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9 证券简称:立霸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7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1 号文《关于核准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溢价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 13.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2,253,625.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1,546,375.00 元。上述资金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1129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专项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金额 用途
环保新型
江苏立霸实 家电用覆
招商银行股份有
1 业股份有限 510902483210802 139,846,975.00 膜板生产
限公司宜兴支行
公司 线技改扩
能项目
家电用复
中国建设银行股 江苏立霸实
合材料研
2 份有限公司宜兴 业股份有限 32001616236059000156 31,699,400.00
发中心项
支行营业部 公司
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 江苏立霸实
补充公司
3 份有限公司宜兴 业股份有限 32001616236059000258 50,000,000.00
营运资金
支行营业部 公司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比公司拟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配套投资总额少 10.3725 万元,故公司环保新型家电用覆膜板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实际到账金额为 13,984.6975 万元,比该项目募集资金配套投资额少 10.3725 万元,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到账金额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配套投资额不存在差异。根据《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的,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协议履行期间,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丽、贾红刚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