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14 16: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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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现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情况和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事务所”)2014 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2014 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邵少敏先生(任职期至 2014年 3 月 26 日)、独立董事李广安先生(任职期至 2014 年 3 月 26 日)、董事陈卫先生(任职期至 2014 年 3 月 26 日)、独立董事邵毅平女士(自 2014 年 3 月 26日起任职)、独立董事刘升平女士(自 2014 年 3 月 26 日起任职)和董事陈森洁先生(自 2014 年 3 月 26 日起任职)共 3 位成员组成,邵毅平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委员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及专业审计、会计知识,在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工作有效性等方面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意见,在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5 次会议,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2014 年 3 月 26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组织安排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与审计机构就 2013 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计划进行沟通交流:1、会计师对 2013 年度审计工作、审计重点和内容进行阐述,并与与会人员就 2013 年审计中工作计划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2、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编制的 2013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未经审计)。

(二)2014 年 4 月 8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13年度审计报告初稿后,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初稿,并与独立董事、公司管理层、审计机构就 2013 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进行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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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4 年 4 月 20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4 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议案》;《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2013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3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四)2014 年 8 月 18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五)2014 年 10 月 27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监督、核查和沟通工作,重点关注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

(一)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前,认真听取、审阅了中汇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并一同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

(二)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进行了督促,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依据公司会计政策编制,会计政策运用恰当,会计估计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部发布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的单位及报告内容完整,报表合并基础准确;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内容客观、真实、准确,未发现有重大错报、漏报情况。

(三)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中汇事务所出具 2014 年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了其编制的 2014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同意中汇事务所认定的公司账务处理,我们认为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意见无异议,一致同意将中汇事务所审计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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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续聘中汇事务所的建议,认为:公司聘请的中汇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故提议续聘中汇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的年报审计机构。

四、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事务所 2014 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一)公司审计工作基本情况

中汇事务所与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审计委员会与中汇事务所进行了协商并确定了公司 2014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在审计小组现场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中汇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时间安排,中汇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的审计报告。

(二)中汇事务所执行年审的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基本情况

中汇事务所执行年审的会计师未在公司任职,在本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

以 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14 年年度审计工作。

1、独立性

中汇事务所所有职员未在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中汇事务所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中汇事务所审计小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中汇事务所及审计小组成员始终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2、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小组共由 10 人组成,包括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 5 名,组成人员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

3、审计程序评价

中汇事务所审计小组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实施的审计程序恰当、合理,有效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其编制进行了风险评估,客观地对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行为进行评价。

(三)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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