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福建燕京惠泉啤酒福鼎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情况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福建燕京惠泉啤酒福鼎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经将该担保事项在事前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鉴于该控股子公司福建燕京惠泉啤酒福鼎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公司进行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依法运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此次担保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李兴山、胡国栋、肖珉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