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5 年修订)
(2015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第十八次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能,明确相应的
责任,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总经理指总经理或经营管理层。
第二章 总经理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并
按要求向公司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解聘总经理必须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
解聘理由。总经理本人要求离任的,必须向董事会递交离任申请,
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审议聘
任。
第六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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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各自分管
的工作。
第九条 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总代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总经
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另
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9、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有关授权的事项,与《公司法》、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或《公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于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
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定
期报告公司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权限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属于总经理决策的重大事项:
1、公司发展规划草案、年度经营计划草案;
2、内部体制改革方案;
3、拟订或修改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4、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5、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总经理在重大事项决策时的一般议事程序:
1、确定待决策事项;
2、向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编制预案指令;
3、有关职能部门编制预案,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一般应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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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预案供讨论决策;
4、召开专题会议,对预案进行论证和审核;
5、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6、重大事项决定后,需要向董事会或监事会通报的,应及时予以
通报。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每两周一次,由总经
理主持,主要研究解决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工作,遇有重大的、突
发性事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并可邀请
公司其他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参加。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在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职权范围内讨论有关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总经理在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及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还应事先听取
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意见,并邀请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重大合同签订的权限如下:
1、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单项投资事项
及固定资产采购,但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对外担保
等除外;
2、日常生产经营中,在董事会决定的综合授信范围内,由公司总
经理审核贷款,并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3、总经理有单项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下处置公司固定资产
的权限;超过权限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由董事长或
董事会决定;
4、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缔结与工程招投标项目,总经理可依
据公司章程并在取得董事长的授权下,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
投标并按相关程序签订合同;合同金额大于 50 亿的工程招投标
项目,应提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或董事长审批;
5、其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符合董事会决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董事
会决定,不足该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依据董事会
授权相应决定。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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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有与《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之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如遇《公司法》、《证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
或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的,该细则也应作相应修改,并经董
事会批准后生效。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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