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和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 6,310.25 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一年以内)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投资风险性较小、可控,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一年以内)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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