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关于核销坏账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11 1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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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5-018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坏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召开了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销公司与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坏

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坏账核销概况

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

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制度,对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硅业”)已

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进行核销,核销金额为1,240,649,952.60元。2013年,宁

夏硅业由于亏损严重,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于2013

年4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宁夏硅业欠本公司往来款项

1,274,946,000元计提坏账准备1,267,152,790元。2013年12月30日,受理法

院对宁夏硅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按

分配方案公司可收回清偿金额为34,296,047.40元,转回坏账准备

26,502,837.40元。2014年9月,本公司收到宁夏硅业资产管理人支付的破产

债权分配金额34,296,047.40元,核销坏账准备1,240,649,952.60元。

二、本次核销坏账的影响

公司本次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前年度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

关会计政策的规定,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不会对公司当期损

益产生影响。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

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得知该笔坏

账为公司与宁夏硅业的往来款,后因宁夏硅业进行破产清算,公司预计无法收回

而计提坏账损失,公司本次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切实公司实际情况。上述坏账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

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核销本

次坏账。

四、公司监事会意见

1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核销与宁夏硅业

的坏账,该笔坏账损失,公司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

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坏账核销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就该

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核销本次坏账。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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