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11 01:39:5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033 证券简称:福建高速 编号:临 2015-018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20 号)、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发[2014]28

号)等规定,结合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开披露。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1/3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

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

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

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务;

(六)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

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

2/3

方式的事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的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的,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

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外。

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与此同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六条内容比照《公司章程》第七十

八条内容进行同步修改,第四十八条内容比照《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内容进行同

步修改,第五十七条内容比照《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内容进行同步修改。

以上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

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处理与本次章程修改有关

的一切事宜。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9 日

3/3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福建高速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