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鲍麦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鲍麦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提供不超过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整。
我们认为:2014 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鲍麦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程序合法、有效,且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属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上述或有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如下: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单位:万元
上市公司核 2014 年期初 2014 年度占用累计 2014 年度占用 2014 年期末
非经营性资金占 占用方与上市公 2014 年度偿还 占用形
资金占用方名称 算的会计科 占用资金余 发生金额(不含利 资金的利息(如 占用资金余 占用性质
用 司的关联关系 累计发生金额 成原因
目 额 息) 有) 额现大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
小计前大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
小计
总计
上市公司核 2014 年期初 2014 年度往来累计 2014 年度往来 2014 年期末
其它关联资金往 往来方与上市公 2014 年度偿还 往来形
资金往来方名称 算的会计科 往来资金余 发生金额(不含利 资金的利息(如 往来资金余 往来性质
来 司的关联关系 累计发生金额 成原因
目 额 息) 有) 额大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上海精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840.28 840.28 往来款 非经营性往来
及其附属企业 深圳精鉴商用机器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485.37 485.37 往来款 非经营性往来
关联自然人其他关联方及其
附属企业
总计 1,325.65 1,325.65
法定代表人: 张学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学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学军
公司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情况。
二、因公司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4 年度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公司 2014 年度净利润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 2014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的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社会责任、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担保业务、资金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办公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已经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
四、关于预计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就公司关于预计 2015 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上述关联交易,我们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双方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本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独立董事:卢雁影 李丽芳 黄静
20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