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2014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09 16: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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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就 2014 年度本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现任成员为独立董事李炜女士、陈一红女士和董事郑功先生,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陈一红女士担任,符合相关规定。

二、2014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2014 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5 次会议,全体委员均参会。具体如下:

1、2014 年 2 月 10 日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选举陈一红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2、2014 年 3 月 21 日审计委员会主要审阅公司编制的 2013 年年度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3、2014 年 4 月 2 日,审计委员会主要审阅 2014 年第一季度审计情况。

4、2014 年 7 月 20 日,会议主要审阅上半年审计工作情况。

5、2014 年 10 月 20 日,会议主要审阅第三季度审计工作情况。

三、公司 2014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独立性强,专业水准和人员素质较高,按计划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向公司董事会建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

2、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对其审计工作进行了督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3、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审计委员会经认真审阅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总体评价

2014 年,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015 年,审计委员会将更加恪尽职守,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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