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公司章程(2015修订)

来源:上交所 2015-04-11 02:33:2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83

章 程

(2015 年 5 月修订稿)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4

第一节 股东 ................................................... 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5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1

第五章 董事会 .................................................... 13

第一节 董事 .................................................. 13

第二节 董事会 ................................................ 1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16

第七章 监事会 .................................................... 17

第一节 监 事 ................................................ 17

第二节 监事会 ................................................ 1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1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1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1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1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19

第一节 通知 .................................................. 19

第二节 公告 .................................................. 2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2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2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2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21

第十二章 附则 .................................................... 22

第 1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经云南省保山地区行政公署保署复[1990]10 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于 1990 年 6 月 5 日在云南省保山地区行政公署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进行规范后,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23

号文批准确认为继续进行规范化股份制企业的试点。

《公司法》实施后,按照国发(1995)17 号文的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并于 1996 年 9 月 26 日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5300001001938。

第三条 公司于 1988 年 7 月 23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1988)云银复字第 9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于 1990 年 1 月 19 日经中国

人民银行保山地区分行保地人银发(1990)3 号文批准,再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550 万股。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股票于 1995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Yunnan Bowin Technology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小堡子

邮政编码:67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叁仟陆佰零捌万捌仟元整。

第七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团结负责、求实创新、优质高效、开拓发展。以股东

的群体优势为依托,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契机,以市场为导向,拓展国内外市场,以

建材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计算机信息产业为主导的多元化经营。不断提高资产的营运效

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努力创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为股东、国家和

社会公众谋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硬件生产、软件开发和网络开

发、信息服务;硅酸盐水泥、水泥熟料及其他建材产品的制造、销售;生物资源、农业

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服务、转让;商贸、劳务服务。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

16 种出口商品除外)及本企业自产的水泥出口业务;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

14 种进口商品除外)及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

件的进口业务。

第 2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云南省保山建材实业集团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608.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3608.8 万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3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 4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

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

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

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

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

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

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

罢免。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

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

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第 5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向除公司或者自身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担保,包括不得为公司股东、

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一)董事会审批下列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1、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单笔担保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四)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上述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负有责任

的董事应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 6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

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

详尽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

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七)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

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八)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

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九)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即少于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云南省保山市或昆明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他人投票时,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 7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应以书面的方式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

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

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

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

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 8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时限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可以采取催告程序。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作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第 9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 10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在公司提供了网络或传真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时,还应分别统计出以各种方式

参加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 11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交

易,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的关系情况,有关关联股

东应予回避表决等事项;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

决权。

(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所投票按无效票处理;

(四)关联股东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决形成的关联交易决议事项无效。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传真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第 12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除独立董事因连任时间限制需要

换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不超过《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

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会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延期的,须召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任期

延期。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 13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立即生效,但卸任

董事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 14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质)

押、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质)押、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关

职权时,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执行;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第 15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达到本章程所规定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网络或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1-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第 16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免由总经理会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

的副总经理履行职务(总经理未指定具体人选时,由董事长代理履行职务或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履行职务,董事长与总经理为同一人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 17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 18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为主的股利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出公司中期现金分红预案,但中期财务报表需经过审计。

(四)现金方式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五)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 19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每年具

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现金分红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进

行有效监督。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九)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

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以及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 20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以确认收到回复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 21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 22 页 共 22 页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 23 页 共 22 页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博闻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