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经公司股东推荐,董事会审议,提名王启林先生、胡建飞先生、李文彬先生、刘翔宇先生、肖国锋先生、林恩惠先生、鲍恩斯先生、陈建元先生、王德良先生等九人为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其中,鲍恩斯先生、陈建元先生、王德良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邓连成先生、周伟先生、刘忠毅先生等三人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三、经审阅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资格和能力。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李兴山、胡国栋、肖珉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