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年)

来源:上交所 2015-04-11 02: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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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 年)

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

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2015-2017 年》(以下简称“回报规划”)。

一、制定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基于所处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在综合分析公

司发展战略规划、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未来业务模式

等情况,对利润分配做出合理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回报规划的原则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二)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

监事的意见,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即为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回报规划制定周期与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

划。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为主的股利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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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每年度至

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公司中期现

金分红预案,但中期财务报表需经过审计。

(三)现金方式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每年

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现金分红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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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以及决策程

序进行有效监督。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

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本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5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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