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在贵公司六楼会议室召
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修订)》(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
效的《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
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
关复印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
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甘肃省敦煌
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议案表决程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甘肃省
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 28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
长马宗海先生主持。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股东
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15 年
4 月 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贵公司股东。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会议的股东登记资料,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87925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29%。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9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4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
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
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
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了投票时间及方
式。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
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 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分别用于武威市敦煌种业种子有限公
司、张掖市敦煌种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7、关于审批公司 2015 年度贷款额度(不含棉花政策性收购资金
贷款),并授权董事长在贷款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8、关于审批公司 2015 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担保额度内
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8.01、为甘肃敦煌种业油脂有限公司担保 2.5 亿元(含新疆敦煌
种业玛纳斯油脂有限公司);
8.02、为甘肃省敦煌种业果蔬制品有限公司担保 1500 万元;
8.03、为甘肃省敦煌种业西域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担保 2000 万元
(含酒泉市吉翱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8.04、为酒泉敦煌种业百佳食品有限公司担保 5000 万元;
8.05、为武汉敦煌种业种子有限公司担保 3000 万元;
8.06、为武威市敦煌种业种子有限公司担保 3000 万元。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0、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上述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上述
第 5、6、9、11 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为
20 人,代表股份 110939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其中投赞
成票代表股份数为 11088895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票 0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040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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