大会。据此,本次大会召开和通知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规则》第 4 条、第 15条及《公司章程》第 54 条的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会议关于本次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主要议程、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公司章程》第 55 条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现场核实,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董事会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峻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规则》第 20 条、第 27 条、《公司章程》第 44 条、第 67 条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高级 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系依法产生、有权亦按规定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符合《规则》第 26 条的规定。
(二)截止 2015 年 4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及大会秘书处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37260075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16.61%。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工大首创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信息,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股份 85434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大会将予以审议的 10 项提案的名称及相关内容。经本所律师核查,大会所审议的提案与公告的内容一致,公司的其他股东亦未在本次大会上提出新的提案;交付表决的提案未有修改。符合《规则》第 14 条、第 34 条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 2 名股东代表及 1 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表决时,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及监事一起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票数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100%)同意并通过;
2、审议《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100%)同意并通过;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工大首创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为普通决议,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100%)同意并通过;
4、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为普通决议,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100%)同意并通过;
5、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普通决议,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100%)同意并通过;
6、审议《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和《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为普通决议,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7、审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为普通决议,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100%)同意并通过;
8、审议《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2014 年度审计报酬的提案》为普通决议,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37345509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9、审议《公司董事会换届及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为普通决议,具体表决为:
9.1 董事候选人徐峻,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9.2 董事候选人赵忆波,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9.3 董事候选人史振伟,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9.4 董事候选人黄炎水,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工大首创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5 董事候选人严鹏,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9.6 董事候选人张冰,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9.7 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旺翔,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9.8 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学明,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9.9 独立董事候选人赵秀芳,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10、审议《公司监事会换届及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为普通决议,具体表决为:
10.1 监视候选人史玉民,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10.2 监视候选人徐正敏,以 3734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37345509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 104 条、《公司章程》第 75、76、77 条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持两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存档,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