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新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来源:巨潮网 2015-04-07 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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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康达股发字[2012]第 023-1 号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G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康达股发字[2012]第 023-1 号致: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或“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于 2012年 5 月 21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2]第 023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康达股发字[2012]第 024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8 月21 日出具的《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函》(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20906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同时,发行人将补充上报 2012 年度中期财务报告,根据上报时间的调整,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发相关的若干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据此,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该等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所有查验对象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

补充法律意见(一)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最近两年董事、董事长变化的原因、时间,发行人 2010 年初的董事仅有三人留任,董事长两度变更,请发行人说明董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的变化情况

1、2009 年 12 月 28 日,乐凯磁信息召开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选举徐京燕、陈必源、张作泉、锁亚强、郑之敏为董事,组成董事会。同日,乐凯磁信息召开董事会,会议选举徐京燕为董事长。

2、2011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张建恒、徐京燕、郑之敏、刘彦峰、陈必源为董事,组成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张建恒为董事长,徐京燕为副董事长。

3、2011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增选王树林为董事,增选林钢、富志侠、马学禄为独立董事。

4、2012 年 2 月 2 日,因工作调动,张建恒辞去董事、董事长等职务。

2012 年 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同意张建恒先生辞去董事、董事长等职务;选举王树林为董事长。

5、2012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增选王一宁为董事。

6、2012 年 6 月,发行人董事郑之敏因病去世。

2012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同意增选王朝辉为董事。

(二)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董事长变化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董事长变化的原因如下:

1、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变化的原因

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0 年初,乐凯磁信息董事会由 5 名董事构成,其中乐凯公司、原股东乐凯公司工会和自然人股东分别提名 2 名、2 名和 1 名董事。2011 年 2 月,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为加强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力以及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效率,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行人对经营管理团队作出内部调整,即控股股东增加提名 1名董事,原总经理刘彦峰调整为总经理、董事,原董事张作泉调整为监事,原董事锁亚强调整为副总经理。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要求,2011 年 11 月,发行人新增 4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另外 1 名董事由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提名,至此,发行人董事会人数增加至 9 名。2012 年 2 月,原董事张建恒因国有控股股东乐凯公司人事变动和任职调整辞去董事职务。2012年 3 月,发行人增补乐凯公司提名的王一宁为董事。2012 年 6 月,原董事郑之敏因病去世。2012 年 8 月,发行人增补乐凯公司提名的王朝辉为董事。

2、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长变化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长变动均系由于国有控股股东乐凯公司人事变动和任职调整所致,变更后的董事长仍为乐凯公司提名的董事。

3、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变化主要由于经营管理团队内部调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国有控股股东人事变动和任职调整以及董事去世等原因导致,上述董事变化不会对控股股东通过其提名的董事行使对发行人董事会的控制权,以及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长变动系因国有控股股东人事变动和任职调整所致,变更后的董事长仍为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因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2、请发行人说明职工持股会成员所占份额如何确定,各成员包括于常利、张少纯等人转让股份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实际取得相应的转让款,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说明代持的原因,代持期间相关股东权利如何行使,目前 8 名因解除劳动合同退出职工持股会的会员对职工持股清理过

补充法律意见(一)程的确认情况,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职工持股会成员所占份额的确定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说明,经核查,2003 年 10 月 30 日,乐凯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报送了《关于批准<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和<第一批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单位的方案>的请示》(乐凯字[2003]36 号)。2004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国资分配[2004]14 号),经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审核,批准乐凯公司制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总体规划和方案。2004 年 10 月21 日,乐凯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乐凯磁带厂分离改制实施方案>的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同意由乐凯公司、乐凯公司工会(设职工持股会)及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在对磁带厂进行分离改制的基础上出资设立新公司。根据《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乐凯磁带厂分离改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制实施方案》”)的规定,乐凯公司以在乐凯磁带厂占有的国有净资产出资;乐凯公司工会(下设职工持股会)以乐凯磁带厂国有净资产支付给部分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设备和现金出资;自然人股东以乐凯磁带厂国有净资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设备和现金出资。

为便于职工参与改制,经纳入改制范围的职工协商,决定在乐凯公司工会下设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以乐凯公司工会的名义参与出资新设立的公司。2005 年 1 月,218 名参与改制职工分别以乐凯磁带厂用净资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设备及现金形成了对职工持股会的出资,并成为职工持股会会员。各种出资方式的出资金额、比例的形成过程如下:

1、以乐凯磁带厂净资产形式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出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乐凯磁带厂改制过程中,内部号召职工积极参与改制,同时建议职工将分得的改制经济补偿金(以乐凯磁带厂净资产形式)投入到拟设立的职工持股会,再以乐凯公司工会的名义参与投资设立乐凯磁信息。

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乐凯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5 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改制单位员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凯人字[2003]24 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乐凯公司下属单位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理顺改制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参与改制并进入国有非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按职工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以改制前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由各单位的国有净资产支付。

根据上述文件,152 名职工分别用从乐凯磁带厂分得的改制经济补偿金向职工持股会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净资产形式的经济 净资产形式的经济补

序号 姓名 序号 姓名

补偿金出资(元) 偿金出资(元)

1 翟保定 95,640 77 韩贺兴 23,598

2 张运刚 79,152 78 胡彦红 23,598

3 廖双全 73,160 79 霍学青 23,598

4 梁国忠 69,200 80 焦红 23,598

5 高和平 68,096 81 李建鸣 23,598

6 仲吉田 68,080 82 李万钧 23,598

7 张作泉 62,330 83 屈洪丽 23,598

8 陈胜恩 61,166 84 田旭东 23,598

9 刘红霞 52,605 85 王国胜 23,598

10 范香胜 52,564 86 王智英 23,598

11 陈鸿艳 50,932 87 许俊英 23,598

12 锁亚强 48,740 88 姚军 23,598

13 陈康永 48,030 89 殷春生 23,598

14 赵欣 47,449 90 张建国 23,598

15 李兰波 46,008 91 赵建革 23,598

16 刘汉来 44,712 92 崔同来 19,872

17 李连生 44,547 93 郭传力 18,630

18 韩桂元 44,340 94 郭育新 18,630

19 俞新荣 43,890 95 李俊明 18,630

20 陈建国 43,470 96 孙亮 18,630

21 潘惠君 43,470 97 王兰生 18,630

补充法律意见(一)

22 李文庶 42,465 98 张桂军 18,630

23 王平 42,460 99 王子钰 16,317

24 雷建国 42,098 100 石玉章 16,146

25 魏祥玉 40,986 101 王晓宇 16,146

26 张乃成 39,744 102 杨惠敏 16,146

27 邵立 39,600 103 朱明芳 13,740

28 刘文明 39,540 104 刘涛 12,420

29 任惠玲 39,000 105 王林通 12,420

30 田进才 38,550 106 胡健林 11,704

31 王进良 38,502 107 王义军 9,968

32 吴云发 38,502 108 代楠 9,936

33 殷万里 37,590 109 冯波 8,694

34 陈亚军 37,260 110 林建 8,694

35 耿素玲 37,260 111 冯涛 7,452

36 贾玉 37,260 112 宋萌 7,452

37 李跃辉 37,260 113 王明 7,452

38 刘金钟 37,260 114 王铮 7,452

39 王康永 37,260 115 张京 7,452

40 杨勇 37,260 116 董社昌 4,968

41 张杰 37,260 117 时伟玲 4,968

42 张立忠 37,260 118 王东 4,968

43 张宁 37,260 119 魏建 4,968

44 赵胜岭 37,260 120 阎俊波 4,968

45 赵星 37,260 121 于常利 4,968

46 董迎春 34,776 122 张京肖 4,968

47 马文娟 34,485 123 刘嘉秋 3,930

48 张俊国 33,462 124 肖艳军 3,924

49 赵广 32,760 125 曹晨飞 3,726

50 杨炳建 32,700 126 李春柳 3,726

51 史淑珍 32,292 127 刘志勇 3,726

52 王秋生 31,775 128 马岩 3,726

53 衣春亭 31,050 129 武江涛 3,726

54 李少普 29,232 130 张慧慧 3,726

55 刘宏燕 29,000 131 董旭辉 2,490

56 崔国祥 28,566 132 陈亚松 2,484

57 庞国辉 28,566 133 杜文杰 2,484

58 张丽 28,060 134 李娜 2,484

59 闫保平 28,006 135 李伟(男) 2,484

60 刘勤 27,720 136 屈晓明 2,484

补充法律意见(一)

61 陈华 27,324 137 任彦忠 2,484

62 阳灶文 26,586 138 田君欢 2,484

63 田四雨 26,353 139 边江 1,242

64 张士红 26,040 140 常欣 1,242

65 陈丽欣 25,764 141 邸兰涛 1,242

66 倪建从 25,344 142 韩华 1,242

67 刘洪彬 25,289 143 廖颖 1,242

68 刘志刚 25,023 144 刘姗 1,242

69 李强 24,840 145 刘锡刚 1,242

70 牛晓东 24,840 146 刘旭 1,242

71 郑晓红 24,840 147 柳进 1,242

72 周春丽 24,332 148 杨茉 1,242

73 王福英 23,613 149 张少纯 1,242

74 范香忠 23,598 150 张潇潇 1,242

75 关江伟 23,598 151 赵华娟 1,242

76 郭铁红 23,598 152 周仁朴 1,242

合计 3,754,635

本所律师对上述以经济补偿金方式出资的人员中的 146 人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该等人员均对上述出资情况予以确认。6 人未接受访谈,该等人员均为后期退出职工持股会的人员。

2、以现金出资

(1)参与改制的乐凯磁带厂职工自有资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乐凯磁带厂改制时号召职工以现金形式参与改制,乐凯磁带厂部分职工根据自愿原则以现金方式向职工持股会进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现金出资数额(元) 序号 姓名 现金出资数额(元)

1 张作泉 10,000 9 马文娟 5,000

2 翟保定 8,000 10 阳灶文 5,000

3 高和平 5,000 11 王义军 3,000

4 张运刚 5,000 12 田进才 2,000

5 俞新荣 5,000 13 廖颖 2,000

6 锁亚强 5,000 14 陈康永 1,000

7 李文庶 5,000 15 王铮 1,000

补充法律意见(一)

8 王平 5,000 合计 67,000

本所律师对上述以现金出资人员中的 14 人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该等人员均对上述出资情况予以确认。1 人未接受访谈,其为后期退出职工持股会的人员。

(2)通达公司在乐凯磁带厂的劳务工出资

2004 年 10 月 21 日,乐凯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关于通过<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乐凯磁带厂分离改制实施方案>的决议》,根据《改制实施方案》的规定,自愿参加改制的通达公司在乐凯磁带厂的劳务工,其可与通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达公司按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协商同意后,劳务工将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得经济补偿金用以作为对新公司的出资。

通达公司在乐凯磁带厂的 63 名劳务工向职工持股会以现金方式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现金出资数额(元) 序号 姓名 现金出资数额(元)

1 潘倩云 16,561 33 王友玲 11,888

2 杨清 15,168 34 邢翠燕 11,826

3 孟立新 15,108 35 王艳萍 11,738

4 段彦萍 15,099 36 朱庆玲 11,559

5 刘艳君 14,885 37 要淑华 11,553

6 徐继民 14,574 38 季长生 11,489

7 孙辉 14,534 39 董抒 11,327

8 周小梅 14,141 40 胡燕明 11,301

9 刘勇红 14,000 41 史育文 11,283

10 王新田 13,839 42 金磊 11,246

11 安丽 13,797 43 臧冀青 11,202

12 李保荣 13,637 44 王娟娟 11,157

13 黄亚娟 13,593 45 刁军 10,935

14 苑东杰 13,558 46 于玫 10,875

15 郝元波 13,530 47 李秀荣 10,838

16 王国义 13,407 48 刘冬至 10,720

17 王凤云 13,045 49 李智慧 10,600

18 尹万云 12,989 50 陈利利 10,512

19 郝培力 12,908 51 谢飞 10,435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 陶贵龙 12,894 52 乔嫒 10,404

21 路月萍 12,891 53 郭鸿燕 10,381

22 时玮 12,738 54 崔红芳 10,345

23 吴福东 12,713 55 李伟(女) 10,341

24 杜红霞 12,574 56 迟丽 10,179

25 冯贤权 12,512 57 王梅 9,828

26 王惠恋 12,289 58 朱亚利 9,828

27 郑素平 12,264 59 刘立勇 9,828

28 邢东培 12,174 60 庞立新 9,828

29 张若兰 12,048 61 徐立荣 9,828

30 黄二钢 11,980 62 王敏 9,828

31 唐永恒 11,928 63 王笑非 14,000

32 梁红志 11,893 合计 766,373

上述 63 名通达公司劳务工现金出资包括 62 名通达公司劳务工的经济补偿金752,373 元,以及 1 名通达公司劳务工王笑非分得的经济补偿金和部分自有资金共计 14,000 元。

根据由 62 名通达公司劳务工本人签字确认的《通达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表,同时根据本所律师对通达公司劳务工中 61 人进行的访谈,以及由其签字确认的《访谈笔录》,其对作为通达公司员工参与乐凯磁带厂改制予以确认,对从通达公司分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表示认可,并确认其自愿以该部分现金向职工持股会出资。2 人未接受访谈,该等人员均为后期退出职工持股会的人员。

3、以设备份额出资

乐凯磁带厂 177 名职工以其集资购买的设备(涂布机 1 台、压光机 2 台、切带机 1 台)的相应份额向职工持股会出资,该等设备为乐凯磁带厂 180 名职工集资购买取得,其中 177 人以其持有的设备份额向职工持股会出资,另外 3 人以其持有的设备份额直接出资设立乐凯磁信息。

根据本所律师对部分参与集资购买设备的人员进行的访谈,及由其出具的《关于集资购买设备并用于出资参与企业改制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和确认函》,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核查,180 名职工集资购买上述 4 台设备的过程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乐凯公司决议和乐凯磁带厂办公会决定,乐凯磁带厂中高层管理人员等

共 24 人自愿共同集资购买四台设备(涂布机 1 台、压光机 2 台、切带机 1 台)。

随着乐凯磁带厂改制工作的推进,考虑到全体职工对乐凯磁带厂的贡献,经原设

备集资人同意,对设备出资份额进行调整,并同意其他参与磁带厂改制的人员可

自愿参加设备集资,扩大集资人员数量。最终于 2004 年 12 月将设备集资人员调

整至 180 人,该等 180 人最终出资情况及享有的设备出资份额如下:

序 出资金 设备份 序 出资金 设备份 序 出资金 设备份

姓名 姓名 姓名

号 额(元) 额比例 号 额(元) 额比例 号 额(元) 额比例

1 俞新荣 13,297 4.82% 61 王康永 304.5 0.11% 121 梁红志 304.5 0.11%

2 高和平 11,390 4.13% 62 杨勇 304.5 0.11% 122 王友玲 304.5 0.11%

3 锁亚强 11,390 4.13% 63 张俊国 304.5 0.11% 123 邢翠燕 304.5 0.11%

4 陈必源 10,000 3.62% 64 赵广 304.5 0.11% 124 朱庆玲 304.5 0.11%

5 刘彦峰 8,390 3.04% 65 杨炳建 304.5 0.11% 125 要淑华 304.5 0.11%

6 王德胜 8,390 3.04% 66 刘宏燕 304.5 0.11% 126 季长生 304.5 0.11%

7 翟保定 8,390 3.04% 67 闫保平 304.5 0.11% 127 董抒 304.5 0.11%

8 张运刚 8,390 3.04% 68 张士红 304.5 0.11% 128 胡燕明 304.5 0.11%

9 张作泉 8,390 3.04% 69 陈丽欣 304.5 0.11% 129 史育文 304.5 0.11%

10 李文庶 8,390 3.04% 70 倪建从 304.5 0.11% 130 金磊 304.5 0.11%

11 王平 8,390 3.04% 71 郑晓红 304.5 0.11% 131 臧冀青 304.5 0.11%

12 赵欣 8,390 3.04% 72 牛晓东 304.5 0.11% 132 王娟娟 304.5 0.11%

13 马文娟 8,390 3.04% 73 王福英 304.5 0.11% 133 刁军 304.5 0.11%

14 阳灶文 8,390 3.04% 74 田旭东 304.5 0.11% 134 于玫 304.5 0.11%

15 石玉章 5,034 1.82% 75 郭铁红 304.5 0.11% 135 刘冬至 304.5 0.11%

16 唐小红 5,000 1.81% 76 焦红 304.5 0.11% 136 李智慧 304.5 0.11%

17 廖双全 4,195 1.52% 77 关江伟 304.5 0.11% 137 陈利利 304.5 0.11%

18 梁国忠 4,195 1.52% 78 霍学青 304.5 0.11% 138 谢飞 304.5 0.11%

19 仲吉田 4,195 1.52% 79 屈洪丽 304.5 0.11% 139 乔嫒 304.5 0.11%

20 范香胜 4,195 1.52% 80 李万钧 304.5 0.11% 140 迟丽 304.5 0.11%

21 陈康永 4,195 1.52% 81 许俊英 304.5 0.11% 141 代楠 304.5 0.11%

22 李连生 4,195 1.52% 82 赵建革 304.5 0.11% 142 王梅 304.5 0.11%

23 董迎春 4,195 1.52% 83 张建国 304.5 0.11% 143 朱亚利 304.5 0.11%

24 崔国祥 4,195 1.52% 84 崔同来 304.5 0.11% 144 刘立勇 304.5 0.11%

25 张丽 4,195 1.52% 85 郭育新 304.5 0.11% 145 庞立新 304.5 0.11%

26 刘洪彬 4,195 1.52% 86 张桂军 304.5 0.11% 146 徐立荣 304.5 0.11%

327 李建鸣 4,195 1.52% 87 潘倩云 304.5 0.11% 147 王敏 304.5 0.11%

28 姚军 4,195 1.52% 88 杨惠敏 304.5 0.11% 148 林建 304.5 0.11%

29 王国胜 4,195 1.52% 89 杨清 304.5 0.11% 149 王铮 304.5 0.11%

30 韩贺兴 4,195 1.52% 90 孟立新 304.5 0.11% 150 王明 304.5 0.11%

31 王子钰 4,195 1.52% 91 段彦萍 304.5 0.11% 151 阎俊波 304.5 0.11%

补充法律意见(一)

32 朱明芳 4,195 1.52% 92 刘艳君 304.5 0.11% 152 时伟玲 304.5 0.11%

33 王艳萍 4,195 1.52% 93 徐继民 304.5 0.11% 153 董社昌 304.5 0.11%

34 韩桂元 2,517 0.91% 94 孙辉 304.5 0.11% 154 于常利 304.5 0.11%

35 耿素玲 2,517 0.91% 95 周小梅 304.5 0.11% 155 张京肖 304.5 0.11%

36 张杰 2,517 0.91% 96 刘勇红 304.5 0.11% 156 刘嘉秋 304.5 0.11%

37 张立忠 2,517 0.91% 97 王新田 304.5 0.11% 157 肖艳军 304.5 0.11%

38 刘志刚 2,517 0.91% 98 安丽 304.5 0.11% 158 李春柳 304.5 0.11%

39 刘涛 2,517 0.91% 99 李保荣 304.5 0.11% 159 武江涛 304.5 0.11%

40 胡健林 2,517 0.91% 100 黄亚娟 304.5 0.11% 160 曹晨飞 304.5 0.11%

41 王东 2,517 0.91% 101 苑东杰 304.5 0.11% 161 张慧慧 304.5 0.11%

42 魏建 2,517 0.91% 102 郝元波 304.5 0.11% 162 刘志勇 304.5 0.11%

43 陈胜恩 304.5 0.11% 103 王国义 304.5 0.11% 163 廖颖 304.5 0.11%

44 刘红霞 304.5 0.11% 104 王凤云 304.5 0.11% 164 田君欢 304.5 0.11%

45 陈鸿艳 304.5 0.11% 105 尹万云 304.5 0.11% 165 李伟(男) 304.5 0.11%

46 李兰波 304.5 0.11% 106 王义军 304.5 0.11% 166 李娜 304.5 0.11%

47 陈建国 304.5 0.11% 107 郝培力 304.5 0.11% 167 任彦忠 304.5 0.11%

48 潘惠君 304.5 0.11% 108 陶贵龙 304.5 0.11% 168 陈亚松 304.5 0.11%

49 雷建国 304.5 0.11% 109 路月萍 304.5 0.11% 169 张潇潇 304.5 0.11%

50 田进才 304.5 0.11% 110 时玮 304.5 0.11% 170 赵华娟 304.5 0.11%

51 张乃成 304.5 0.11% 111 吴福东 304.5 0.11% 171 杨茉 304.5 0.11%

52 邵立 304.5 0.11% 112 杜红霞 304.5 0.11% 172 常欣 304.5 0.11%

53 任惠玲 304.5 0.11% 113 冯贤权 304.5 0.11% 173 邸兰涛 304.5 0.11%

54 吴云发 304.5 0.11% 114 王林通 304.5 0.11% 174 柳进 304.5 0.11%

55 殷万里 304.5 0.11% 115 王惠恋 304.5 0.11% 175 刘旭 304.5 0.11%

56 贾玉 304.5 0.11% 116 郑素平 304.5 0.11% 176 周仁朴 304.5 0.11%

57 赵星 304.5 0.11% 117 邢东培 304.5 0.11% 177 边江 304.5 0.11%

58 张宁 304.5 0.11% 118 张若兰 304.5 0.11% 178 张少纯 304.5 0.11%

59 刘金忠 304.5 0.11% 119 黄二钢 304.5 0.11% 179 满玉梅 304.5 0.11%

60 赵胜岭 304.5 0.11% 120 唐永恒 304.5 0.11% 180 周白雪 304.5 0.11%

合计 276,000 100%

按照乐凯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通过<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乐凯磁带厂分离改制实施方案>的决议》,同意乐凯磁带厂职工以所购买的设备

按照评估价值出资设立新公司。根据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4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乐凯磁带厂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书(二)》(中必达评报字(2004)第 125 号),截至 2004 年 2 月 29 日,上述 4 台

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 1,812,999.23 元。

因此,参与集资购买设备的 180 名员工中 177 人向职工持股会出资时,相关

补充法律意见(一)

设备份额的价值确定以该等设备的评估价值为依据。177 名员工以设备份额向职

工持股会出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设备出资 设备出资 设备出资

序号 姓名 序号 姓名 序号 姓名

(元) (元) (元)

1 俞新荣 87,346 61 赵广 2,000 121 朱庆玲 2,000

2 高和平 74,820 62 杨炳建 2,000 122 要淑华 2,000

3 锁亚强 74,820 63 刘宏燕 2,000 123 季长生 2,000

4 翟保定 55,113 64 闫保平 2,000 124 董抒 2,000

5 张运刚 55,113 65 张士红 2,000 125 胡燕明 2,000

6 张作泉 55,113 66 陈丽欣 2,000 126 史育文 2,000

7 李文庶 55,113 67 倪建从 2,000 127 金磊 2,000

8 王平 55,113 68 郑晓红 2,000 128 臧冀青 2,000

9 赵欣 55,113 69 牛晓东 2,000 129 王娟娟 2,000

10 马文娟 55,113 70 王福英 2,000 130 刁 军 2,000

11 阳灶文 55,113 71 田旭东 2,000 131 于玫 2,000

12 石玉章 33,068 72 郭铁红 2,000 132 刘冬至 2,000

13 唐小红 32,845 73 焦红 2,000 133 李智慧 2,000

14 廖双全 27,557 74 关江伟 2,000 134 陈利利 2,000

15 梁国忠 27,557 75 霍学青 2,000 135 谢飞 2,000

16 仲吉田 27,557 76 屈洪丽 2,000 136 乔嫒 2,000

17 范香胜 27,557 77 李万钧 2,000 137 迟丽 2,000

18 陈康永 27,557 78 许俊英 2,000 138 代楠 2,000

19 李连生 27,557 79 赵建革 2,000 139 王梅 2,000

20 董迎春 27,557 80 张建国 2,000 140 朱亚利 2,000

21 崔国祥 27,557 81 崔同来 2,000 141 刘立勇 2,000

22 张丽 27,557 82 郭育新 2,000 142 庞立新 2,000

23 刘洪彬 27,557 83 张桂军 2,000 143 徐立荣 2,000

24 姚军 27,557 84 潘倩云 2,000 144 王敏 2,000

25 王国胜 27,557 85 杨惠敏 2,000 145 林建 2,000

26 李建鸣 27,557 86 杨清 2,000 146 王铮 2,000

27 韩贺兴 27,557 87 孟立新 2,000 147 王明 2,000

28 王子钰 27,557 88 段彦萍 2,000 148 张京肖 2,000

29 朱明芳 27,557 89 刘艳君 2,000 149 阎俊波 2,000

30 王艳萍 27,557 90 徐继民 2,000 150 时伟玲 2,000

31 韩桂元 16,534 91 孙辉 2,000 151 董社昌 2,000

32 耿素玲 16,534 92 周小梅 2,000 152 于常利 2,000

33 张杰 16,534 93 刘勇红 2,000 153 刘嘉秋 2,000

34 张立忠 16,534 94 王新田 2,000 154 肖艳军 2,000

补充法律意见(一)

35 刘志刚 16,534 95 安丽 2,000 155 刘志勇 2,000

36 刘涛 16,534 96 李保荣 2,000 156 李春柳 2,000

37 胡健林 16,534 97 黄亚娟 2,000 157 武江涛 2,000

38 王东 16,534 98 苑东杰 2,000 158 曹晨飞 2,000

39 魏建 16,534 99 郝元波 2,000 159 张慧慧 2,000

40 陈胜恩 2,000 100 王国义 2,000 160 廖颖 2,000

41 刘红霞 2,000 101 王凤云 2,000 161 陈亚松 2,000

42 陈鸿艳 2,000 102 尹万云 2,000 162 李伟(男) 2,000

43 李兰波 2,000 103 王义军 2,000 163 李娜 2,000

44 陈建国 2,000 104 郝培力 2,000 164 田君欢 2,000

45 潘惠君 2,000 105 陶贵龙 2,000 165 任彦忠 2,000

46 雷建国 2,000 106 路月萍 2,000 166 杨茉 2,000

47 田进才 2,000 107 时玮 2,000 167 常欣 2,000

48 张乃成 2,000 108 吴福东 2,000 168 刘旭 2,000

49 邵立 2,000 109 杜红霞 2,000 169 邸兰涛 2,000

50 任惠玲 2,000 110 冯贤权 2,000 170 周仁朴 2,000

51 吴云发 2,000 111 王林通 2,000 171 张潇潇 2,000

52 殷万里 2,000 112 王惠恋 2,000 172 边江 2,000

53 贾玉 2,000 113 郑素平 2,000 173 张少纯 2,000

54 赵星 2,000 114 邢东培 2,000 174 赵华娟 2,000

55 张宁 2,000 115 张若兰 2,000 175 柳进 2,000

56 刘金钟 2,000 116 黄二钢 2,000 176 满玉梅 2,000

57 赵胜岭 2,000 117 唐永恒 2,000 177 周白雪 2,000

58 王康永 2,000 118 梁红志 2,000 合计 1,637,078

59 杨勇 2,000 119 王友玲 2,000

60 张俊国 2,000 120 邢翠燕 2,000

根据上述 180 人中的 174 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确认函》,该等人员均对上

述集资事项予以认可和确认。6 人未出具《情况说明和确认函》,该等人员均为

后期退出职工持股会的人员。

4、结论

经核查,乐凯磁带厂改制过程中,其职工自愿将以乐凯磁带厂净资产形式分

得的改制经济补偿金投入到拟设立的职工持股会,再以乐凯公司工会的名义参与

投资设立乐凯磁信息。乐凯磁带厂部分职工根据自愿原则以现金方式向职工持股

会进行出资,63 名原通达公司在乐凯磁带厂的劳务工,通过从通达公司分得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经济补偿金和自有资金以现金形式自愿形成了对职工持股会的出资。乐凯磁带厂180 名职工以共同集资购买的 4 台设备进行出资,其中 177 人以其持有的设备份额向职工持股会出资,另外 3 人以其持有的设备份额直接出资设立乐凯磁信息。

(二)职工持股会各成员转让股份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实际取得相应的转让款,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职工持股会成员转让所持出资额的情况如下:

1、通过协议转让出资份额

(1)2006 年,会员于常利向会员翟保定转让出资额

2006 年 11 月 27 日,翟保定与于常利签署了出资额转让协议,经双方协商,于常利自愿将其持有的职工持股会出资额中的 2,000 元转让给翟保定。

根据本所律师分别对翟保定、于常利进行的访谈并制作的《访谈笔录》,经其确认,本次出资额转让并未实际支付转让款,原因为:由于于常利对翟保定负有债务,双方协商同意以于常利所持职工持股会 2,000 元出资额无偿转让给翟保定的方式偿还债务。

2010 年 10 月 27 日,翟保定和于常利针对本次出资额转让事项共同出具了《关于翟保定和于常利协议转让出资额的确认函》,双方确认该 2,000 元出资额的任何权利及义务归翟保定所有,于常利不会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2)2009 年,会员张少纯向会员刘锡刚转让出资额

2009 年 12 月 25 日,张少纯与刘锡刚签订出资额转让协议,经双方协商,张少纯自愿将其持有的职工持股会 3,242 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刘锡刚,该等 3,242元出资额相应的权利、义务均由刘锡刚享有。此次转让出资额后,张少纯因不再享有出资额而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

2012 年 2 月 28 日,张少纯、刘锡刚针对本次出资额转让事项分别出具了确认函,对上述出资额转让事项予以确认,并确认该等 3,242 元出资额所对应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刘锡刚享有,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出资额转让完

补充法律意见(一)成后,张少纯在职工持股会中不再持有出资额,自然退出职工持股会。经双方确认,本次出资额转让方张少纯已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收到刘锡刚支付的全部出资额转让款。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资额转让事宜均系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出让方自愿转让,并已签署转让协议,相关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根据协议双方出具的确认函,上述出资额转让双方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职工持股会部分会员退出及其他会员认购相关出资额情况

(1)22 名持股职工退出职工持股会

2009 年 12 月 26 日,职工持股会召开 2009 年会员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议案》、《清理整顿方案》、《补充议案》和《清算方案》。根据《关于修改<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议案》的规定,同意将《职工持股会章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职工离开公司后(不包括退休人员)不得再持有持股会的出资,对其持有的出资以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账面净资产进行计算,由理事会负责处理。”

根据《清理整顿方案》的规定,原通过乐凯公司工会持有乐凯磁信息股权但不愿继续持有乐凯磁信息股权的人员,其所持有的职工持股会的出资额全部按照统一价格转让。原职工持股会的会员,在统一协商价格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补充议案》的规定,在 2009 年 12 月 26 日前已经与乐凯磁信息解除劳动合同(不包括退休人员)的持股会会员,不再继续持有职工持股会的出资份额,其所持有的出资额按统一协商价格转让;统一协商价格为以乐凯磁信息未经审计的 2009 年 11 月账面净资产值为定价依据。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张京肖等 22 人因辞职或调离等原因与乐凯磁信息解除劳动合同或自愿退出职工持股会,将其所持职工持股会出资额予以转让,该等出资额共计 344,497 元。该等出资额转让价格参考乐凯磁信息截至2009 年 11 月 30 日的每股净资产值确定为以每一元出资额对应 2.17 元的价格。前述 22 人出让所持职工持股会出资额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让出资额 转让价款 序号 姓名 出让出资额 转让价款

补充法律意见(一)

(元) (含税) (元) (含税)

(元) (元)

1 史淑珍 32,292 70,074 12 冯波 8,694 18,866

2 王凤云 15,045 32,648 13 张京 7,452 16,171

3 赵广 34,760 75,429 14 冯涛 7,452 16,171

4 李文庶 102,578 222,594 15 张京肖 6,968 15,121

5 王智英 23,598 51,208 16 刘志勇 5,726 12,425

6 郭传力 18,630 40,427 17 陈亚松 4,484 9,730

7 王林通 14,420 31,291 18 边江 3,242 7,035

8 王笑非 14,000 30,380 19 刘旭 3,242 7,035

9 胡燕明 13,301 28,863 20 韩华 1,242 2,695

10 谢飞 12,435 26,984 21 刘姗 1,242 2,695

11 王铮 10,452 22,681 22 周仁朴 3,242 7,035

合计 344,497 747,558

(2)29 名职工持股会会员进行申购

对于前述 22 名退出人员拟转让的职工持股会出资额,2009 年 12 月 26 日,董旭辉等 29 名职工持股会会员提交了《股份申购书》,自愿按照每一元出资额 2.17元的价格进行申购,并向职工持股会缴纳了出资额认购款。该等 29 人实际认购出资额及支付出资额转让款的情况如下:

序 实际认购出资 支付出资额 序 实际认购出资 支付出资额

姓名 姓名

号 额(元) 转让款(元) 号 额(元) 转让款(元)

1 周春丽 49,530 107,480 16 迟丽 9,906 21,496

2 锁亚强 34,670 75,234 17 刘嘉秋 4,953 10,748

3 陈康永 29,716 64,484 18 王娟娟 6,779 14,710

4 杨清 19,812 42,992 19 马文娟 5,448 11,822

5 俞新荣 19,812 42,992 20 杜红霞 5,375 11,664

6 阳灶文 19,812 42,992 21 刘锡刚 4,953 10,748

7 赵欣 19,812 42992 22 时玮 4,953 10,748

8 田君欢 14,859 32,244 23 董旭辉 4,953 10,748

9 张运刚 14,859 32,244 24 张潇潇 4,953 10,748

10 朱庆玲 9,906 21,496 25 赵华娟 4,953 10,748

11 王艳萍 9,906 21,496 26 邵立 1,980 4,297

12 马岩 9,906 21,496 27 雷建国 991 2,150

13 倪建从 9,906 21,496 28 李建鸣 991 2,150

14 陈丽欣 9,906 21,496 29 石玉章 991 2,150

15 张丽 9,906 21,496 合计 344,497 747,558

补充法律意见(一)

经核查,本次出资额转让款共计 747,558 元,由职工持股会代为收取和支付,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根据 22 名退出持股会的会员亲自或授权他人签署的《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股权转让人员出资份额转让金领取表》,该等 22 名退出持股会并转让所持出资额的人员均已领取了相关出资额转让款。

2012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本所律师已对上述 22 名退出职工持股会人员中的14 人分别进行了访谈,根据其各自签署的《访谈笔录》以及分别出具的《说明》,其均对其已收到职工持股会向其交付的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出资额转让款,以及之后其在职工持股会中不再享有任何出资权益予以认可,并且对 2009 年 12 月职工持股会清理和其本人退出职工持股会予以认可和确认,同时亦确认其在乐凯磁信息及乐凯新材中不持有任何股权或股份,与乐凯磁信息及乐凯新材不存在任何出资或其它纠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有 8 名退出人员未出具说明和确认,该等人员退出职工持股会时转让的出资额合计为 181,349 元。在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中,上述 8 名退出人员中部分人员未签署《股权转持授权委托书》,部分人员在《股权转持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不转让”;该等人员在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审议相关清理方案时,有部分人员投反对票,部分人员未参会。基于上述情况,此次职工持股会对其进行清理并转让其出资份额,可能并非其本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上述情况下,该等 8 名退出人员可能存在向发行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股权纠纷诉讼的风险。有鉴于此,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共 19 人,分别为刘彦峰、锁亚强、张作泉、王德胜、陈必源、周春丽、俞新荣、张运刚、阳灶文、王平、马文娟、刘宏燕、王子钰、胡健林、王义军、刘嘉秋、刘锡刚、董旭辉、李娜(合计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 6,936,960 股)一致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摘录如下:

“1、责任承担的主体及方式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乐凯新材上市申报材料期间及中国证监会通过乐凯新材发行上市审核后至乐凯新材股票上市期满三十六个月,如该 8 名退出人员中仍存在部分或全部人员未就其出资额

补充法律意见(一)转让事宜予以确认,且未确认人员就其转让相关出资额事项向乐凯新材主张任何权利并被相关法院等有权部门/机关确认其主张合法,全体承诺人对乐凯新材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在中国证监会审核乐凯新材上市申报材料期间及中国证监会通过乐凯新材发行上市审核后至乐凯新材股票上市期满三十六个月,如经过法院判决该 8名退出人员中的一人或多人在原职工持股会的出资额转让行为无效,需要受让人归还量化至其名下的乐凯磁信息的部分股权,则全体承诺人愿以所持乐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责任承担比例

如出现本承诺函所述需全体承诺人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项,具体在全部承诺人内部的各自承担比例为:各承诺人所持乐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数额与全部承诺人合计持有的乐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额之比。

3、股份锁定期间

(1)在中国证监会审核乐凯新材上市申报材料期间,全体承诺人不转让其所持乐凯新材的全部股份。

(2)在中国证监会通过乐凯新材发行上市审核后至乐凯新材股票上市期满三十六个月,如该 8 名退出人员中仍存在未确认人员,则全体承诺人按未确认人退出职工持股会时所转让之出资额可折算乐凯新材股份数额 1.5 倍的股份数标准共同自愿锁定,即全体承诺人在上述期间不转让其所持乐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相应合计数额股份。

(3)各承诺人同时严格遵守各自所出具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3、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上述 22 名退出持股会并转让所持出资额的人员均已亲自或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了相关出资额转让款。

补充法律意见(一)

(2)上述 22 名退出持股会人员中已有 14 人对 2009 年 12 月职工持股会清理和其本人退出职工持股会并转让相关出资额事项予以认可和确认。因此,就其退出职工持股会并转让出资额事项,该等 14 人与发行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有 8 名退出人员未出具说明和确认。该等 8 名退出人员可能存在向发行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股权纠纷诉讼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鉴于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共 19 人(合计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 6,936,960 股)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对乐凯新材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自愿在一定期限内锁定其本人所持乐凯新材一定数额的股份,锁定股份数为全体承诺人按未确认人退出职工持股会时所转让之出资额可折算乐凯新材股份数额1.5 倍的股份数标准共同自愿锁定。因此,该等 8 名因解除劳动合同退出职工持股会的会员对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未予确认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职工持股会通过乐凯公司工会持股的原因,在此期间相关股东权利如何行使

1、职工持股会通过乐凯公司工会持股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经核查,乐凯新材前身乐凯磁信息设立时,部分职工通过出资设立职工持股会,并由职工持股会以乐凯公司工会的名义参与出资设立乐凯磁信息的主要原因为:

乐凯磁带厂改制过程中,大部分职工希望参与到改制后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但由于有意向的职工人数众多,远超过当时有效的《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五十人的上限,经纳入乐凯磁带厂改制范围的大部分职工协商,决定设职工持股会,职工对持股会进行出资,并由职工持股会参与出资设立新公司。但根据民政部办公厅于 2000 年 7 月下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0 号)的规定,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因此,职工持股会无法取得社团法人登记。在此情况下,乐凯磁带厂职工经协商并借鉴其他公司改制经验后,决定由

补充法律意见(一)职工持股会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乐凯公司工会的名义对新公司出资。乐凯公司工会持有保定市总工会于 1998 年 4 月 28 日核发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编号:工法证字第 030546003 号)。

2003 年 10 月 30 日,乐凯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报送了《关于批准<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和<第一批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单位的方案>的请示》(乐凯字[2003]36 号)。2004 年 1月 5 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国资分配[2004]14 号),经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审核,批准乐凯公司制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总体规划和方案。根据《第一批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单位的方案》的规定,乐凯磁带厂改制后新设公司的股东构成中包括社会团体法人股东。

2004 年 10 月 21 日,乐凯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乐凯磁带厂分离改制实施方案>的决议》,同意由乐凯公司、乐凯公司工会(设职工持股会)及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在对磁带厂进行分离改制的基础上出资设立新公司。

2、乐凯公司工会持有乐凯磁信息股权期间,职工持股会成员的权利行使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情况说明,乐凯公司工会持有乐凯磁信息股权期间,职工持股会成员依据《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在职工持股会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职工持股会以乐凯公司工会名义根据《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乐凯磁信息承担责任,在乐凯磁信息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根据《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职工持股会是乐凯公司工会下属从事职工持股管理的组织,代表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乐凯公司工会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该章程第四条规定:“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规定:“持股会旨在通过向职工筹集资金并投资于公司,使公司和持股会会员从经济利益上紧密结合起

补充法律意见(一)来,增强职工对公司的参与,以形成新的资产运营机制,最大限度的激活公司内在动力,推动公司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使持股会会员获得满意回报。”

(1)职工持股会内部运行过程中,持股会成员的权利行使

《职工持股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了持股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选举和更换职工持股会理事会成员,对理事会行使监督权;(二)对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做出决议;(三)审议通过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四)审议决定职工出资认股办法,听取理事会增资、股份转让和股利分配等情况或方案的说明,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的决议;(五)审议通过持股会的财务报告,审查批准持股会的年度费用预算;(六)审议通过理事会提交的议案;(七)审议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会员提交的议案;(八)对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其他需要审议通过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2009 年 12 月 26 日,职工持股会召开 2009 年会员大会,应到职工 218 人,实到职工及其授权代表 214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议案》、《清理整顿方案》、《补充议案》和《清算方案》。

(2)职工持股会以乐凯公司工会名义持有乐凯磁信息股权期间,持股会成员的权利行使

根据《职工持股会章程》第二十条的规定,职工持股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持股会的管理机构,由 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规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代表乐凯公司工会参加乐凯磁信息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情况说明,经核查,在乐凯公司工会持有乐凯磁信息股权期间,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代表职工持股会会员参加了乐凯磁信息历次股东会,理事长根据预先在职工持股会所征询的持股会会员表决意见与乐凯公司工会事先沟通,并形成表决意见,由乐凯公司工会在乐凯磁信息股东会上代表职工持股会行使表决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职工持股会成员依据《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在职工持股会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乐凯公司工会根据《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乐凯磁信息承担责任,在乐凯磁信息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四)目前 8 名因解除劳动合同退出职工持股会的会员对职工持股清理过程的确认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8 名因解除劳动合同退出职工持股会的会员对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均未予确认。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2”之“(二)职工持股会各成员转让股份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实际取得相应的转让款,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之“2、职工持股会部分会员退出及其他会员认购相关出资额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该等 8 名因解除劳动合同退出职工持股会的会员未对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进行确认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3、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19 名自然人股东由他人代为签名的原因,是否有委托授权,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19 名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情况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有 19 名自然人股东未亲自出席会议而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签名的原因如下:

2 名自然人股东身体行动不便、1 名自然人股东出国、5 名自然人股东出差在外、1 名自然人股东休产假、6 名自然人股东在外地、4 名自然人股东因病住院。

经核查该等 19 名自然人股东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分别签署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回执》和《授权委托书》,以及

补充法律意见(一)该等 19 名自然人股东委托的受托人于 2012 年 3 月 7 日分别签署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票》和《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19名由他人代为签名的自然人股东均已出具《授权委托书》,且相关代理人均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9 名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发行人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委托人均已出具《授权委托书》,且相关代理人均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由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乐凯公司)代理出口的原因,发行人销售渠道是否独立于乐凯公司,发行人目前是否取得进出口权,还是通过其他公司代理出口,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由乐凯公司代理出口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对发行人销售人员的访谈,发行人委托乐凯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保定乐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出口业务相关服务的原因如下:

发行人磁条及磁卡产品部分出口韩国、美国、西班牙等地,该等产品的出口存在批次多、单量小等特点,考虑到方便运输及报关手续,发行人在自主开发并选定客户、签订出口合同并备妥货物后,将后续的物流、制单、办理报关手续等涉及报关的程序性业务委托给熟悉出口业务流程的乐凯公司进出口部或保定乐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办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乐凯公司进出口部主要负责为乐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出口和原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的进口采购提供服务。乐凯公司撤销其进出口部后,于 2011 年 3 月新设保定乐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保定乐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乐凯公司持有该公司 55%的股权,法定代表人为魏国栋,注册地为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 6 号,主要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

补充法律意见(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施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出口商品除外的其他货物的进出口业务;贸易咨询服务;商务咨询服务;翻译服务。

(二)发行人销售渠道是否独立于乐凯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设有独立的销售部门、配备专业销售人员。发行人与乐凯公司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应用领域区别明显,发行人客户以制卡企业及代理商、铁路印刷企业为主,而乐凯公司主要产品为医用胶片、工业射线胶片、三醋酸纤维素酯薄膜,其终端客户主要为医院、装备制造企业、光电企业。发行人通过参加国外展会等方式自主开拓国外客户,逐步建立了海外销售渠道。发行人自主选定国外客户并与其签订销售合同和出口订单,发行人销售渠道独立于乐凯公司。

(三)发行人目前是否取得进出口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乐凯磁信息已经取得进出口业务的必要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1、2005 年 10 月 8 日,乐凯磁信息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00010523),进出口企业代码为 1300771319626。

2008 年 9 月 10 日,乐凯磁信息取得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00598383),进出口企业代码为 1300771319626。

2011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取得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00848576),进出口企业代码为 1300771319626。

2012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取得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01026597),进出口企业代码为 1300771319626。

2、2005 年 10 月 10 日,乐凯磁信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定海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登记编码为1306960493),有效期至 2011 年 10 月 10 日。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1 年 4 月 6 日,发行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定海关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登记编码为 1306910107),有效期至 2014 年 4 月 6 日。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将报关相关的程序性业务委托给乐凯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保定乐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代办的原因是为了方便运输及办理报关手续,并不影响发行人国外销售渠道的独立性,发行人的销售渠道独立于控股股东;发行人及其前身乐凯磁信息拥有进出口业务的必要资质,自主开发并选定客户、独立签订出口合同。

五、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6、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乐凯公司的厂房和土地,关联方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租赁房屋。(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厂房租赁情况占全部生产经营场所的比例情况,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厂房租赁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2)请发行人就同一地段租赁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进行比较,说明价格的公允性,并请补充披露向不同关联方租赁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向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租赁的实际期间,实际支付租金的金额,说明“取得上述地址的道路门牌号”的含义,消除租赁的原因;(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厂房搬迁的进展情况,以及搬迁完成后厂房和办公场地情况,是否能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说明目前的搬迁的进展情况,发行人是否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体系。请发行人律师对(1)—(4)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厂房租赁情况占全部生产经营场所的比例情况,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厂房租赁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1、发行人厂房租赁情况占全部生产经营场所的比例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厂房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生产经营场所面积的比例如下:

单位:平方米

项目 2012 年 1-6 月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补充法律意见(一)

发行人租赁厂房面积 11,776.54 11,776.54 13,795.54 13,795.54

发行人全部生产经营场所面积 17,319.68 17,319.68 13,795.54 13,795.54

租赁面积占全部面积的比例 68.00% 68.00% 100.00% 100.00%

2、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厂房租赁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租赁乐凯公司的厂房位于乐凯公司大院内。由于历史原因,乐凯公司下属子公司大都通过租赁乐凯公司厂房的形式进行生产经营。除向其下属子公司租赁外,乐凯公司的房产并不对外出租。2009 年及 2010 年,发行人全部生产经营场所均为租赁关联方的房产。

为扩大生产规模、建设新生产线及减少关联租赁,2010 年 10 月,发行人前身乐凯磁信息通过招拍挂程序受让位于保定市高新区西二环东侧、电厂南侧的45,502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于 2011 年 8 月取得了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保定市国用(2011)第 130600006052 号)。乐凯磁信息在该宗土地上建设磁介质火车票纸生产厂房,并于 2012 年 3 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保定市房权证字第 U201200059 号)。2011 年 1 月,乐凯磁信息与乐凯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上述租赁合同,乐凯磁信息减少了向乐凯公司的房屋租赁面积。2011年 12 月,发行人与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发行人不再租赁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房屋。截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均已搬迁至新厂区。2012 年 10 月,发行人与乐凯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除发行人因补充实验需要继续租赁乐凯公司面积为 234 平方米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 450 平方米)外,发行人不再租赁乐凯公司的其他房屋。

3、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租赁乐凯公司厂房及土地的情形。目前,公司已拥有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办公所需的房屋及土地,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均已搬迁至其自有房产处,除因整体搬迁进度安排仍继续租赁乐凯公司少量房产用于补充试验外,发行人已不再租赁关联方的其他房产及土地。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及办公均在自有房产及土地上进行,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

补充法律意见(一)形。

(二)关联租赁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比较及关联方租赁价格差异原因

1、关联租赁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比较

(1)向乐凯公司租赁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比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向乐凯公司租赁的房屋及土地位于乐凯公司大院内,多为 1985 年以前建成的房产。乐凯公司统一按照《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收费管理办法》确定的资产租赁收费标准收取租金。发行人向乐凯公司支付的租赁价格与其他租赁方一致。

根据保定大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雁评估”)出具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租赁资产租金评估咨询项目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DYZX(2012)—064 号),大雁评估按照房产用途相近、交易类型相同或相近、估价日期相近等原则选取了 4 个周边可比案例,使用市场比较法对发行人租赁乐凯公司房屋及土地价格进行了评估,并在分析可比案例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屋建造年份、租赁期限、付款方式、环境因素等方面进行修正建立可比基础,统一租赁价格内涵。其选取的无关联第三方可比案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案例 1 案例 2 案例 3 案例 4 乐凯公司

七一路高速 隆 兴西路 和西 乐凯北大街 南二环五尧 乐凯南大街乐房屋位置

引线 二环交口附近 保满路口 乡中学附近 凯公司院内

建造年份 2007 2007 2006 2012 1985

装修程度 中装 简装 简装 简装 简装

交易日期 2011.2 2011.2 2010.11 2011.1 2011.1

租赁期限 一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付款方式 每月一付 半年一付 一年一付 半年一付 每月一付

位于民营科 位于高新技术

位 于独立 分布 位于产业松 位于独立分

技园区高速 产业联系一般

环境因素 区域,配套环境 散区,配套环 布区域,配套

引线,配套环 区,配套环境

一般 境较差 环境较差

境较优 一般

租赁面积

1,800 1,500 900 7,600 11,776.54(平方米)

租金单价

(元/平方 12.00 7.20 6.94 6.60 7.48(注)

米、月)修正租金单

8.04 7.69 7.10 7.25 —价(元/平方

补充法律意见(一)米、月)修正租金单

价均值(元/ 7.52平方米、月)注:乐凯公司租赁单价为厂房及土地租金合计除以房屋租赁面积计算得出。

根据上述价格对比,发行人向乐凯公司的租赁房产的价格与周边工业厂房租赁价格略有差异,主要系发行人租赁的乐凯公司厂房建筑年代较为久远、租赁面积较大等原因所致。考虑上述因素影响,发行人向乐凯公司的租赁房产的价格总体上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租赁价格合理。

(2)向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租赁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比较

根据大雁评估出具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租赁资产租金评估咨询项目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DYZX(2012)—064 号),发行人租赁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房屋与周边区域租赁价格的情况如下:

保定乐凯数码

序号 案例 1 案例 2 案例 3

影像有限公司

房屋位置 创业路 隆兴路 朝阳路 创业路

建造年份 2007 2003 2001 2004

装修程度 中装 精装 简装 简装

交易日期 2010.7 2010.8 2010.3 2010.5

租赁期限 三年 两年 三年 三年

付款方式 每季一付 每季一付 每年一付 每年一付

环境因素 商务氛围浓厚 商务氛围浓厚 商务氛围浓厚 商务氛围一般

乙级写字楼, 乙级写字楼, 丙级写字楼、专 丙级写字楼,专

所在大楼级别

专业物业管理 专业物业管理 业物业管理 业物业管理

租赁面积(平方米) 435 240 500 30租金单价(元/平方米、

34.5 41.7 25.00 27.78

月)

修正租金单价

28.96 32.80 25.04 —

(元/平方米、月)修正租金单价均值(元

28.93

/平方米、月)

根据上述价格对比,发行人向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租赁房产的价格与周边租赁价格相当,定价合理。

2、不同关联方租赁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

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向不同关联方租赁价格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为:

(1)用途差异

发行人租赁乐凯公司的房屋系生产厂房,而租赁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房屋系商业用房,上述两种不同用途的房屋在建筑结构、装修程度、配套设施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2)位置差异

发行人租赁乐凯公司的房屋位于保定市乐凯南大街,附近以工业企业为主,而租赁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房屋位于保定市创业路,周边写字楼、居住小区密集,商务氛围相对较好,两者所在区域存在明显差异。

3、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不同关联方租赁价格差异较大,主要由于租赁房屋用途、坐落位置存在明显差异。但与位置相近、用途一致的无关联第三方租赁价格相比,发行人向其关联方赁租房产的价格均遵循了市场化定价原则,价格合理。

(三)发行人向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租赁的实际期间,实际支付租金的金额,说明“取得上述地址的道路门牌号”的含义,消除租赁的原因

1、发行人租赁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情况

(1)2007年4月20日,乐凯磁信息与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乐凯磁信息承租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位于创业路369号的房屋一处,租赁面积30平方米,租金为每年1万元整,租赁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2)2010年4月30日,乐凯磁信息与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KSM2010-1),乐凯磁信息承租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位于创业路369号的房屋一处,租赁面积30平方米,租金为每年1万元整,租赁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补充法律意见(一)

(3)2011年3月9日,因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发行人与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KSM2011-1),租赁期限调整为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4月30日,除此之外,其他条款与上述2010年4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KSM2010-1)保持不变。

(4)2011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与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上述 2011 年 3 月 9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KSM2011-1)。截至 2011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不再租赁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房屋。

综上,发行人向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的实际期间为 2007 年5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26 日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实际向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4.67 万元。

2、“取得上述地址的道路门牌号”的含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取得上述地址的道路门牌号”是指发行人新厂区地址的道路门牌号经国家有关部门规划编制确定为“保定市和润路569 号”,具体情况如下:

2010 年 10 月,发行人前身乐凯磁信息通过招拍挂程序受让位于保定市高新区西二环东侧、电厂南侧的 45,502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于 2011 年 8 月取得了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保定市国用(2011)第 130600006052 号)。由于当时道路门牌尚未进行规划编制,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保定市国用(2011)第 130600006052 号)记载的地址为“西二环东侧、电厂南侧”。2011 年 12 月,发行人注册地址变更为“保定高新区西区乐凯新材料工业园(西二环东侧、电厂南侧)”。之后,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区公益局核发了《门(楼)牌号码使用证》,根据该证记载,住户名称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街路胡同居民区名称为和润路,门(楼)牌号码为 569 号。2012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注册地址变更为“保定市和润路 569 号”。

3、消除租赁的原因

2010 年 10 月,发行人前身乐凯磁信息通过招拍挂程序受让位于保定市高新

补充法律意见(一)区西二环东侧、电厂南侧的土地使用权一宗,并于 2011 年 8 月取得了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保定市国用(2011)第 130600006052 号)。乐凯磁信息在该宗土地上建成磁介质火车票纸生产厂房并使用部分新厂房,不再需要租赁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房屋。2011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与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同意终止双方于 2011 年 3 月 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KSM2011-1)。至此,发行人不再租赁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房屋。

4、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实际支付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房屋租金 4.67 万元,由于发行人已自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宗土地上建成厂房,不再需要租赁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房屋,因此,租赁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双方主体之间的租赁事项已消除。

(四)发行人厂房搬迁的进展情况,以及搬迁完成后厂房和办公场地情况,是否能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目前的搬迁的进展情况,发行人是否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体系

1、厂房搬迁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现场核查,截至 2012 年 10 月底,发行人已完成磁条生产线及办公场所的搬迁工作,相关生产线均已完成安装、调试,并进入试生产阶段,运行正常。目前,发行人全部热敏磁票、磁条及磁卡产品生产及日常办公均在位于保定市和润路 569 号新厂区进行。因整体搬迁工作安排需要,发行人尚留有少量研发试验线设备放置于租赁乐凯公司的厂房,待新厂区进一步建设后再进行该等设备搬迁工作。

2012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与乐凯公司就双方于 2011 年 3 月 9 日签订的《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号:11-03)及《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号:11-04)(以下合称“《租赁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发行人继续租赁乐凯公司房屋 234 平方米及土地 450 平方米,月租金合计 1,687.11 元,租赁期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双方同意根据发行人的搬迁后续工作进展,就上述租赁土地及房屋相关事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发

补充法律意见(一)行人搬迁后续工作全部完成后,双方将签订终止协议,发行人不再租赁使用乐凯公司的土地及房屋。除上述发行人继续租赁的房屋及土地外,其不再租赁使用《租赁合同》的其他土地及房屋。

2、搬迁完成后厂房和办公场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新厂区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8,068.55 平方米,其中,厂房面积为 16,915.95 平方米,办公面积为 1,152.60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办理房产证时实测面积为准)。上述房屋建筑中,发行人已于2012 年 3 月取得了磁介质火车票纸生产线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保定市房权证字第 U201200059 号),建筑面积为 5,543.14 平方米,其余部分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3、是否能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

发行人现有厂房及办公场地面积合计超过原租赁乐凯公司房屋面积,厂房建筑结构、内部装修、生产线布局较原租赁厂房更为先进、合理,配套水、电、汽等能源供应充足,能够保证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

4、发行人是否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体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及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存在少量关联租赁用于非主要生产经营,不会对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体系。

5、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将主要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搬迁至其自有房产处,该等房产及办公条件能够保证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发行人目前存在少量关联租赁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发行人目前已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体系。

补充法律意见(一)

六、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年外购能源和内部采购能源的数量、价格和金额,补充披露目前向乐凯公司采购水、电、气、二次能源等问题是否已经解决。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各年外购能源和内部采购能源的数量、价格和金额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外购能源和内部采购能源的数量、价格和金额的情况如下:

1、2012 年 1-6 月

单位:元

2012 年 1-6 月

名称 内部采购 外部采购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水(元/吨) 5,267.00 4.30 22,648.10 2,521.18 4.20 10,588.94

电(元/度) 1,282,193.00 1.07 1,367,875.60 543,160.00 0.70 380,253.97

蒸汽(元/吨) 3,195.00 159.99 511,180.84 2,659.25 128.66 342,132.75

二次能源 82,458.44

合计 1,984,162.98 732,975.66

2、2011 年

单位:元

2011 年

名称 内部采购 外部采购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水(元/吨) 12,456.00 4.30 53,560.80 3,484.51 4.20 14,634.96

电(元/度) 2,849,185.00 1.00 2,836,970.11 603,272.00 0.79 474,238.88

蒸汽(元/吨) 4,962.00 143.17 710,395.36 3,674.83 112.19 412,306.20

二次能源 321,469.32

合计 3,922,395.59 901,180.04

3、2010 年

单位:元

2010 年

名称 内部采购 外部采购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水(元/吨) 16,927.00 4.30 72,786.10 - - -

电(元/度) 3,981,270.00 0.96 3,814,640.64 - - -

蒸汽(元/吨) 5,723.00 136.89 783,411.58 - - -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二次能源 536,627.62

合计 5,207,465.94 - - -

4、2009 年

单位:元

2009 年

名称 内部采购 外部采购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水(元/吨) 14,879.50 4.30 63,985.56 - - -

电(元/度) 2,776,001.00 0.92 2,560,358.77 - - -

蒸汽(元/吨) 4,935.00 123.40 608,960.06 - - -

二次能源 358,393.12

合计 3,591,697.51 - - -

(二)向乐凯公司采购水、电、气、二次能源等问题的解决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现场核查,2012 年 6 月,公司开始磁条生产线及办公场所的搬迁工作,截至 2012 年 10 月底,发行人相关搬迁工作已基本完成。

结合目前发行人搬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截至 2012 年 10 月底,发行人向乐凯公司采购水、电、气、二次能源情况已明显减少,除尚留在乐凯公司大院内的少量研发试验线设备因进行研发试验将产生少量向乐凯公司采购能源的关联交易外,公司的其他能源均直接向保定市各市政单位购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结合目前发行人搬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因继续保留在乐凯公司大院内的少量研发试验线设备进行研发试验可能产生向乐凯公司采购少量能源外,发行人其他能源均直接向保定市各市政单位购买。

七、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方是否存在生产经营磁信息材料的情况,其产品与发行人产品的区别和联系,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等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存在生产经营磁信息材料的情况,其产品与发行

人产品的区别和联系

根据发行人向其前十大供应商及前十大客户的函证、发行人提供的关联方资

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的主营业务及其产品与发行人

产品的区别和联系的情况如下: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与发行人产品的区别和联系号

该公司主要产品为光记录材料及基材

主要从事医用胶片、工业射 产品,其与发行人产品(磁记录和热敏

1 乐凯公司 线胶片、三醋酸纤维素酯薄 记录材料,下同)同属信息记录材料范

膜的生产和销售 畴,但两者在原材料、工艺流程、下游

应用领域存在差异

2 航天科技集团 控股公司,不从事具体业务 无联系

保定乐凯进出口贸易

3 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无联系

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柔性树脂版、印刷 该公司主要产品为印刷影像材料,与发

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

4 胶片等印刷影像材料的生 行人产品在原材料、工艺流程、下游应

限公司

产和销售 用领域存在差异

该公司主要产品为专用纸制品,与发行

主要从事影像用纸、涂塑纸

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 人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产品之一磁记

5 基和特种高级工业用纸的

司 录原纸为发行人生产热敏磁票的原材

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主要产品均为光学用膜材料,与

主要从事聚酯薄膜、聚酯片

合肥乐凯科技产业有 发行人产品在原材料、工艺流程、下游

6 基、复合薄膜、特种薄膜等

限公司 应用领域存在差异;该公司曾于 2010

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年为发行人提供少量带基试验样品

保定乐凯物业管理有 主要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

7 无联系

限公司 理服务

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 主要从事数码耗材产品的 该公司主要产品为喷墨打印耗材,与发8

限公司 生产和销售 行人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主要从事光稳定剂、照相有 该公司主要产品为精细化工产品,与发

保定市乐凯化学有限

9 机物、表面活性剂等精细化 行人产品存在差异;其产品之一表面活

公司

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性剂为发行人产品生产用化学助剂

保定乐凯宏达实业有

10 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无联系

限公司

主要从事乐凯大厦写字楼

11 北京乐凯图片社 无联系

的出租和物业管理

该公司主要产品均为感光材料,其与发

主要从事彩色胶卷、彩色相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 行人产品同属信息记录材料范畴,但两

12 纸等感光材料及太阳能电

司 者在原材料、工艺流程、下游应用领域

池背膜的生产和销售

存在差异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主要从事照相有机物、特种

染料、染料中间体、药物中 该公司主要产品均为合成精细化工产

13 沈阳感光化工研究院

间体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生 品,与发行人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产和销售

乐凯保定化工设计研 主要从事化工工程、建筑工

14 无联系

究院 程设计咨询

南阳乐凯华光资产管 主要从事实业投资及商务

15 无联系

理有限公司 信息咨询

主要从事造纸用网、纸、纸

该公司主要产品为纸制品及相关配件,

16 上海新风铜网造纸厂 板,工业用镀锌钢丝网、工

与发行人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业用网及金属线材加工

主要从事聚酯材料、纳米材 该公司主要产品为生产膜产品用原材

常州乐凯高性能材料

17 料和高性能材料生产和销 料,与发行人产品在原材料、生产工艺、

有限公司

售 下游应用领域存在差异

该公司主要产品为盘芯及相关辅材,与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 主要从事化学品生产和销

18 发行人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在报告期

司保定通达实业公司 售的集体企业

内为发行人提供少量盘芯、棉衣等产品

天津乐凯胶片有限公 主要从事照相器材、感光材

19 销售公司,不从事生产业务

司 料、彩扩设备的批发、零售

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 主要从事通用机械及零部

20 无联系

装有限公司 件制造、加工,设备安装

该公司主要产品为合成精细化工材料,

乐凯(沈阳)科技产业 主要从事感光材料和精细 与发行人产品在原材料、生产工艺、下21

有限责任公司 化工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游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其生产的显色剂

E 为发行人生产主要产品的原材料

该公司主要产品为薄膜材料,与发行人

保定乐凯薄膜有限责 主要从事聚酯片基、聚酯薄 产品在原材料、下游应用领域存在差22

任公司 膜及复合薄膜的生产 异;该公司曾于 2009 年为发行人提供

少量涂层材料

主要从事照相器材、感光材

石家庄乐凯胶片有限

23 料、彩扩设备的批发、零售, 销售公司,不从事生产业务

公司

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主要从事通信广播卫星系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 统的开发、管理;卫星地面

24 无联系

司 应用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涉

及、开发

主要从事商业卫星发射服

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

25 务;卫星和国际空间技术合 无联系

限公司

作业务

主要从事向集团成员单位

提供财务和融资、款项交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 易、吸收存款、贷款及融资

26 无联系

任公司 租赁、发行公司债券、金融

机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

财务管理服务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 主要从事投资与资产管理、

27 无联系

司 企业管理等

主要从事数据库及软件产

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

28 品研发、管理信息化服务、 无联系

术有限公司

IT 运营、航天系统集成等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主要从事科技与人才继续

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

29 教育、科技项目开发、成果 无联系

究院

转化

航天时代置业发展有

30 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无联系

限公司

主要从事项目投资、境外工

航天长征国际贸易有

31 程承包、国际工程招标及代 无联系

限公司

理等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 主要从事长征运载火箭系

32 无联系

究院 列产品设计和制造

主要从事航天动力技术研

33 航天动力技术研究院 究及航天技术民用产品开 无联系

主要从事外层空间技术开

34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发;卫星、飞船及其他航天 无联系

器的研制

主要从事航天火箭推进技

航天推进技术研究院

术、航天惯性器件技术、航

35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 无联系

天动力技术产业化及航天

公司第六研究院)

技术民用产品设计研究

四川航天技术研究院

36 (四川航天工业集团 主要从事航天产品研制 无联系

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惯性导航、测控通

中国航天电子技术研

信、卫星导航、精确制导与

37 究院(中国航天科技集 无联系

信息对抗等设备及相关仪

团公司第九研究院)

表研制

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 主要从事飞行器气动力与

术研究院(中国航天科 气动热理论及数值模拟、地

38 无联系

技集团公司第十一研 面模拟实验;风洞及风工程

究院) 设备设计制造

中国航天工程咨询中 主要从事航天相关工程咨

39 无联系

心 询和技术服务

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 主要从事航天遥感应用研

40 无联系

心 究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有 主要从事增雨防雹火箭、气

41 无联系

限责任公司 象探测火箭产品研制

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 主要从事双金属复合管系

42 无联系

份有限公司 列产品研制

陕西航天龙腾汽车服 主要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维

43 无联系

务有限公司 修及技术服务

西安康本材料有限公 主要从事高性能碳纤维及

44 无联系

司 制品的研制和生产

常州山由帝杉防护材 主要从事汽车用窗膜及高

45 无联系

料制造有限公司 性能功能膜生产

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

46 主要从事覆铜板生产制造 无联系

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一)

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 主要从事烟气治理、污水处

47 无联系

司 理、废固处理

航天神舟飞行器有限 主要从事无人机及导弹相

48 无联系

公司 关配套设备研制生产

主要从事安防产品研发、制

造、集成、销售、服务;安

北京航天易联科技发

49 防工程项目承包及实施;光 无联系

展有限公司

机电一体化设备、传感器、

仪器仪表产品制造、销售等

主要从事技术推广服务;技

北京航天益森风洞工 术检测;工程设计;计算机

50 无联系

程技术有限公司 系统服务;销售机械设备;

维修机械设备;专业承包

主要从事各类压力容器和

北京航天宏伟压力容 气瓶的检验及管道的无损

51 无联系

器检验站 检测;压力容器修复、管道

的焊接等

航天神舟投资管理有

52 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活动 无联系

限公司

主要从事卫星部件、元器

北京翔宇空间技术公

53 件、原材料、地面仪器等设 无联系

备引进业务

北京航天宇通科贸中

54 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活动 无联系

主要从事小卫星、微小卫星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

55 研制,卫星应用地面设备研 无联系

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卫星、飞船及其他

航天神舟科技发展有 航天器研制,卫星应用及空

56 无联系

限公司 间技术二次开发,资产管

理、企业管理、项目投资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推

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北京中关村航天创新

57 技术服务;资产管理;投资 无联系

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管理;物业管理;承办展览

展示活动等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 主要从事泵、液力传动、流

58 无联系

股份有限公司 体计量的研制

西安航天神舟旅游餐

59 主要从事餐饮、旅游业务 无联系

饮有限责任公司

华东理工大学设计研

60 主要从事工程设计业务 无联系

究院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一)

四川神坤装备股份有 主要从事煤矿用液压支架

61 无联系

限公司 研制

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 主要从事房产建筑、通讯、

62 无联系

限责任公司 物流业务、物业管理

四川航天世都科技有 主要从事制造、销售;工业

63 无联系

限公司 产品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成都航天万欣科技有 主要从事汽车冲焊件、改装

64 无联系

限公司 车及方舱非标加工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 主要从事高端汽车零部件、

65 无联系

份有限公司 新能源光伏、新材料应用

主要从事定位、导航、测控、

上海长城金点定位测

66 信息处理系统,终端设备研 无联系

控有限公司

究、销售及售后服务

上海珂纳电气机械有 主要从事制冷压缩机及其

67 无联系

限公司 零部件的开发、制造、销售

主要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

内蒙古神舟光伏电力 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咨询,

68 无联系

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

培训

主要从事军工产品,机电、

办公自动化设备及仪表、一

上海仪表厂有限责任 类医疗器械、通讯设备、液

69 无联系

公司 气动元件及系统产销、自产

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

技术的进口

主要从事销售机电产品、机

上海航天万源稀土电

70 械设备、仪器仪表,电机制 无联系

机有限公司

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 主要从事动力、便携、储能

71 无联系

限责任公司 电源系统设计、集成和销售

主要从事广播电视设备,广

播电视接收机,电子计算

上海新上广联合发展

72 机,电子照明器具,家用电 无联系

有限公司

器,模具及注塑件,建材,

家电,百货的经营

主要从事航天产品、空调产

品、锻压成型设备、液压控

73 上海新力机器厂 无联系

制设备及元器件、汽车配

件、非标设备的安装及维修

主要从事稀土电机领域内

上海航天万源稀土电

74 的研发和开发、技术转让、 无联系

机研发中心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主要从事光伏电力科技、新

上海神舟电力有限公 能源科技等可再生能源领

75 无联系

司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主要从事雷达、导航、通讯、

汽配件、广播电视设备、传

76 上海航天有线电厂 输、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 无联系

备,家电、微电机安全设备,

电子产品制造

主要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

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 出口业务,货运代理,仓储

77 无联系

责任公司 (除危险品),自有房屋租

赁,物业管理,国内商业等

主要从事航天产品的研究、

销售及相关业务,对工业企

业投资经营,汽车燃气装

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

78 置、汽车加气站设备的设 无联系

限公司

计、安装、销售,润滑油的

销售,汽车燃气装置,加气

站设备等

主要从事多晶硅及下游产

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

79 品、副产品的研发、制造和 无联系

公司

销售

上海航天实业有限公 主要从事新材料与新能源

80 无联系

司 产品生产和销售

中国时代远望科技有 主要从事自营和代理各类

81 无联系

限公司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主要从事运载火箭、卫星和

其它航天器导航与控制设

陕西航天导航设备有

82 备及精密机电产品的技术 无联系

限公司

开发、设计与生产、销售、

咨询、服务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推

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北京航天时代光电科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

83 无联系

技有限公司 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自

行开发后的产品、电子产

品、仪器仪表

航天电工技术有限责 主要从事电线电缆制造安

84 无联系

任公司 装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

85 主要从事卫星通信业务 无联系

中国东方通信卫星有

86 主要从事卫星通信业务 无联系

限责任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国卫星通信(香港)

87 主要从事卫星通信业务 无联系

有限公司

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

88 主要从事卫星通信业务 无联系

航天数字传媒有限公

89 主要从事数字发行业务 无联系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

90 主要从事卫星通信业务 无联系

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

91 主要从事卫星通信业务 无联系

北京四方科润通信有

92 主要从事呼叫中心业务 无联系

限公司

93 北京卫星电信研究所 主要从事卫星通信业务 无联系

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

94 主要从事咨询业务 无联系

术咨询有限公司

长城国际展览有限责

95 主要从事展览业务 无联系

任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上海有

96 主要从事贸易业务 无联系

限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广州有

97 主要从事贸易业务 无联系

限公司

北京航天长城贸易有

98 主要从事贸易业务 无联系

限责任公司

北京航天长城物流有

99 主要从事物流业务 无联系

限公司

航天国际旅游有限责

100 主要从事会议旅游业务 无联系

任公司

北京大观园酒店有限

101 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无联系

责任公司

广州宇航通讯有限公

102 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无联系

长城工业(厦门)有限

103 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无联系

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大连有

104 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无联系

限公司

珠海市科诚实业有限

105 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无联系

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香港有

106 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无联系

限公司

中国长城巴黎房产管

107 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无联系

理公司

广州长城酒店有限公

108 主要从事酒店管理业务 无联系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航天卫星应用有

109 主要从事贸易业务 无联系

限公司

北京昊航国际机电工

110 主要从事贸易业务 无联系

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兴实业有限公

111 主要从事贸易业务 无联系

北京航天新概念软件 主要从事基于“安全”的管

112 无联系

有限公司 理软件研发与集成应用

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 主要从事软件系统开发与

113 无联系

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系统集成

主要从事研发各类管理系

上海神舟航天软件技

114 统等,提供综合管理整体解 无联系

术有限公司

决方案、技术支持

航天四创科技有限责 主要从事信息化系统集成

115 无联系

任公司 业务

天津神舟通用数据技 主要从事研发数据库软件

116 无联系

术有限公司 产品,提供数据库支撑平台

主要从事以文化创意为核

航天(北京)科技文化 心,围绕航天品牌,以版权

117 无联系

发展有限公司 运作为基础,输出品牌、输

出创意业务

主要从事制造业信息化软

山东山大华天软件有

118 件的咨询、研发、培训和系 无联系

限公司

统集成

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 主要从事公文交换系统软

119 无联系

技有限公司 硬件研发、集成及服务

主要从事通信产品、新材料

产品、光电子产品、机电设

深圳市航天新创科技

120 备、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材 无联系

有限公司

料的技术开发及销售,计算

机软件的系统集成

四川航天拓鑫玄武岩 主要从事玄武岩纤维材料、

121 无联系

实业有限公司 制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无锡航天高能股权投

122 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无联系

资管理有限公司

航天高新(苏州)创业

123 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无联系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航天产业投资基金管 主要从事非证券业务的投

124 无联系

理(北京)有限公司 资管理咨询

主要从事计算机技术开发、

北京航天宏康计算机

125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 无联系

技术开发中心

126 北京航信招待所 主要从事房屋出租业务 无联系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航天兴科高新技 主要从事计算机系统;通信

127 无联系

术有限公司 终端业务

北京航天神建工程设

128 主要从事工程勘查设计 无联系

计有限公司

航天未来(北京)科技 主要从事航天技术推广,会

129 无联系

传播有限公司 展服务

主要从事电工器材及其配

件、日用电器、金属制品、

130 首都航天机械公司 无联系

汽车配件、仪器仪表的制

造、加工等

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金属

131 长治清华机械厂 结构件、机械零部件、起重 无联系

机械及设备的制造、销售等

北京航天万源科技公 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代理

132 无联系

司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主要从事销售机电设备、电

133 航天万源实业公司 子产品、塑料制品、文具用 无联系

品、非金属制品等

主要从事航天技术的开发

天津航天长征技术发

134 和应用、航天技术相关产业 无联系

展有限公司

的投资、建设和经营

主要从事航天科技产品、卫

长征火箭工业有限公

135 星应用产品、电子产品、通 无联系

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服务等

主要从事销售机械设备、电

中国亚太移动通信卫

136 子产品;计算机软件、通讯 无联系

星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的技术开发、服务等

主要从事加工汽化炉及关

键设备;施工总承包、专业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

137 无联系

份有限公司 咨询;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

发展;压力管道设计、压力

容器设计

ASTROTECH GROUP

138 该公司未开展任何业务 无联系

LIMITED

主要从事航天私服控制系

统、流程传动及液压控制设

备、机电控制设备、电液伺

139 北京实验工厂 服阀变频驱动器、液压泵、 无联系

气动机、微特电机、液压能

源、高精密传感器、自动控

制设备的研制、生产和销售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主要从事航天科技成果展

140 北京航天博物馆 无联系

141 北京长征宾馆 主要从事住宿服务 无联系

根据发行人关联方的主营业务情况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关联方不存

在生产经营磁信息材料的情况。

(二)关联方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向其前十大供应商及前十大客户的函证、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

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委托发行人加工产品的情形。

(三)发行人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

根据发行人向其前十大供应商及前十大客户的函证、发行人提供的关联方资

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下列关联方存在共同的供应商或客

户: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

(1)共同的供应商:①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感光

材料)②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采购彩喷原纸)③保定乐

凯薄膜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聚酯片基)④保定市乐凯化学有

限公司(采购有机化学品)⑤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保定通

1 乐凯公司 达实业公司(采购包装材料)⑥乐凯保定化工设计研究院(接

受设计服务)⑦南京中科联实业有限公司(采购三甘醇)⑧

日本山野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显色剂)

(2)共同的客户:①保定市乐凯化学有限公司(提供能源)

②乐凯保定化工设计研究院(提供能源)

共同的供应商:①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采购彩喷原纸)

保定乐凯进出口贸

2 ②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感光材料)③乐凯公司(采

易有限公司

购能源)

共同的供应商:①乐凯(沈阳)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采

乐凯华光印刷科技

3 购稀酸剂、坚膜剂)②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感光材

有限公司

料)③乐凯公司(采购资料)

(1)共同的供应商:①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感光

上海乐凯纸业有限

4 材料)②乐凯公司(采购软件)

公司

(2)共同的客户:乐凯公司(销售彩喷原纸)

合肥乐凯科技产业 共同的供应商:①南京中科联实业有限公司(采购三甘醇)

5

有限公司 ②乐凯公司(采购纪念品)

保定乐凯数码影像 共同的供应商:①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感光材料)

6

有限公司 ②乐凯公司(采购燃料)

补充法律意见(一)

(1)共同的供应商:①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感光

保定市乐凯化学有 材料)②乐凯公司(采购能源、燃料)③中国乐凯胶片集团

7

限公司 公司保定通达实业公司(采购包装材料)

(2)共同的客户:乐凯公司(销售有机材料)

(1)共同的供应商:①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采购彩喷

原纸)②乐凯公司(采购能源、燃料、资料)③乐凯(沈阳)

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成色剂、感光助剂)④中国乐

凯胶片集团公司保定通达实业公司(采购化学品、包装材料)

⑤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采购辅材)⑥保定市乐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 凯化学有限公司(采购表面活性剂)⑦保定乐凯薄膜有限责

8

公司 任公司(采购支持体材料)⑧合肥乐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采

购支持体材料)⑩日本山野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成色剂、显

色剂)

(2)共同的客户:①乐凯公司(销售感光材料)②保定市

乐凯化学有限公司(销售感光材料)③乐凯保定化工设计研

究院(销售感光材料)

共同的供应商:①乐凯(沈阳)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采

沈阳感光化工研究

9 购巯基化合物、唑酮、成色剂、染料、坚膜剂)②乐凯公司

(采购用车服务)

(1)共同的供应商:①乐凯公司(采购能源)②乐凯胶片

乐凯保定化工设计

10 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感光材料)

研究院

(2)共同的客户:①乐凯公司(提供设计服务)

常州乐凯高性能材

11 共同的供应商:南京中科联实业有限公司(采购三甘醇)

料有限公司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 (1)共同的供应商:①乐凯公司(采购能源)②乐凯胶片

12 公司保定通达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感光材料)

公司 (2)共同的客户:乐凯公司(销售包装材料)

保定乐凯设备制造

13 共同的供应商:乐凯公司(采购能源、燃料)

安装有限公司

(1)共同的供应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感光材

乐凯(沈阳)科技 料)14

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2)共同的客户: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成色剂、

感光助剂)

共同的供应商:①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感光材料)

保定乐凯薄膜有限

15 ②乐凯公司(采购能源)③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保定通达

责任公司

实业公司(采购包装材料)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

1、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2]第 710053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向其前十大供应商及前十大客户的函证、发行人提供的关联方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医用胶片、工业射线胶片、三醋酸纤维

1 乐凯公司

素酯薄膜的生产和销售

2 保定乐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主要从事影像用纸、涂塑纸基和特种高级工业用

3 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

纸的生产和销售

主要从事聚酯薄膜、聚酯片基、复合薄膜、特种

4 合肥乐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薄膜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5 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数码耗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主要从事光稳定剂、照相有机物、表面活性剂等

6 保定市乐凯化学有限公司

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主要从事彩色胶卷、彩色相纸等感光材料及太阳

7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能电池背膜的生产和销售

8 乐凯保定化工设计研究院 主要从事化工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咨询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保定通

9 主要从事化学品生产和销售的集体企业

达实业公司

主要从事照相器材、感光材料、彩扩设备的批发、

10 天津乐凯胶片有限公司

零售

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 主要从事通用机械及零部件制造、加工,设备安11

司 装

乐凯(沈阳)科技产业有限责任

12 主要从事感光材料和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公司

13 保定乐凯薄膜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从事聚酯片基、聚酯薄膜及复合薄膜的生产

主要从事照相器材、感光材料、彩扩设备的批发、

14 石家庄乐凯胶片有限公司

零售,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2、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拥有相同供应商的关联方中,保定乐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乐凯化学有限公司、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乐凯保定化工设计研究院、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保定通达实业公司、保定乐凯薄膜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因位于乐凯公司大院内,均按照《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向乐凯公司采购能源,价格与发行人的采购价格一致;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市场价向保定市乐凯化学有限公司采购表面活性剂,价格与发行人采购价格基本一致;乐凯公司、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乐凯化学有限公司、保定乐凯薄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场价向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保定通达实业公司采购包装材料,价格与发行人采购价格基本一致。除此之外,不存在向共同供应商采购相同产品的情形。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拥有相同客户的关联方中,不存在向共同客户销售

补充法律意见(一)相同产品的情形。因此,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联方不存在生产经营磁信息材料的情况;发行人的产品与部分关联方的产品存在联系,但产品在原材料、生产工艺、应用领域等方面存在差异;报告期内,虽然发行人与部分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与部分关联方存在共同供应商和/或客户,但各关联方与发行人共同供应商或客户的采购或销售交易系正常的商业行为,并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委托发行人加工产品的情形。

八、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向乐凯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情况,说明使用控股股东注册商标的原因,在已经申请自主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乐凯公司商标的原因,发行人注册商标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发行人是否借控股股东的商标扩大产品影响力。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向乐凯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与乐凯公司签署的《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1)》及《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2)》,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乐凯公司许可发行人使用其所拥有的第 583511、583528、1734091、1734092、786638号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方式为无偿使用,因此,发行人未向乐凯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

(二)发行人使用乐凯公司注册商标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由于历史原因使用乐凯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发行人前身乐凯磁信息是在原乐凯磁带厂通过主辅分离整体改制的基础上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乐凯磁带厂一直使用上述商标,但因其系乐凯公司的下属非法人单位,上述商标由乐凯公司申请并获得授权。原乐凯磁带厂主辅分离整体改制时,上述商标未纳入改制设立的乐凯磁信息。根据乐凯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于 2004 年 10 月 21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通过<中国乐凯胶片

补充法律意见(一)

集团公司乐凯磁带厂分离改制实施方案>的决议》,同意由乐凯磁带厂改制后设立

的乐凯磁信息继续使用上述商标。

(三)在已经申请自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乐凯公司商标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已自行设计了商标

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发行人拟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

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权后,改用自有注册商标,并不再使用乐凯

公司许可发行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

申请注册的商标尚未获得授权,其仍继续使用乐凯公司第 583511、583528、

1734091、1734092、786638 号注册商标。

(四)发行人注册商标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已经自行设计了 5 种样式的商

标,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具体情况如下:序

商标名称 类别 申请日期 申请号 受理日期 受理号号

1 9 2011 年 11 月 24 日 10225834 2011 年 11 月 24 日 ZC10225834SL

2 17 2011 年 11 月 24 日 10225835 2011 年 11 月 24 日 ZC10225835SL

3 9 2011 年 11 月 24 日 10225836 2011 年 11 月 24 日 ZC10225836SL

4 17 2011 年 11 月 24 日 10225837 2011 年 11 月 24 日 ZC10225837SL

5 17 2012 年 2 月 20 日 10502726 2012 年 3 月 1 日 ZC10502726SL

6 9 2012 年 2 月 20 日 10502727 2012 年 3 月 1 日 ZC10502727SL

7 17 2012 年 2 月 20 日 10502728 2012 年 3 月 1 日 ZC10502728SL

8 9 2012 年 2 月 20 日 10502729 2012 年 3 月 1 日 ZC10502729SL

9 17 2012 年 2 月 20 日 10502730 2012 年 3 月 1 日 ZC10502730SL

10 9 2012 年 2 月 20 日 10502731 2012 年 3 月 1 日 ZC10502731SL

该等商标的外观样式均与控股股东现有的注册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不存在与

控股股东乐凯公司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情况,亦不存在复制、摹仿或翻

译控股股东注册商标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有商标独立于控股股东。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五)发行人是否借控股股东的商标扩大产品影响力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其主要产品是热敏磁票和磁条,客户为产业用户,发行人的该等产品为下游客户的工业原材料,经过下游客户的再加工形成火车票、磁卡等最终产品。发行人以其在研发能力、技术力量、产品质量、企业管理等方面形成的综合实力赢得下游客户的信赖,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其产品对商标的依赖性小,不存在借控股股东的商标扩大产品影响力的情形。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由于历史原因使用控股股东的注册商标;发行人已将自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取得注册商标;发行人自行设计的现有商标独立于控股股东;发行人产品对商标依赖性小,且其拟在取得自有注册商标后,改用自有注册商标,并不再使用乐凯公司许可发行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存在发行人借控股股东的商标扩大产品影响力的情形。

九、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10、请发行人说明 02149161 号、02202897 号、02294188 号、200410102591 号、200510008697 号专利的所有权情况,使用情况,发行人经营是否需要上述专利,发行人专利权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相关专利的发明人是否仍在发行人处工作,是否在关联方处工作,发行人技术是否独立于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上述专利的所有权情况、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乐凯公司出具的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对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访谈,上述专利及专有技术的情况如下:

1 、 ZL02149161.5 号 、 ZL02294188.6 号 、 ZL200510008697.8 号 及200410102591.X 号四项专利及专有技术均为原乐凯磁带厂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 年修正)的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员工所在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原乐凯磁带厂系乐凯公司的下属非法人单位,因此,上述专利的申请人均为乐凯

补充法律意见(一)公司,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为乐凯公司。

上述四项专利及专有技术中,200410102591.X 号专利申请因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于 2007 年 9 月视为撤回而未获得授权;ZL02294188.6 号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为避免与 ZL02149161.5 号发明专利重复授权,乐凯公司于 2005 年 10 月主动放弃该专利权,专利权终止。

发行人前身乐凯磁信息是在原乐凯磁带厂通过主辅分离整体改制的基础上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乐凯磁信息成立后曾使用过上述专利及专有技术,但由于上述专利及专有技术均为原乐凯磁带厂早期开发的磁条涂层的配方技术,随着乐凯磁信息不断调整和更新配方技术,乐凯磁信息的新技术替代了上述专利中公开的技术。截至 2009 年 1 月 1 日,乐凯磁信息不再使用上述专利及专有技术。乐凯公司并未使用过上述专利及专有技术,也未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专利及专有技术。

2、ZL02202897.8 号专利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均为乐凯公司,该专利因未及时缴纳年费和滞纳金而于 2007 年 4 月终止。发行人未使用过该专利。

(二)发行人经营是否需要上述专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对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访谈,发行人目前经营不需要上述专利及专有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1 、 ZL02149161.5 号 、 ZL02294188.6 号 、 ZL200510008697.8 号 及200410102591.X 号四项专利及专有技术均涉及磁条涂层的配方技术,均为原乐凯磁带厂早期开发的技术。发行人前身乐凯磁信息是在原乐凯磁带厂改制的基础上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乐凯磁信息成立后曾使用过上述专利及专有技术。

由于乐凯磁信息的客户对磁条产品要求较高,乐凯磁信息根据生产及实验累积的经验不断调整和更新配方技术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这些新的技术替代了上述专利中公开的技术,形成了乐凯磁信息自主技术体系。截至 2009 年 1 月 1 日,乐凯磁信息已不再使用上述专利及专有技术。

2、ZL02202897.8 号专利涉及紫外固化涂层技术,与发行人产品无关,发行人未使用过该专利。

补充法律意见(一)

综上,发行人目前经营不需要上述五项专利及专有技术。

(三)发行人专利权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自己独立的研发团

队,能够独立自主进行研发,并就其研发成果申请专利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专利权的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授权公告日 专利期限

号 人 类别

一种热敏磁记录 2006.05.10 至

1 发行人 ZL200610012683.8 发明 2008.09.10

纸 2026.05.09

一种具有装饰层 2007.12.11 至

2 发行人 ZL200710185361.8 发明 2010.11.03

的热转移磁条 2027.12.10

2008.12.03 至

3 发行人 ZL200810079885.3 发明 一种装饰膜 2010.12.15

2028.12.02

一种热敏磁记录 2007.12.11 至

4 发行人 ZL 200710185360.3 发明 2011.07.06

纸 2027.12.10

实用 一种转印型装饰 2008.12.03 至

5 发行人 ZL200820227616.2 2009.09.09

新型 膜 2018.12.02

一种抗静电全息 2009.11.26 至

6 发行人 ZL200910175250.8 发明 2012.05.30

磁条 2029.11.25

实用 2011.11.09 至

7 发行人 ZL201120441212.5 一种转移型磁条 2012.10.17

新型 2021.11.08

发行人研发团队成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处兼职的情

形,且该等专利均为研发团队成员的职务发明创造。发行人的专利权独立于控股

股东。

(四)相关专利的发明人是否仍在发行人、关联方处工作

根据发行人及乐凯公司提供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ZL02149161.5 号、ZL02294188.6 号、ZL200510008697.8 号、ZL02202897.8 号及

200410102591.X 号专利及专有技术的发明人在发行人和关联方处工作的情况如

下:

1 、 ZL02149161.5 号 、 ZL02294188.6 号 、 ZL200510008697.8 号 及

200410102591.X 号四项专利及专有技术均为原乐凯磁带厂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发明人均为原乐凯磁带厂员工。除赵战粮于 2004 年底从原乐凯磁带厂离职、张

补充法律意见(一)少纯于 2005 年 5 月从乐凯磁信息离职外,其余发明人均在原乐凯磁带厂改制基础上设立的乐凯磁信息工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发明人的工作情况如下:

(1)ZL02149161.5 号及 ZL02294188.6 号专利的发明人均为赵战粮和王德胜。其中,赵战粮不在发行人处工作,也不在发行人关联方处工作;王德胜在发行人处工作,未在发行人关联方处兼职。

(2)200410102591.X 号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为王义军、张少纯。其中,王义军在发行人处工作,未在发行人关联方处兼职;张少纯不在发行人处工作,也不在发行人关联方处工作。

(3)ZL200510008697.8 号专利的发明人为刘嘉秋、刘锡刚。刘嘉秋、刘锡刚均在发行人处工作,均未在发行人关联方处兼职。

2、ZL02202897.8 号专利的发明人为刘嬴、张来振、秦长喜、胡梅、方君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秦长喜在乐凯公司下属企业乐凯胶片工作,未在发行人处兼职;刘嬴、张来振、胡梅、方君利不在发行人处工作,也不在发行人关联方处工作。

(五)发行人技术是否独立于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拥有自己独立的研发团队,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技术研发,并自主研发形成了发行人生产所必须的技术。发行人研发团队成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不存在在关联方处兼职的情形。目前,发行人生产所使用的技术均为自主研发技术,不存在使用关联方技术的情形,发行人技术独立于关联方。

(六)结论

综上所述,上述五项专利及专有技术的权利人均为乐凯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使用上述五项专利及专有技术;发行人目前经营不需要上述五项专利及专有技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ZL02202897.8 号专利的发明人中秦长喜在发行人关联方处工作,未在发行人处兼职,该项专利的其他发明人均不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处工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他四项专利及专

补充法律意见(一)有技术的发明人,其中赵战粮和张少纯不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处工作,其他发明人均在发行人处工作,均未在发行人关联方处兼职;发行人拥有自己的专利,发行人的专利权独立于控股股东;发行人目前生产所使用的技术均为自主研发技术,发行人的技术独立于关联方。

十、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制造安装关联交易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价格是否公允,并提供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制造安装关联交易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结果表及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制造安装关联交易均经过招投标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磁介质火车票生产线低压配电系统制造安装项目

2010年7月,乐凯磁信息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LKCXX2010-1),4家企业投标,经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审议开标,同意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中标。

2010年7月30日,乐凯磁信息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磁介质火车票纸生产线低压配电系统制造安装合同》,约定由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包“磁介质火车票纸生产线低压配电系统制造安装”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13.6733万元。

2、磁介质火车票纸生产线磁浆工段电气仪表安装项目

2010年11月,乐凯磁信息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LKCXX2010-3),3家企业投标,经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审议开标,同意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包括两大部分:磁浆部分和热敏浆部分。

2011年1月9日,乐凯磁信息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磁介质火车票纸浆料生产线磁浆与部分热敏浆低压配电系统制造安装合同》,约定由保

补充法律意见(一)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包“磁介质火车票纸浆料生产线的磁浆生产线和部分热敏浆低压配电系统制造安装”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为47.7881万元。

2011年7月26日,乐凯新材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磁介质火车票热敏浆生产线低压配电系统制造安装合同》,约定由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包“磁介质火车票热敏浆料生产线低压配电系统制造安装”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为32.5829万元。

3、2#生产线涂布磁浆电气施工项目

2012年3月,发行人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LKXCL2012-0320)。该项目包括两大部分:涂布设备安装部分和磁浆设备安装部分。3家企业投标,经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审议开标,同意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中标涂布设备安装部分。

2012年4月9日,发行人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涂布生产线设备电气搬迁安装合同》(合同编号:LKXC2012-04-09),约定由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涂布生产线设备电气搬迁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为52万元。

4、2#涂布生产线整理楼设备及外围电气施工项目

2012年4月,发行人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LKXCL2012-0412),3家企业投标,经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审议开标,同意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中标。

2012年5月10日,发行人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整理楼及外围电气施工项目合同》(合同编号:LKXC2012-05-10),约定由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整理楼及外围电气施工”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59万元。

5、2#生产线磁浆管线拆除安装项目

2012年4月,发行人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LKXCL2012-0418),3家企业投标,经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审议开标,同意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中

补充法律意见(一)标。

2012年5月24日,发行人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磁浆配管合同》(合同编号:LKXC2012-05-11),约定由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磁浆配管”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为24.05万元。

6、2#涂布生产线磁条装饰膜车间工艺管道制作安装项目

2012年6月,发行人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LKXC2012-06-10),3家企业投标,经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审议开标,同意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中标。

2012年6月28日,发行人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750制浆系统设备管道安装合同》(合同编号:LKXC2012-06-28),约定由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750制浆系统设备管道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为64万元。

7、2#涂布生产线磁条装饰膜车间仪表自控安装项目

2012年6月,发行人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LKXC2012-06-11),3家企业投标,经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审议开标,同意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中标。

2012年6月28日,发行人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750制浆仪表自控安装合同》(合同编号:LKXC2012-05-11),约定由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750制浆仪表自控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为22.7万元。

(二)发行人制造安装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发行人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发生的上述制造安装相关的关联交易均经过招投标程序,交易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三)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发生的上述制造安装相关的关联交易均经过招投标程序,交易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十一、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13、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胶片)交易数额与乐凯股份年报披露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与乐凯胶片的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与乐凯胶片的关联交易披露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关联交易内容 2012 年 1-6 月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发行人对 发行人披露 提供劳务 - - 14,559.00 29,118.00

乐凯胶片 乐凯胶片披露 - - - - -出售商品

差异 - - - 14,559.00 29,118.00/提供劳

是否存在差异 - - - 是(1)务情况

采购商品 11,570.02 28,206.10 32,451.68 23,214.54

发行人披露

发行人对 接受劳务 - 22,736.84 16,610.52 24,578.97

乐凯胶片 小计 - 11,570.02 50,942.94 49,062.20 47,793.51

采购商品 销售感光材料 11,570.02 51,896.92 11,187.95 23,699.06

乐凯胶片披露

/接受劳 提供其他劳务 - - 24,442.10 24,547.37

务情况 小计 - 11,570.02 51,896.92 35,630.05 48,246.43

差异 - - -953.98 13,432.15 -452.92

是否存在差异 - - 是(4) 是(3) 是(2)

2、披露不一致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造成披露不一致的原因如下:

(1)2009年及2010年1-6月,发行人为乐凯胶片提供设备租赁服务,金额分别为29,118.00元、14,559.00元。由于金额较小,乐凯胶片未对该关联交易进行披

补充法律意见(一)

露。

(2)2009年,发行人少统计向乐凯胶片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金额484.52元。

发行人多统计接受乐凯胶片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31.60元。

(3)2010年,发行人少统计接受乐凯胶片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7,831.58

元。发行人将向乐凯公司的关联采购交易金额21,263.73元错误计入向乐凯胶片的

关联采购。

(4)2011年,发行人少统计接受乐凯胶片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1,789.43

元。发行人多统计对乐凯胶片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金额835.45元。

(二)发行人与乐凯胶片关联交易情况的修改

针对发行人、乐凯胶片对双方之间关联交易披露不一致的上述情况,发行人

进行了核实,并根据核实确定的情况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修改。根据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申请文件补充说明函》,发行人与乐凯胶片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修改

如下:

单位:元

2012 年 1-6 月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关联 占同

占同类 占同类 占同类

关联方 交易 类交

金额 金额 交易比 金额 交易比 金额 交易比

内容 易比

例(%) 例(%) 例(%)

例(%)修改前:乐凯胶片

采购

股份有限 11,570.02 0.07 28,206.10 0.06 32,451.68 0.08 23,214.54 0.09

商品公司乐凯胶片

接受

股份有限 22,736.84 100.00 16,610.52 100.00 24,578.97 100.00

劳务公司修改后:乐凯胶片

采购

股份有限 11,570.02 0.07 27,370.65 0.06 11,187.95 0.03 23,699.06 0.09

商品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一)乐凯胶片

接受

股份有限 24,526.27 100.00 24,442.10 100 24,547.37 100.00

劳务公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修改后的关联交易内容真实、充分地反应了发行人

与关联方乐凯胶片的关联交易情况。

十二、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1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目前银行卡、存折主要

采用哪些生产商的产品,发行人产品与竞争对手相比有何优势和劣势,发行人

磁条业务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银行业还是其他行业。详细分析 EMV 迁移政策的推

行对磁条产业造成的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

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目前银行卡、存折厂商磁条采购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对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访谈,目前银行卡主要采

用德国库尔兹、法国帕拉尔和发行人的磁条产品,存折主要采用澳大利亚格林、

德国库尔兹和发行人的磁条产品。

(二)发行人产品与竞争对手相比有何优势和劣势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对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访谈,发行人产品与竞争

对手相比的优势和劣势如下:

1、发行人产品与竞争对手相比的优势

(1)产品丰富,几乎覆盖所有磁条种类

目前,发行人磁条产品涵盖包括 TV、BV、BC、BZ 等系列,10 多个品种,

能够满足目前磁条应用的几乎所有领域,产品应用涉及银行卡、存折、商业零售

卡、票证等领域。从国内市场看,竞争对手产品类型相对集中,德国库尔兹侧重

于普通黑色银行卡磁条;法国帕拉尔侧重于普通黑色和彩色磁条;澳大利亚格林

侧重用纸卡领域。发行人磁条产品的多样性经营策略能够及时满足不同客户对于

各种类、各尺寸磁条产品的需求,反应灵活。

补充法律意见(一)

(2)价格优势

相对于国外竞争对手而言,发行人因国内劳动力成本更为低廉,生产成本具备一定优势。此外,发行人在国内磁条市场采用直销的销售模式,比国外品牌采用代理的方式更为直接,节约了中间环节的销售费用。因此,发行人磁条产品定价在参考国外竞争对手产品价格的基础上下调 5%-15%,优势明显。

(3)全面专业的技术服务优势

发行人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磁条产品供应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建立了技术和市场服务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专业的技术支持,而国外厂商因通过代理形式与终端客户建立销售联系,无法全方位提供产品解决方案。

此外,发行人通过与终端客户直接建立联系,为其提供具有个性化需求的磁条产品,如带有终端客户 Logo、地址或企业理念等图文的磁条,或特种色调的磁条产品,这些产品通常需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且具有附加值高、量少的特点,相对国外磁条产商而言,公司能够较快满足用户需求。

2、发行人产品与竞争对手相比的劣势

(1)行业新进入者面临更多壁垒

由于国外竞争对手的磁条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多年,已建立较为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客户关系,且终端客户,尤其是金融领域客户往往存在先入为主的观念,在形成了对国外产品的消费习惯后,对于新供应商存在较为严格的材料审核和更替程序,考察周期较长,对发行人销售形成一定影响。

(2)汇率波动影响

因发行人磁条产品竞争对手主要集中在欧洲,人民币对欧元汇率的不断升值导致进口磁条产品的单价不断下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行人产品的价格优势。

(三)发行人磁条产品的应用领域构成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磁条产品收入按具体应用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2 年

分类 占比 2011 年 占比 2010 年 占比 2009 年 占比

1-6 月银行业

444.53 25.31% 1,325.21 31.67% 945.64 27.39% 467.01 21.22%用磁条其中:银

行卡用磁 235.13 13.39% 762.82 18.23% 455.90 13.21% 204.62 9.30%条存折用磁

209.40 11.92% 562.39 13.44% 489.74 14.19% 262.39 11.92%条商业零

售用磁 719.62 40.97% 1,784.00 42.63% 1,563.67 45.30% 1,104.05 50.17%条

其他 592.38 33.72% 1,075.22 25.70% 942.66 27.31% 629.74 28.61%

合计 1,756.53 100.00% 4,184.43 100.00% 3,451.97 100.00% 2,200.80 100.00%

根据上表,发行人磁条产品主要应用于商业零售、银行业等领域,其中用于商业零售领域的会员卡、积分卡是公司磁条收入主要来源,报告期内占比保持在40%以上,而银行业使用磁条收入占比相对较低,约为 26%左右。

(四)EMV 迁移政策的推行对磁条产业造成的影响

EMV 规范是由 Europay、MasterCard、VISA 三个国际银行卡组织联合制定的金融集成电路(IC)卡的金融支付标准。EMV 迁移是指按照 EMV 规范将银行卡从磁条卡向 IC 卡转换的过程,其目的是在金融 IC 卡支付系统中建立卡片和终端接口的统一标准,使得在此体系下所有的卡片和终端能够互通互用,该技术的采用将大大提高银行卡支付的安全性,减少欺诈行为,以有效防范诸如制作和使用假信用卡、信用卡欺诈、跨国金融诈骗等各种高科技手段的金融犯罪。EMV规范于 1996 年首次发布,但从全球范围看,EMV 迁移目前进展缓慢,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行动还处于评估与试验阶段。

从长远角度看,EMV 迁移政策的实施,将对磁条行业产生相当的冲击,但在现阶段,EMV 迁移政策的推行在我国还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如下:

1、市场需求不足

国外 EMV 迁移主要是避免银行卡伪卡造成的欺诈损失。在我国,90%以上的持卡人选择了密码加签名的消费方式,安全系数较高。另外,银行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可以对欺诈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对卡片交易限额和风险商户也进行了

补充法律意见(一)相应的控制和管理。

我国银行卡伪卡风险在欺诈风险(包括伪冒、盗刷、商户风险)中占比最少,相对总风险(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的比例也最小。目前国内的伪卡欺诈率低于亚太区万分之三的平均水平,外卡收单欺诈率虽然高于国际水平好几个百分点,但由于外卡结算总量不算高,所以欺诈损失的绝对值也不大,这就造成了国内商业银行对银行卡换芯的动力不大。

2、实施 EMV 迁移的成本较高

银行卡 EMV 迁移成本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卡片升级成本、终端改造成本、发卡系统和收单系统的改造成本以及宣传推广与业务培训成本。目前,国内银行磁条卡的制造成本和金融 IC 卡的制造成本依然居高不下,EMV 标准的 POS 终端改造成本、ATM 等多媒体自助设备单机改造费用、迁移设备的替换费用均是一笔可观的数字。

3、EMV 卡片生产厂商技术应用创新不足

技术问题是制约 EMV 迁移的一个内部因素。目前,国内一些发卡机构的科技部门正积极地对 EMV 迁移项目进行研发和测试,以达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标准。虽然国内的一些智能卡厂商大大提高了 IC 卡的安全性和质量,但相较国外的大公司而言,没有什么优势。首先,国外大公司拥有雄厚的财力,能够保证在技术研发上持续长久地投入;其次,国外的大公司拥有各自的研发中心,研发实力相对于国内的其他厂商要强。另外,在产品的多样性研发上,国内厂商是比较欠缺的。(资料来源:王磊、莫逸红.推进银行卡 EMV 迁移的思考和建议[J].《甘肃金融》,2010,(09))

鉴于上述制约因素影响,我国 EMV 迁移速度同样进展较慢。2005 年 12 月16 日,工商银行发行了国内第一张符合 EMV 标准的国际信用卡,但是一直以来我国的金卡工程建设还有一些问题尚未解决,IC 卡的用卡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东荣在“金融 IC 卡宣传月”启动仪式上透露的数据,截至 2012 年上半年,全国累计发行金融 IC 卡 4,500 多万张。按该数据测算,金融IC 卡其约占我国银行卡保有量的 1.69%。目前,国内金融 IC 卡大都以芯片和磁条复合卡的形式存在,且在未来的几年时间内仍将以该种形式逐渐向单一 IC 卡

补充法律意见(一)过渡。此外,据国际制卡协会 ICMA 统计,2011 年全球共计生产卡 305 亿张,其中带磁条或条码的传统卡约 139 亿张,金融卡占比为 33%,约为 46 亿张。

从长远角度看,EMV 迁移政策的推行使得磁条产业必须提前布局,进行转型和升级。但在短期内,受制于市场需求不足、实施成本较高及卡片厂商技术创新不足等诸多现实问题,EMV 迁移政策整体进程较慢,且金融卡占传统卡比例较低,不会对磁条市场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与竞争对手相比,发行人具有产品丰富、性价比高、技术服务专业等优势,同时也面临行业进入壁垒高、汇率波动等竞争劣势;发行人磁条产品主要应用于商业零售、银行业等领域,其中用于商业零售领域的会员卡、积分卡是公司磁条收入主要来源。短期内,EMV 迁移政策的推进不会对磁条产业造成重大影响。

十三、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2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独立董事富志侠曾经担任控股股东乐凯公司副总经理、关联方乐凯胶片董事、监事会主席,林钢同时担任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控制的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董事的工作经历

(1)王树林 董事长

1985 年 8 月至 1997 年 10 月:历任化工部第一胶片厂车间技术员、车间副主任、主任、支部书记;1997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2 月:历任乐凯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一)副总经理、党委委员;1998 年 12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乐凯胶片总经理。201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乐凯公司党委书记;2011 年 12 月起至今:任乐凯公司总经理;2012 年 7 月起至今:任乐凯公司党委副书记;2005 年5 月起至今:历任乐凯胶片董事、董事长;2012 年 4 月起至今:任合肥乐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2 年 2 月起至今:任保定乐凯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2 年 2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

(2)徐京燕 副董事长

1970 年 10 月至 1986 年 3 月:历任化工部第一胶片厂醋纤车间职员、副主任、支部书记;1986 年 3 月至 1995 年 3 月:历任化工部第一胶片厂片基分厂党总支书记、车间主任、副厂长;1995 年 3 月至 1996 年 2 月:任乐凯公司纪委副书记;2005 年 2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乐凯磁信息董事长。1996 年 2 月起至今:任乐凯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监事长、工会主席;1998 年 1 月起至今:任乐凯胶片副董事长;2004 年 4 月起至今:任青岛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监事;2011 年 2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副董事长。

(3)王一宁 董事

1982 年 8 月至 1996 年 4 月:历任化工部第一胶片厂质检处职员、质检处原材料鉴定室副主任、主任;1996 年 4 月至 2002 年 7 月:历任乐凯公司质量处副处长、质量部部长、调度中心主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理部经理。2002 年 7 月起至今:任乐凯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起至今:任乐凯公司党委委员;2002 年 9 月起至今:任保定市乐凯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 2 月起至今:任乐凯胶片董事;2012 年 3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4)王朝辉 董事

1993 年 8 月至 2006 年 1 月:历任乐凯公司仪表车间技术员、副主任、主任、工程管理部副经理;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3 月:任乐凯胶片装备部经理;2007 年 3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乐凯保定化工设计研究院院长。2011 年 2 月至今:任乐凯公司战略部经理;2012 年 8 月至今:任发行人公司董事。

(5)刘彦峰 董事

补充法律意见(一)

1986 年 7 月至 2005 年 2 月:历任乐凯磁带厂磁带研究室试验员、专题组长、生产科副科长、质检科科长、副厂长;2005 年 2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乐凯磁信息总经理。2011 年 2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总经理、董事。

(6)陈必源 董事

1982 年至 1992 年:任化工部第一胶片厂磁带研究室主任;1992 年至 2005年 2 月:历任乐凯磁带厂副厂长兼磁带研究室主任、厂长;2005 年 2 月至 2011年 2 月:任乐凯磁信息技术总监、董事。2011 年 2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

(7)林钢 独立董事

1971 年 9 月至 1984 年 8 月:任北京自动化仪表三厂财务主管;1999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产业管理处处长、人大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1986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 年 7 月起至今:任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 年 12 月起至今:任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65)独立董事;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2012 年 7 月起至今:任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42)独立董事。

(8)富志侠 独立董事

1970 年至 1984 年 12 月:历任青海黎明化工厂工人、副科长;1984 年 12月至 1989 年 10 月:任化工部二局主任科员;1989 年 10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化工部科技司(化工部军工办公室)副主任;1993 年 4 月至 1997 年 4 月:任化工部军工办公室副主任;1997 年 4 月至 1997 年 10 月:任化工部行业指导司副司长;1997 年 10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乐凯公司副总经理;1997 年 11月至 2001 年 5 月:任乐凯胶片董事;2001 年 5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乐凯胶片监事会主席;2004 年 7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兼科技军工部主任;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2011 年 1 月起至今:任国杰老教授科技咨询开发研究院副院长;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补充法律意见(一)

(9)马学禄 独立董事

1975 年 8 月至 1984 年 10 月:历任保定仪表厂副厂长、厂长;1984 年 10 月至 1992 年 7 月:历任中共保定市委研究室科员、副科长、科长、副主任、主任、市委副秘书长;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4 月:任保定国家高新区建设指挥部总指挥、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党组书记、保定市委副秘书长、保定市政府副秘书长;1998 年 5 月至 2000 年 8 月:任保定市经贸委党组书记、主任;2000 年 8月至 2008 年 5 月: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任。2009 年 10 月起至今:任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常务理事;2008 年起至今:任中国风能协会副理事长;2009年 10 月起至今:任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副理事长;2010 年 10 月起至今:任海南智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2、发行人监事的工作经历

(1)张作泉 监事会主席

1982 年 8 月至 1993 年 12 月:历任化工部第一胶片厂磁带车间技术员、副主任、主任、党支部书记;1993 年 12 月至 2005 年 2 月:历任乐凯磁带厂质监科科长、副厂长、党支部书记;2005 年 2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乐凯磁信息副总经理、党总支书记、董事。2011 年 2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

(2)郝春深 监事

1989 年 10 月至 2002 年 8 月:历任乐凯公司涂塑纸基车间技术员、政策研究室科员、财务处科员、资产部经理助理;2002 年 8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杭州乐凯立体影像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乐凯公司黑白厂副厂长;2004 年 10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乐凯公司资产财务部经理助理、经理;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乐凯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2005年 2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乐凯磁信息监事。2012 年 7 月起至今:任乐凯公司总会计师;2010 年 11 月起至今:任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0 年10 月起至今:任乐凯胶片监事;2012 年 4 月起至今:任合肥乐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监事;2004 年 2 月起至今:任保定乐凯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监事;2011

补充法律意见(一)年 2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监事。

(3)尚秋鸣 职工代表监事

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历任乐凯磁信息研发部试验员、课题组长。2011 年 2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

(1)刘彦峰 总经理

刘彦峰先生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详见本节前述董事部分。

(2)陈必源 副总经理

陈必源先生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详见本节前述董事部分。

(3)王德胜 副总经理

1983 年 8 月至 2005 年 2 月:历任乐凯磁带厂磁研室试验员、专题组长、副主任、主任;2005 年 2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乐凯磁信息副总经理。2011 年 2月起至今: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4)锁亚强 副总经理

1985 年 7 月至 1994 年 10 月:任乐凯磁带厂磁研室试验员、专题组长;1994年 10 月至 2005 年 2 月:历任乐凯磁带厂车间副主任、主任;2005 年 2 月至 2011年 2 月:历任乐凯磁信息董事、磁卡事业部经理、综合部经理、车间主任、制造二部经理。2011 年 2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5)周春丽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991 年 8 月至 2005 年 2 月:任乐凯公司财务部职员;2005 年 2 月至2011 年 2 月:历任乐凯磁信息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改制办公室主任。2011 年 2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二)独立董事富志侠、林钢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1、独立董事富志侠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补充法律意见(一)观判断的关系

根据富志侠提供的简历,富志侠在发行人关联方及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

1997 年 10 月至 2004 年 7 月:担任乐凯公司的副总经理职务;1997 年 11 月至 2001 年 5 月:担任乐凯胶片的董事职务;2001 年 5 月至 2004 年 10 月:担任乐凯胶片的监事会主席;2011 年 11 月起至今: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包括:“(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根据富志侠提供的简历,2004 年 10 月后,富志侠已不再担任控股股东乐凯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也不再担任关联方乐凯胶片董事、监事职务,其于 2011 年11 月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时具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富志侠签署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综上,富志侠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林钢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根据林钢提供的简历和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林钢在 2011 年 10 月起至今担任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务,2011 年 11 月起至今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

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林钢的简历及其签署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除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外,林钢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综上,林钢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富志侠、林钢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四、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23、请说明发行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否依法纳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未及时纳税情形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否依法纳税

2010 年 9 月 25 日,大信会计出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0]第 1-1840号),截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乐凯磁信息的净资产审计值为 46,554,912.56 元,其 中 注 册 资 本 为 12,441,556 元 , 资 本 公 积 为 517,722.22 元 , 盈 余 公 积 为3,600,058.17 元,未分配利润为 29,995,576.17 万元。

2010 年 11 月 6 日,乐凯磁信息召开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整体变更设立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同意乐凯磁信息

补充法律意见(一)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经审计确认的截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的净资产 46,554,912.56 元,以其所享有的权益按照 1:0.988 的比例折股,股份公司总股本为 46,000,000 股,其余 554,912.56 元计入资本公积;并确认了 194 名发起人股东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

1、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1)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中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 年修订)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纳税情况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发起人股东共计 194 人,其中:法人股东 1人,为乐凯公司;自然人股东 193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应当就其转增股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前述相关规定计算,本次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 19,032,971.03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193 名自然人股东于 2010 年 10 月-11 月将个人所得税款缴纳至发行人的《现金交款单》,发行人的《银行付款凭证》,发行人缴纳至税务局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整体变更时,193 名自然人发起人个人所得税应缴、实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 股东姓 应纳税所 序 股东姓 应纳税所

应缴税额 实缴税额 应缴税额 实缴税额

号 名 得额 号 名 得额

1 刘彦峰 138.77986 27.755972 27.755972 98 胡彦红 6.470308 1.2940616 1.294062

2 锁亚强 44.755842 8.9511684 8.951168 99 朱庆玲 6.433841 1.2867682 1.286768

3 翟保定 44.076677 8.8153354 8.815335 100 迟丽 6.05546 1.211092 1.211092

4 俞新荣 42.786618 8.5573236 8.557324 101 崔同来 5.997058 1.1994116 1.199412

5 张运刚 42.259079 8.4518158 8.451816 102 王东 5.895608 1.1791216 1.179122

6 高和平 40.556915 8.111383 8.111383 103 魏建 5.895608 1.1791216 1.179122

7 张作泉 34.943447 6.9886894 6.988689 104 郭育新 5.656516 1.1313032 1.131303

8 王德胜 34.173525 6.834705 6.834705 105 张桂军 5.656516 1.1313032 1.131303

9 赵欣 33.553584 6.7107168 6.710717 106 杜红霞 5.469793 1.0939586 1.093959

10 李连生 31.011853 6.2023706 6.202371 107 王娟娟 5.466228 1.0932456 1.093246

11 阳灶文 29.204126 5.8408252 5.840825 108 时玮 5.399052 1.0798104 1.07981

12 陈康永 29.147095 5.829419 5.829419 109 田君欢 5.303634 1.0607268 1.060727

13 王平 28.124371 5.6248742 5.624874 110 李俊明 5.108138 1.0216276 1.021628

14 廖双全 27.615476 5.5230952 5.523095 111 王兰生 5.108138 1.0216276 1.021628

15 马文娟 27.431495 5.486299 5.486299 112 孙亮 5.108138 1.0216276 1.021628

16 梁国忠 26.529688 5.3059376 5.305938 113 杨惠敏 4.97543 0.995086 0.995086

17 仲吉田 26.222597 5.2445194 5.244519 114 孟立新 4.690822 0.9381644 0.938164

18 陈必源 23.494692 4.6989384 4.698938 115 段彦萍 4.688355 0.937671 0.937671

19 范香胜 21.968283 4.3936566 4.393657 116 刘艳君 4.629678 0.9259356 0.925936

20 周春丽 20.252135 4.050427 4.050427 117 孙辉 4.533438 0.9066876 0.906688

21 张丽 17.965675 3.593135 3.593135 118 王晓宇 4.427053 0.8854106 0.885411

22 陈胜恩 17.319411 3.4638822 3.463882 119 周小梅 4.425682 0.8851364 0.885136

23 董迎春 17.091012 3.4182024 3.418202 120 刘勇红 4.387021 0.8774042 0.877404

24 韩桂元 16.690971 3.3381942 3.338194 121 王新田 4.342877 0.8685754 0.868575

25 刘宏燕 15.518539 3.1037078 3.103708 122 安丽 4.331361 0.8662722 0.866272

26 崔国祥 15.3883 3.07766 3.07766 123 李保荣 4.287491 0.8574982 0.857498

27 刘红霞 14.972081 2.9944162 2.994416 124 黄亚娟 4.275426 0.8550852 0.855085

28 耿素玲 14.749714 2.9499428 2.949943 125 苑东杰 4.26583 0.853166 0.853166

29 张杰 14.749714 2.9499428 2.949943 126 郝元波 4.258152 0.8516304 0.85163

30 张立忠 14.749714 2.9499428 2.949943 127 王国义 4.224427 0.8448854 0.844885

31 陈鸿艳 14.513363 2.9026726 2.902673 128 尹万云 4.109816 0.8219632 0.821963

32 刘洪彬 14.489783 2.8979566 2.897957 129 王义军 4.104058 0.8208116 0.820812

33 李建鸣 14.297851 2.8595702 2.85957 130 郝培力 4.087607 0.8175214 0.817521

34 姚军 14.026129 2.8052258 2.805226 131 陶贵龙 4.083768 0.8167536 0.816754

35 王国胜 14.026129 2.8052258 2.805226 132 路月萍 4.082946 0.8165892 0.816589

36 韩贺兴 14.026129 2.8052258 2.805226 133 吴福东 4.03414 0.806828 0.806828

37 石玉章 13.76565 2.75313 2.75313 134 冯贤权 3.979028 0.7958056 0.795806

38 王艳萍 13.490365 2.698073 2.698073 135 王惠恋 3.917884 0.7835768 0.783577

39 李兰波 13.163257 2.6326514 2.632651 136 郑素平 3.911029 0.7822058 0.782206

40 陈华 12.581154 2.5162308 2.516231 137 邢东培 3.886352 0.7772704 0.77727

补充法律意见(一)

41 陈建国 12.467366 2.4934732 2.493473 138 黄二钢 3.83316 0.766632 0.766632

42 潘惠君 12.467366 2.4934732 2.493473 139 唐永恒 3.818902 0.7637804 0.76378

43 雷建国 12.3629 2.47258 2.47258 140 梁红志 3.809305 0.761861 0.761861

44 刘汉来 12.259531 2.4519062 2.451906 141 王友玲 3.807934 0.7615868 0.761587

45 王子钰 12.029761 2.4059522 2.405952 142 邢翠燕 3.790935 0.758187 0.758187

46 邵立 11.949149 2.3898298 2.38983 143 马岩 3.737742 0.7475484 0.747548

47 田进才 11.666735 2.333347 2.333347 144 要淑华 3.716081 0.7432162 0.743216

48 张乃成 11.445738 2.2891476 2.289148 145 季长生 3.698533 0.7397066 0.739707

49 刘志刚 11.394465 2.278893 2.278893 146 董抒 3.654115 0.730823 0.730823

50 朱明芳 11.323176 2.2646352 2.264635 147 史育文 3.64205 0.72841 0.72841

51 魏祥玉 11.237903 2.2475806 2.247581 148 臧冀青 3.619841 0.7239682 0.723968

52 吴云发 11.105196 2.2210392 2.221039 149 刁军 3.546632 0.7093264 0.709326

53 殷万里 10.855136 2.1710272 2.171027 150 于玫 3.530181 0.7060362 0.706036

54 刘文明 10.841426 2.1682852 2.168285 151 刘冬至 3.487682 0.6975364 0.697536

55 贾玉 10.764653 2.1529306 2.152931 152 李智慧 3.454779 0.6909558 0.690956

56 赵星 10.764653 2.1529306 2.152931 153 陈利利 3.430651 0.6861302 0.68613

57 张宁 10.764653 2.1529306 2.152931 154 乔媛 3.401038 0.6802076 0.680208

58 刘金忠 10.764653 2.1529306 2.152931 155 代楠 3.272718 0.6545436 0.654544

59 赵胜岭 10.764653 2.1529306 2.152931 156 王梅 3.243105 0.648621 0.648621

60 王康永 10.764653 2.1529306 2.152931 157 朱亚利 3.243105 0.648621 0.648621

61 杨勇 10.764653 2.1529306 2.152931 158 刘立勇 3.243105 0.648621 0.648621

62 王进良 10.556818 2.1113636 2.111364 159 庞立新 3.243105 0.648621 0.648621

63 陈丽欣 10.328693 2.0657386 2.065739 160 徐立荣 3.243105 0.648621 0.648621

64 李跃辉 10.216276 2.0432552 2.043255 161 王敏 3.243105 0.648621 0.648621

65 陈亚军 10.216276 2.0432552 2.043255 162 刘嘉秋 2.983997 0.5967994 0.596799

66 倪建从 10.213534 2.0427068 2.042707 163 李秀荣 2.971659 0.5943318 0.594332

67 杨清 10.139503 2.0279006 2.027901 164 林建 2.932175 0.586435 0.586435

68 张俊国 9.723284 1.9446568 1.944657 165 崔红芳 2.836483 0.5672966 0.567297

李伟

69 杨炳建 9.514352 1.9028704 1.90287 166 2.835387 0.5670774 0.567077

(女)

70 唐小红 9.005732 1.8011464 1.801146 167 王明 2.591633 0.5183266 0.518327

71 王秋生 8.71235 1.74247 1.74247 168 刘锡刚 2.58752 0.517504 0.517504

72 衣春亭 8.513563 1.7027126 1.702713 169 张潇潇 2.246977 0.4493954 0.449395

73 闫保平 8.22731 1.645462 1.645462 170 赵华娟 2.246977 0.4493954 0.449395

74 李少普 8.015088 1.6030176 1.603018 171 宋萌 2.043255 0.408651 0.408651

75 刘涛 7.938863 1.5877726 1.587773 172 董旭辉 2.040787 0.4081574 0.408157

76 庞国辉 7.832478 1.5664956 1.566496 173 阎俊波 1.910548 0.3821096 0.38211

77 胡健林 7.742544 1.5485088 1.548509 174 时伟玲 1.910548 0.3821096 0.38211

78 张士红 7.688255 1.537651 1.537651 175 董社昌 1.910548 0.3821096 0.38211

79 刘勤 7.600514 1.5201028 1.520103 176 肖艳军 1.624295 0.324859 0.324859

80 金磊 7.48371 1.496742 1.496742 177 李春柳 1.570005 0.314001 0.314001

81 徐继民 7.39076 1.478152 1.478152 178 武江涛 1.570005 0.314001 0.314001

补充法律意见(一)

82 郑晓红 7.359228 1.4718456 1.471846 179 曹晨飞 1.570005 0.314001 0.314001

83 牛晓东 7.359228 1.4718456 1.471846 180 张慧慧 1.570005 0.314001 0.314001

84 田四雨 7.225698 1.4451396 1.44514 181 廖颖 1.437298 0.2874596 0.28746

85 王福英 7.022798 1.4045596 1.40456 182 于常利 1.36217 0.272434 0.272434

李伟

86 郭铁红 7.018686 1.4037372 1.403737 183 1.229463 0.2458926 0.245893

(男)

87 焦红 7.018686 1.4037372 1.403737 184 李娜 1.229463 0.2458926 0.245893

88 关江伟 7.018686 1.4037372 1.403737 185 任彦忠 1.229463 0.2458926 0.245893

89 霍学青 7.018686 1.4037372 1.403737 186 杨茉 0.88892 0.177784 0.177784

90 屈洪丽 7.018686 1.4037372 1.403737 187 常欣 0.88892 0.177784 0.177784

91 李万钧 7.018686 1.4037372 1.403737 188 邸兰涛 0.88892 0.177784 0.177784

92 许俊英 7.018686 1.4037372 1.403737 189 柳进 0.88892 0.177784 0.177784

93 赵建革 7.018686 1.4037372 1.403737 190 杜文杰 0.681085 0.136217 0.136217

94 张建国 7.018686 1.4037372 1.403737 191 屈晓明 0.681085 0.136217 0.136217

95 李强 6.81085 1.36217 1.36217 192 满玉梅 0.548378 0.1096756 0.109676

96 范香忠 6.470308 1.2940616 1.294062 193 周白雪 0.548378 0.1096756 0.109676

97 殷春生 6.470308 1.2940616 1.294062 合计 1,903.297103 380.65942 380.65943

注:上述应缴税额与实缴税额之间的微小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本次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均已由相关股东分别缴纳至乐凯

磁信息,并由乐凯磁信息统一向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缴清。

虽然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发行人作为

扣缴义务人对全体自然人股东因本次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

缴义务。但该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发行人当时未予代扣,而是由各自然人股东

缴纳至发行人,由发行人代缴。2012 年 9 月 14 日,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全部自然人发起人的应

缴税款均已缴纳完毕,发行人不再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

或追缴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虽然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发行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对全体自然人股东因本次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但发行人当时未予代扣,而是由各自然人股东缴纳至发行人,

由发行人代缴。鉴于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已接受由全体自然

人股东自行缴纳至乐凯磁信息,并由乐凯磁信息统一缴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

补充法律意见(一)税,且根据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全部自然人发起人的应缴税款均已缴纳完毕,发行人不再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或追缴的税务风险。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全部自然人股东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发行人未代扣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或追缴的税务风险,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整体变更时法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1)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规定:“2008 年 1 月 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 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2)纳税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乐凯公司作为法人发起人,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法人股东乐

补充法律意见(一)凯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未及时纳税情形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乐凯公司,根据上述第(一)项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乐凯公司作为法人发起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未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乐凯公司作为法人发起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未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十五、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24、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诉讼、仲裁事项,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对保定仲裁委员会、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进行的走访,经其查询核实,自 2009 年至今,无涉及发行人及其前身乐凯磁信息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诉讼、仲裁事项。

十六、反馈意见一般问题之 26、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及影响股权稳定的协议安排。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现有 193 名自然人股东进行的逐一访谈,并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乐凯公司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为

补充法律意见(一)其本人/公司所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为他人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并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亦不存在股份代持及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的协议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并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亦不存在股份代持及影响股权稳定的协议安排。

十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605000009730),发行人已通过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 年度工商年检登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十八、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进行了补充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乐凯磁信息于 2005 年 2 月 3日成立,以 2010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 3 年。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2]第 710053 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12]第 710057 号《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发行人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9,392,905.60 元、20,142,950.60 元、31,344,240.95 元、17,628,019.67 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 2 年连续盈利,最近 2 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102,710,870.06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4,60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二)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主营业务为从事热敏磁票、磁条及磁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最近 2 年内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补充法律意见(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六)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及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八)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规定。

(九)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十)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2]第 71005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货币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贵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2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标准于 2012 年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十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十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明确对

补充法律意见(一)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三)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四)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 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十五)经发行人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热敏磁票生产线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发行 A 股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 A 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十九、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已搬迁至其新厂区,发行人已停止租赁使用控股股东乐凯公司的大部分房屋

及其土地,但因搬迁后续工作安排的需要,发行人仍租赁使用乐凯公司少量房屋

及其土地,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十三、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补充核

查”之“(四)物业租赁”。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搬迁后续工作完成后,发行

人将不再向控股股东乐凯公司租赁房屋及土地。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部分董事、监事在其他企业

或单位中的兼职存在变化情况,所涉及人员及其变化后的兼职情况如下:

在发行人 兼职情况 兼职企业或单位

姓 名 担任的 与发行人关联关

职务 单位名称 职务 系一、董事

总经理、党委副书

乐凯公司 母公司/控股股东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同一母公司

王树林 董事长 (股票代码:600135)

合肥乐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同一母公司

保定乐凯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同一母公司

王朝辉 董事 乐凯公司 战略部经理 母公司/控股股东

国杰老教授科技咨询开发研究

富志侠 独立董事 副院长 无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教授 无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林钢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无

(股票代码:600765)

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

(股票代码:002642)二、监事

乐凯公司 总会计师 母公司/控股股东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同一母公司

(股票代码:600135)

郝春深 监事

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同一母公司

合肥乐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监事 同一母公司

保定乐凯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监事 同一母公司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已为员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

育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2 年 11 月 6 日出具《证明》,确认:“保

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

在社保方面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其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自 2009 年至今,该公司未因违反社保方面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局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出

具《证明》,确认:“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

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劳动保障方面已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与职工

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延续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

2009 年至今,该公司未因违反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而受

到我局行政处罚”。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出具《证明》,

确认:“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自

成立以来已在本中心为其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

金账户,并按规定比例为其职工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自 2009 年至今,不存在

补充法律意见(一)

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我中心予以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三)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 前后 较低者 为计算依 据) 2009 年为 9,392,905.60 元 、 2010 年为

20,142,950.60 元、2011 年为 31,344,240.95 元、2012 年 1-6 月为 17,628,019.67 元,

发行人连续三年实现盈利,经营状况良好。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

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

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

二十、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自然人股东因原身份证更换导致其住所发生变化,具体情况

如下:

境外 持有股 持股序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国籍 居留 住所 份数 比例号

权 (股) (%)

1 刘志刚 1306021968****0914 中国 无 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北大街 153,648 0.3340%

2 王福英 2201041965****1534 中国 无 保定市新市区东风西路 94,699 0.2059%

3 范香忠 1306031965****0012 中国 无 保定市北市区新华村 87,249 0.1897%

4 李秀荣 1306021966****0323 中国 无 保定市新市区东风西路 40,071 0.0871%

5 肖艳军 1301021978****0312 中国 无 保定市新市区东风西路 21,903 0.0476%

二十一、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已换发新证,《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已变更为《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1)2012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01026597),进出口企业代码为 1300771319626。

(2)2012 年 7 月 3 日,发行人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XK 国防-02-13-KS-0813),有效期自 2012 年 7 月 3日至 2017 年 7 月 2 日。

(3)根据国务院及中央军事委员会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颁发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国防科工委于 1987年 6 月 5 日颁布的《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废止。发行人取得的《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已完成延期手续,变更为《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2012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取得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编号:12JB1947),证明发行人按照国家军用标准 GJB9001B-2009的要求,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自 2012 年 9 月 26 日至 2016 年 9 月25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的上述资质证书真实、合法、有效。

2、发行人的《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编号:HEC06003)的延期换证手续已通过河北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河北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于 2012 年 11 月13 日出具的《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关于批准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的通知》(冀密认委批字[2012]26 号),经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查组审查和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议,批准发行人为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报国家认证委复核备案、列入名录,有效期自省认证委批准之日

补充法律意见(一)起计算。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热敏磁票、磁条及磁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及 2012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如下:

主营业务占

时间 主营业务收入(元) 其他业务收入(元)

总收入的比例

2009 年 50,315,243.68 193,334.06 99.62%

2010 年 75,724,975.22 398,087.37 99.48%

2011 年 117,736,692.61 365,417.94 99.69%

2012 年 1-6 月 61,320,850.26 14,547.01 99.98%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经对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经过历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实际经营情况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二十二、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一)关联方

1、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的主要三级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的主要三级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补充披露如下:

(1)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控股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85 年 6 月,注册资金为 10,000

1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

控制 万元,主营业务为卫星通信。

中国东方通信卫星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 立 于 1995 年 4 月 ,注 册 资 本为2

责任公司 控制 200,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卫星通信。

中国卫星通信(香港)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2003 年 6 月,注册资本为 60 万3

有限公司 控制 美元,主营业务为卫星通信。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注册资本为

4 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

控制 10,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卫星通信。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注册资本为

5 航天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控制 30,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数字发行。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4 年 5 月,注册资本为 10,000

6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控制 万元,主营业务为卫星通信。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6 年,注册资本为 5 万美元,

7 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

控制 主营业务为卫星通信。

北京四方科润通信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2004 年 7 月,注册资本为 3,6008

公司 控制 万元,主营业务为呼叫中心业务。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8 年 8 月,注册资金为 300

9 北京卫星电信研究所

控制 万元,主营业务为卫星通信。

(2)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控股企业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术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83 年 9 月 28 日,注册资本为1

咨询有限公司 控制 1,5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咨询。

长城国际展览有限责任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5 年 11 月 10 日,注册资本为2

公司 控制 792 万元,主营业务为展览。

中国长城工业上海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83 年 8 月 30 日,注册资本为3

公司 控制 5,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贸易。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国长城工业广州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84 年 4 月 18 日,注册资本为4

公司 控制 3,178 万元,主营业务为贸易。

北京航天长城贸易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7 年 1 月 17 日,注册资本为5

责任公司 控制 3,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贸易。

北京航天长城物流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注册资本为6

公司 控制 3,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物流。

航天国际旅游有限责任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2003 年 4 月 15 日,注册资本为7

公司 控制 160 万元,主营业务为会议、旅游。

北京大观园酒店有限责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2006 年 5 月 15 日,注册资本为8

任公司 控制 1,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3 年 2 月 13 日,注册资本为

9 广州宇航通讯有限公司

控制 2,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

长城工业(厦门)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89 年 6 月 13 日,注册资本为10

公司 控制 1,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

中国长城工业大连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83 年 12 月 19 日,注册资本为11

公司 控制 348 万元,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

珠海市科诚实业有限公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1 年 8 月 30 日,注册资本为12

司 控制 200 万元,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

中国长城工业香港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6 年 6 月 11 日,注册资本为13

公司 控制 16,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

中国长城巴黎房产管理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注册资金为14

公司 控制 100 万元,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3 年 4 月 8 日,注册资本为

15 广州长城酒店有限公司

控制 260 万元,主营业务为酒店经营管理。

北京航天卫星应用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0 年 1 月 8 日,注册资本为16

公司 控制 3,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贸易。

北京昊航国际机电工程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4 年 11 月 1 日,注册资本为17

有限公司 控制 500 万元,主营业务为贸易。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2 年 8 月 12 日,注册资本为

18 上海凯兴实业有限公司

控制 500 万元,主营业务为贸易。

(3)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要控股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无锡航天高能股权投资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注册资本为1

管理有限公司 控制 1,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

航天高新(苏州)创业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注册资本为2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制 1,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

成立于 2009 年 12 月 24 日,注册资本为

航天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受同一公司最终

3 10,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非证券业务的

(北京)有限公司 控制

投资管理咨询。

(4)北京神州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主要控股企业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16 日,注册资本为

北京航天新概念软件有 受同一公司最终

1 2,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基于“安全”的管

限公司 控制

理软件研发与集成应用。

成立于 1997 年 8 月 26 日,注册资本为

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 受同一公司最终

2 670 万元,主营业务为软件系统开发与

份有限公司 控制

服务、系统集成。

成立于 2008 年 10 月 14 日,注册资本为

上海神舟航天软件技术 受同一公司最终 500 万元,主营业务为研发各类管理系3

有限公司 控制 统等,提供综合管理整体解决方案、技

术支持。

成立于 1995 年 1 月 12 日,注册资本为

航天四创科技有限责任 受同一公司最终

4 9,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信息化系统集

公司 控制

成。

成立于 2008 年 11 月 14 日,注册资本为

天津神舟通用数据技术 受同一公司最终

5 6,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研发数据库软件

有限公司 控制

产品,提供数据库支撑平台。

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8 日,注册资本为

航天(北京)科技文化 受同一公司最终 550 万元,主营业务为以文化创意为核6

发展有限公司 控制 心,围绕航天品牌,以版权运作为基础,

输出品牌、输出创意。

成立于 1993 年 5 月 19 日,注册资本为

山东山大华天软件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7 3,8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制造业信息化软

公司 控制

件的咨询、研发、培训和系统集成。

成立于 2011 年 10 月 8 日,注册资本为

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 受同一公司最终

8 1,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公文交换系统软

有限公司 控制

硬件研发、集成及服务。

补充法律意见(一)

(5)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所的主要控股企业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成立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通信产品、新材

深圳市航天新创科技有 受同一公司最终

1 料产品、光电子产品、机电设备、计算

限公司 控制

机软硬件及相关材料的技术开发及销

售,计算机软件的系统集成。

成立于 2004 年 7 月 15 日,注册资本为

8,100 万元,主营业务为货物与技术进出

四川航天拓鑫玄武岩实 受同一公司最终

2 口;玄武岩纤维材料、制品、设备的生

业有限公司 控制

产和销售;其他新型纤维材料及制品的

生产、开发、销售。

(6)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的主要控股企业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成 立 于 1983 年 3 月 , 注 册 资 金 为

受同一公司最终 15,647.20 万元,主营业务为电工器材及

1 首都航天机械公司

控制 其配件、日用电器、金属制品、汽车配

件、仪器仪表的制造、加工等。

成 立 于 1986 年 8 月 , 注 册 资 金 为

受同一公司最终 12,786.50 万元,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

2 长治清华机械厂

控制 金属结构件、机械零部件、起重机械及

设备的制造、销售等。

成 立 于 1992 年 1 月 , 注 册 资 金 为

受同一公司最终

3 北京航天万源科技公司 20,020.70 万元,主营业务为货物进出口、

控制

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成 立 于 1993 年 7 月 , 注 册 资 金 为

受同一公司最终 12,884.10 万元,主营业务为销售机电设

4 航天万源实业公司

控制 备、电子产品、塑料制品、文具用品、

非金属制品等。

成立于 2008 年 11 月,注册资本为 500

天津航天长征技术发展 受同一公司最终 万元,主营业务为航天技术的开发和应5

有限公司 控制 用、航天技术相关产业的投资、建设和

经营。

成立于 2002 年 3 月,注册资本为 5,000

受同一公司最终

6 长征火箭工业有限公司 万元,主营业务为航天科技产品、卫星

控制

应用产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技术

补充法律意见(一)

开发、服务等。

成立于 1998 年 3 月,注册资本为 18,000

中国亚太移动通信卫星 受同一公司最终 万元,主营业务为销售机械设备、电子7

有限责任公司 控制 产品;计算机软件、通讯产品的技术开

发、服务等。

成立于 2007 年 6 月,注册资本为 33,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加工气化炉及关键设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 受同一公司最终

8 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勘察

有限公司 控制

设计、工程咨询;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

发展;压力管道设计、压力容器设计。

ASTROTECH GROUP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7 年 4 月,注册资本为 170 万9

LIMITED 控制 美元,未开展任何业务。

成立于 1983 年 3 月,注册资金为 4,677

万元,主营业务为航天私服控制系统、

流程传动及液压控制设备、机电控制设

受同一公司最终

10 北京实验工厂 备、电液伺服阀变频驱动器、液压泵、

控制

气动机、微特电机、液压能源、高精密

传感器、自动控制设备的研制、生产和

销售。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4 年 6 月,注册资金为 200 万

11 北京航天博物馆

控制 元,主营业务为航天科技成果展览。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1 年 7 月,注册资金为 811 万

12 北京长征宾馆

控制 元,主营业务为住宿服务。

(7)航天动力技术研究院的主要控股企业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成立于 2002 年 8 月,注册资本为 3,165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1 万元,主营业务为增雨防雹火箭、气象

责任公司 控制

探测火箭产品研制。

成立于 2002 年 12 月,注册资本为 9,000

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 受同一公司最终

2 万元,主营业务为双金属复合管系列产

有限公司 控制

品研制。

成立于 2001 年 8 月,注册资本为 13,033

陕西航天龙腾汽车服务 受同一公司最终

3 万元,主营业务为品牌汽车销售、维修

有限公司 控制

及技术服务。

补充法律意见(一)

成立于 2007 年 12 月,注册资本为 26,000

受同一公司最终

4 西安康本材料有限公司 万元,主营业务为高性能碳纤维及制品

控制

的研制和生产。

成立于 2005 年 9 月,注册资本为 2,402

常州山由帝杉防护材料 受同一公司最终

5 万美元,主营业务为汽车用窗膜及高性

制造有限公司 控制

能功能膜生产。

成 立 于 2003 年 7 月 , 注 册 资 本 为

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 受同一公司最终

6 9,317.7625 万元,主营业务为覆铜板生

有限公司 控制

产制造。

(8)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的主要控股企业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航天神舟投资管理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 立 于 2009 年 7 月 , 注 册 资 本 为1

公司 控制 33,652.82 万元,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

成立于 1993 年 4 月,注册资金为 518 万

受同一公司最终

2 北京翔宇空间技术公司 元,主营业务为卫星部件、元器件、原

控制

材料、地面仪器等设备引进业务。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97 年 4 月,注册资金为 500 万

3 北京航天宇通科贸中心

控制 元,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

成 立 于 1997 年 8 月 , 注 册 资 本 为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 受同一公司最终

4 91,659.8774 万元,主营业务为小卫星、

限公司 控制

微小卫星研制,卫星应用地面设备研制。

成立于 2008 年 11 月,注册资本为 17,000

航天神舟科技发展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万元,主营业务为卫星、飞船及其他航5

公司 控制 天器研制,卫星应用及空间技术二次开

发,资产管理、企业管理、项目投资。

成立于 2011 年 10 月,注册资本为 2,200

万元,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

北京中关村航天创新园 受同一公司最终

6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资产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控制

管理;投资管理;物业管理;承办展览

展示活动等。

(9)航天推进技术研究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的主要控股企业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一)

成立于 1999 年,注册资本为 23,968 万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 受同一公司最终

1 元,主营业务为泵、液力传动、流体计

份有限公司 控制

量的研制。

西安航天神舟旅游餐饮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2002 年,注册资本为 800 万元,2

有限责任公司 控制 主营业务为餐饮、旅游业务。

华东理工大学设计研究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88 年,注册资本为 1,505 万元,3

院有限公司 控制 主营业务为工程设计业务。

(10)四川航天技术研究院(四川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控股企业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11 日,注册资本为

四川神坤装备股份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1 30,400 万元,主营业务为煤矿用液压支

公司 控制

架研制。

成立于 1998 年 5 月 18 日,注册资本为

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2 7,500 万元,主营业务为房产建筑、通讯、

责任公司 控制

物流业务、物业管理。

成立于 2005 年 7 月 18 日,注册资本为

四川航天世都科技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3 5,5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制造、销售;工

公司 控制

业产品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成立于 1999 年 3 月 4 日,注册资本为

成都航天万欣科技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4 4,520 万元,主营业务为汽车冲焊件、改

公司 控制

装车及方舱非标加工。

(11)中国航天电子技术研究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院)的主要控股企业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成立于 1991 年 4 月 12 日,注册资本为

中国时代远望科技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1 6,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自营和代理各类

公司 控制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成立于 1995 年 4 月 5 日,注册资本为

22,744 万元,主营业务为运载火箭、卫

陕西航天导航设备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2 星和其它航天器导航与控制设备及精密

公司 控制

机电产品的技术开发、设计与生产、销

售、咨询、服务。

补充法律意见(一)

成立于 2008 年 12 月 23 日,注册资本为

11,249 万元,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技

北京航天时代光电科技 受同一公司最终 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3

有限公司 控制 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电子产品、仪

器仪表。

成立于 2002 年 12 月 26 日,注册资本为

航天电工技术有限责任 受同一公司最终

4 62,723 万元,主营业务为电线电缆制造

公司 控制

安装。

(12)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研究院)的主要控股企业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成立于 2008 年 7 月 30 日,注册资本为

受同一公司最终

1 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5,939.8 万元,主营业务为烟气治理、

控制

污水处理、废固处理。

成立于 2009 年 7 月 15 日,注册资本为

航天神舟飞行器有限公 受同一公司最终

2 10,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无人机及导弹

司 控制

相关配套设备研制生产。

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安防产品研发、

北京航天易联科技发展 受同一公司最终

3 制造、集成、销售、服务;安防工程项

有限公司 控制

目承包及实施;光机电一体化设备、传

感器、仪器仪表产品制造、销售等。

成立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技术推广服务;

北京航天益森风洞工程 受同一公司最终

4 技术检测;工程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

技术有限公司 控制

销售机械设备;维修机械设备;专业承

包。

成立于 1993 年 3 月 26 日,注册资金为

北京航天宏伟压力容器 受同一公司最终 300 万元,主营业务为承担各类压力容5

检验站 控制 器和气瓶的检验及管道的无损检测;压

力容器修复、管道的焊接等。

(13)中国航天工程咨询中心的主要控股企业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一)

成立于 1997 年 1 月 15 日,注册资金为

北京航天宏康计算机技 受同一公司最终

1 100 万元,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技术

术开发中心 控制

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1989 年 4 月 11 日,注册资金为

2 北京航信招待所

控制 40 万元,主营业务为房屋出租。

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 23 日,注册资本为

北京航天兴科高新技术 受同一公司最终

3 50 万元,主营业务为计算机系统;通信

有限公司 控制

终端。

北京航天神建工程设计 受同一公司最终 成立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注册资本为4

有限公司 控制 150 万元,主营业务为工程勘查设计。

成立于 2011 年 9 月 14 日,注册资本为

航天未来(北京)科技 受同一公司最终

5 100 万元,主营业务为航天技术推广,

传播有限公司 控制

会展服务。

(14)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院)的主要控股企业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成立于 1998 年 5 月,注册资本为 125,018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 受同一公司最终

1 万元,主营业务为高端汽车零部件、新

有限公司 控制

能源光伏、新材料应用。

成立于 2005 年 3 月 31 日,注册资本为

上海长城金点定位测控 受同一公司最终 12,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定位、导航、2

有限公司 控制 测控、信息处理系统,终端设备研究、

销售及售后服务。

成立于 1998 年 2 月 17 日,注册资本为

上海珂纳电气机械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3 35,768.6 万元,主营业务为制冷压缩机

公司 控制

及其零部件的开发、制造、销售。

成立于 2008 年 8 月 1 日,注册资本为

内蒙古神舟光伏电力有 受同一公司最终 7,4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可再生能源开4

限公司 控制 发、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

成立于 1981 年 7 月 14 日,注册资本为

10,317.9 万元,主营业务为军工产品,

上海仪表厂有限责任公 受同一公司最终 机电、办公自动化设备及仪表、一类医5

司 控制 疗器械、通讯设备、液气动元件及系统

产销、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

技术的进口。

补充法律意见(一)

成立于 2006 年 9 月 4 日,注册资本为

上海航天万源稀土电机 受同一公司最终

6 5,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销售机电产品、

有限公司 控制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机制造。

成立于 2009 年 2 月 24 日,注册资本为

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7 34,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动力、便携、

责任公司 控制

储能电源系统设计、集成和销售。

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26 日,注册资本为

14,092.2 万元,主营业务为广播电视设

上海新上广联合发展有 受同一公司最终

8 备,广播电视接收机,电子计算机,电

限公司 控制

子照明器具,家用电器,模具及注塑件,

建材,家电,百货的经营。

成立于 1993 年 6 月 1 日,注册资金为

4,200 万元,主营业务为航天产品、空调

受同一公司最终

9 上海新力机器厂 产品、锻压成型设备、液压控制设备及

控制

元器件、汽车配件、非标设备的安装及

维修。

成立于 2006 年 9 月 4 日,注册资本为

上海航天万源稀土电机 受同一公司最终 1,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稀土电机领域内10

研发中心 控制 的研发和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成立于 2011 年 10 月 11 日,注册资本为

900 万元,主营业务为从事光伏电力科

受同一公司最终

11 上海神舟电力有限公司 技、新能源科技等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的

控制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

成立于 1995 年 5 月 29 日,注册资金为

1,833.5 万元,主营业务为雷达、导航、

受同一公司最终

12 上海航天有线电厂 通讯、汽配件、广播电视设备、传输、

控制

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家电、微电机

安全设备,电子产品制造。

成立于 1993 年 11 月 2 日,注册资本为

900 万元,主营业务为从事货物与技术

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责 受同一公司最终

13 的进出口业务,货运代理,仓储(除危

任公司 控制

险品),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国内

商业等。

成立于 1994 年 3 月 21 日,注册资本为

12,755 万元,主营业务为航天产品的研

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 受同一公司最终 究、销售及相关业务,对工业企业投资14

公司 控制 经营,汽车燃气装置、汽车加气站设备

的设计、安装、销售,润滑油的销售,

汽车燃气装置,加气站设备等。

成立于 2007 年 5 月 17 日,注册资本为

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公 受同一公司最终

15 219,039 万元,主营业务为多晶硅及下游

司 控制

产品、副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补充法律意见(一)

成立于 1993 年,注册资本为 4,500 万元,

受同一公司最终

16 上海航天实业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为新材料与新能源产品生产和

控制

销售。

2、控股股东乐凯公司的主要控制企业的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乐凯保定化工设计研究院的注册资金发生了变化,保定乐凯薄膜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与发行人的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

成立于 1998 年 2 月,注册资金 10,113 万元,法

乐凯保定化工

1 同一母公司 定代表人为王剑虹,主营业务为从事化工工程、

设计研究院

建筑工程设计咨询。

成立于 2001 年 4 月 25 日,注册资本 12,988 万元,

保定乐凯薄膜 受同一公司最

2 法定代表人为侯景滨,主营业务为从事聚酯片

有限责任公司 终控制

基、聚酯薄膜及复合薄膜的生产。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2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新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2012 年 1-6 月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占同类交易

关联方名称

内容 定价方式 金额 金额的比

例%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采购商品 市场价 2,000,013.70 11.75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市场价 11,570.02 0.07

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市场价 1,936,447.06 11.38乐凯(沈阳)科技产业有限责

采购商品 市场价 1,238,461.56 7.28任公司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保定 采购商品 市场价 72,734.67 0.54

补充法律意见(一)通达实业公司

保定市乐凯化学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市场价 17,800.00 0.10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

采购商品 市场价 56,124.39 0.32公司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

接受劳务 市场价 8,882.62 100公司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接受劳务 市场价 59,478.72 100

乐凯保定化工设计研究院 接受劳务 市场价 1,651,094.74 100保定乐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

接受劳务 市场价 165,526.54 100司

合计 7,218,134.02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2012 年 1-6 月

关联交易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占同类交易金

定价方式 金额

额的比例%

保定乐凯化学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市场价 5,897.44 7.96

合 计 5,897.44

3、关联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正在履行的关联担保如下:

(1)2011 年 12 月 29 日,乐凯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额保字 00111207 号),乐凯公司为发行人自 2011 年12 月 29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9 日期间对该行发生的最高额为 6,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的借款期限及额度内,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① 2011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11207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608.2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1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

补充法律意见(一)日 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② 2012 年 1 月 17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0105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444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1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③ 2012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0302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4,297,479.83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3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 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5%。

④ 2012 年 5 月 4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0502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689.6791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5 月 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⑤ 2012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0601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339.3531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6 月 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2)2011 年 8 月 25 日,乐凯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1 年西授字第 049 号),乐凯公司为发行人与该行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2011 年西授字第049 号)项下的债务,在授信期间和总额为 1,000 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授信协议》项下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 1,400 万元;授信期间自 2011 年 8 月 25 日至 2012 年 8 月 24 日。

在上述授信期限及授信额度内,截至2012年6月30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① 2011年9月26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2011年西授字第049号—01),发行人向该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

补充法律意见(一)限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25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2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

② 2011年12月22日,发行人与该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2011年西授字第049号—02),发行人向该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22日至2012年12月21日。

4、物业租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仍租赁控股股东乐凯公司的房屋及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1 年 1 月 1 日,乐凯磁信息与乐凯公司签订《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号:11-04),乐凯磁信息承租乐凯公司位于保定市乐凯南大街 6 号乐凯公司院内的磁带科研楼(保房 C 字第 301916 号)、盒式带车间、涂磁车间、北涂磁(保房 C 字第 300437 号)、产成品库(保房 C 字第 300440 号)等共 10 处房产及其构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建筑面积共计 11,776.54 平方米;出租房屋的月租金为 59,241.38 元,每年合计 710,896.55 元,租赁期自 2011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3 月 9 日,因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为乐凯新材,乐凯新材与乐凯公司签订《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号:11-04),租赁期限调整为自 2011 年 3 月 9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除此之外,其他条款与上述 2011年 1 月 1 日签订的《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号:11-04)保持不变。

(2)2011 年 1 月 1 日,乐凯磁信息与乐凯公司签订《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号:11-03),乐凯磁信息承租乐凯公司位于保定市乐凯南大街 6 号乐凯公司公司院内的科研楼及库房、盒式带、南涂磁、北涂磁、成品库等土地(保定国用[2003]字第 1306003376 号),租赁的土地面积共计 25,491.2平方米;租金为 13.6 元/平方米,年租金总计 346,680.32 元,租赁期自 2011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1 年 3 月 9 日,因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为乐凯新材,乐凯新材与乐凯公司签订《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号:11-03),租赁期限调整为自 2011 年 3 月 9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除此之外,其他条款与上述 2011年 1 月 1 日签订的《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号:11-03)保持不变。

5、商标使用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2012年6月30日,发行人仍使用控股股东乐凯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10月28日,发行人与乐凯公司签订了《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

合同(1)》(合同编号:2011005),乐凯公司将其所拥有的第583511号“ ”、第

583528号“ ”、第1734091号“ ”、第1734092号“ ”的四项注册商标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

(2)2011年10月28日,发行人与乐凯公司签订了《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

合同(2)》(合同编号:2011006),乐凯公司将其所拥有的第786638号“ ”注册商标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

6、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2年1月至6月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新增的建设工程合同情况如下:

(1)2012年4月9日,发行人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涂布生产线设备电气搬迁安装合同》(合同编号:LKXC2012-04-09),约定由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涂布生产线设备电气搬迁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为52万元。

(2)2012年5月10日,发行人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整理楼及外围电气施工项目合同》(合同编号:LKXC2012-05-10),约定由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整理楼及外围电气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59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一)

(3)2012年5月24日,发行人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磁浆配管合同》(合同编号:LKXC2012-05-11),约定由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磁浆配管”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为24.05万元。

(4)2012年6月28日,发行人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750制浆系统设备管道安装合同》(合同编号:LKXC2012-06-28),约定由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750制浆系统设备管道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为64万元。

(5)2012年6月28日,发行人与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750制浆仪表自控安装合同》(合同编号:LKXC2012-05-11),约定由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生产线750制浆仪表自控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为22.7万元。

7、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的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2 年6 月30日

应付账款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667,433.98

应付账款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保定通达实业公司 28,543.10

应付账款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34,547.27

应付账款 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 1,419,208.64

应付账款 乐凯保定化工设计研究院 728,000.00

应付账款 保定乐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85,980.78

其他应付账款 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 46,666.67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应付账款均为销售或购买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而发生的正常往来款项;其他应付款为应付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三)关联交易公允性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2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富志侠、林钢和马学禄就发行人 2009年至 2012 年 6 月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审核意见,其认为:“2009 年、2010 年、2011 年及 2012 年 1-6 月,公司与关联方的提供劳务、出售商品、接受劳务、采购商品、房屋租赁、建设工程、委托贷款和关联担保均系基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公司提供劳务、出售商品、接受劳务、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的,房屋租赁的租金价格合理,建设工程的关联交易经过招投标程序,定价公允;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系其为支持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而自愿提供,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获得银行贷款资金,保证了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关联方无偿许可公司使用其商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于 2012 年 1 月-6 月的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上述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部分商品系产品特殊要求或关联租赁所致,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上述向关联方出售商品的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担保的相关协议内容合法,关联方为发行人向银行的借款提供的担保系控股股东为支持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发展而自愿提供,不会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发行人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租赁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搬迁至新厂区,主要生产经营及办公均在新厂区进行,发行人目前仅存在少量关联租赁,不会对发行人资产独立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5、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无偿许可发行人独占使用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并不构

补充法律意见(一)成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实质性损害,且发行人正在申请自己的商标。

6、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上述建设工程关联交易经过招投标程序,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应付账款均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发行人上述其他应付账款为应付保定乐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独立董事制度》作了修订,经对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核查,上述制度对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

1、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决策程序的规定摘录如下: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补充法律意见(一)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补充法律意见(一)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决策程序的规定摘录如下: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补充法律意见(一)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

补充法律意见(一)董事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报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须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3、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关于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决策程序的规定摘录如下: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并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负有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责任: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发行人已在上述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经核查,该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发行人相关程序决议通过,是合法、有效的。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

补充法律意见(一)瞒。

二十三、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他项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授权公告日 专利期限

号 类别 权利

一种抗静电全息磁 2009.11.26 至

1 ZL200910175250.8 发明 2012.05.30 无

条 2029.11.25

实用 2011.11.09 至

2 ZL201120441212.5 一种转移型磁条 2012.10.17 无

新型 2021.11.0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新取得的专利,上述专利产权界定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正在申请的注册商标

根据中国商标网(http://sbcx.saic.gov.cn/trade)的公开信息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申请号为10225834

的商标“ ”注册商标申请的进展情况为:2012年8月23日,该商标的商标状态为“打印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2012年9月14日,该商标的商标状态为“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或补充材料,待审”。

(三)资产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要财产未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物业租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鉴

补充法律意见(一)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搬迁工作已基本完成,主要生产及经营部分已搬至其新厂区,因此发行人减少了向乐凯公司租赁土地及房屋的情形。

2012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与乐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发行人搬迁后续工作安排需要,发行人继续租赁使用乐凯公司位于保定市乐凯南大街 6号乐凯大院内的北涂磁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租赁土地面积为 450 平方米,房屋面积为 234 平方米,月租金合计为 1,687.11 元,租赁期至 2013 年 12 月 31日。双方同意根据发行人的搬迁后续工作进展,就上述租赁土地及房屋相关事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发行人搬迁后续工作全部完成后,双方将签订终止协议,发行人不再租赁使用乐凯公司的土地及房屋。除继续租赁上述房屋及土地外,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发行人不再租赁使用 2012 年 3 月 9 日签订的《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号:11-03)及《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号:11-04)项下的其他的土地及房屋。

(五)商标使用许可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2年5月24日出具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乐凯公司许可发行人使用的第583511号、第583528号、第1734091号、第1734092号合计四项注册商标续展手续均已办理完毕。第583511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第583528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第1734091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第1734092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

二十四、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借款合同

补充法律意见(一)

(1)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借款

2011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授信协议》(编号:2011 年西授字第 049 号),由该行向发行人提供 1,400 万元的授信额度;额度类别为循环额度;授信期间从 2011 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12 年 8 月 24 日止;该协议项下发行人所欠的一切债务由乐凯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须向该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011 年 8 月 25 日,乐凯公司向该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1 年西授字第 049 号),就上述《授信协议》(2011 年西授字第 049 号)授信期间和总额为 1,000 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乐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十二、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之“(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之“3、关联担保”之“(2)”。

在上述授信期限及授信额度内,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具体借款合同,其中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2011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2011 年西授字第 049 号—02),发行人向该行借款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2 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 25%。

(2)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的借款

① 2011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11207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608.2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1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 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② 2012 年 1 月 17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0105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444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1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补充法律意见(一)

③ 2012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0302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4,297,479.83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3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 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5%。

④ 2012 年 5 月 4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0502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689.6791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5 月 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⑤ 2012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0601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339.3531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6 月 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⑥ 2012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0702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646.5673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7 月 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⑦ 2012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0807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341.2811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8 月 3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 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⑧ 2012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1016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4,073,285.50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 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⑨ 2012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1201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698.5046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

补充法律意见(一)日 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⑩ 2012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1102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305.5612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 3-5 年(含 5 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乐凯公司以其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额保字 00111207 号)为发行人上述贷款提供最高债权额为 6,000 万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十二、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之“(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之“3、关联担保”之“(1)”。

2012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1015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5,099,928.20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 6 个月至 1 年(含 1 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2012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贷字 00121101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216.6929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首次放款日起,到期日为 2013 年 11 月 8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 6 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基准利率上浮 10%。

(3)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的借款

① 2012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 冀保银贷字第 12100029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32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18 日至 2013 年 1 月 18 日,贷款利率为 8.528%。

② 2012 年 2 月 16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 冀保银贷字第 12100123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232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3 年 2 月 16 日,贷款

补充法律意见(一)利率为 8.528%。

③ 2012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 冀保银贷字第 12100200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58.28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3 月 12 日至 2013 年 3 月 12 日,贷款利率为 8.528%。

④ 2012 年 5 月 14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 冀保银贷字第 12100376 号),发行人向该行贷款 122.35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2 年 5 月 14 日至 2013 年 5 月 14 日,贷款利率为 8.528%。

2、担保合同

2012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保证金协议(期间)》(合同编号:(2012)冀保银保证金字第 12320092 号),发行人同意在 2012 年 3 月 12 日至 2013 年 9 月 12 日期间内,以保证金用于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各类保函、票据、信用证等各类银行业务的及时清偿。

3、采购合同

(1)2012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与乐凯纸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20319),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乐凯纸业采购“200 克磁记录原纸”,合同价款为 232.2 万元,合同有效期自 2012 年 3 月 19 日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2012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与乐凯纸业签订《<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根据发行人生产需要和《购销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将《购销合同》的合同有效期延长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购销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2)2012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与山东凯丽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20828),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山东凯丽采购“磁记录原纸”,合同价款为 280万元,合同有效期自 2012 年 8 月 28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3)2012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与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21018),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一)采购“铁氧体料粉”,合同价款为 135 万元,合同有效期限自 2012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

(4)2012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与烟台敬瑞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21028),合同约定:发行人向烟台敬瑞化工有限公司采购“水性聚氨酯 6909”,合同价款为 927,360 元,合同有效期自 2012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3年 3 月 31 日。

4、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序

采购方 合同名称 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号

上海铁路印刷 《铁路客运自动售检票磁 发行人按照对方订单要求 2009.03.01 至1

有限公司 票专用纸购销合同》 向其提供产品 2014.02.28

中国铁道出版 《铁路客运自动售检票磁 发行人按照对方订单要求 2010.07.01 至2

社印刷厂 票专用纸购销合同》 向其提供产品 2015.06.30

发行人根据对方要求向其

东港安全印刷 《关于乐凯磁条的购销协 提供适用于银行存折领域 2011.11.01 至3

股份有限公司 议》 的黑色高抗剥离磁条和黑 2012.12.31

色低抗剥离磁条

5、建设工程合同

2012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与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行人将“2#涂布生产线项目(磁条装饰膜车间、整理车间)”发包给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地点为保定高新区西区电厂八期南侧,建筑面积为 12,525.41 平方米,合同价款为 18,695,478 元。

6、土地出让意向性协议

2012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与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土地出让意向性协议》,协议约定:发行人拟通过招拍挂程序受让取得位于西二环东侧、电厂南侧的土地一宗,发行人先行支付意向性预付款 750 万元,如果发行人未能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上述土地,先行支付的意向性预付款全额退还给发行人。

7、保荐及承销协议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2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订了《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协议就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涉及的各种问题及保荐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各自义务的前提下,合同履行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承诺,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1、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占其他应

与本公司 收款总额 性质或内

单位名称 金额 年限

关系 的比例 容

(%)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土地购置

非关联方 7,500,000.00 1 年以内 84.83

开发区西区管理委员会 意向金

各中介机

中介机构费 非关联方 1,181,000.00 1 年以内 13.36

构费用

刘嘉秋 公司员工 20,000.00 1 年以内 0.23 备用金

田旭东 公司员工 17,468.00 1 年以内 0.20 备用金

曹晨飞 公司员工 15,000.00 1 年以内 0.17 备用金

合计 8,733,468.00 98.78

上述发行人对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为:2012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与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土地出让意向性协议》,协议约定:发行人拟通过招拍挂程序受让取得位于西二环东侧、电厂南侧的土地一宗,发行人先行支付意向性预付款750 万元,如果发行人未能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上述土地,先行支付的意向性预付款全额退还给发行人。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一)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五、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补充核查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如下:

2012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该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在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十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修订。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二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经核查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会议记录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十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

补充法律意见(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简历变动及新增董事的简历的情况如下:

1、王树林 董事长

男,196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1985 年 8 月至 1997 年 10 月:历任化工部第一胶片厂车间技术员、车间副主任、主任、支部书记;1997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2 月:历任乐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1998 年 12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乐凯胶片总经理。2011 年 12月至 2012 年 7 月:任乐凯公司党委书记;2011 年 12 月起至今:任乐凯公司总经理;2012 年 7 月起至今:任乐凯公司党委副书记;2005 年 5 月起至今:历任乐凯胶片董事、董事长;2012 年 4 月起至今:任合肥乐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2 年 2 月起至今:任保定乐凯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2 年2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

2、林钢 独立董事

男,1953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硕士学历,教授。1971 年 9 月至 1984 年 8 月:任北京自动化仪表三厂财务主管;1999 年 7月至 2009 年 6 月: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产业管理处处长、人大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1986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 年 7 月起至今:任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 年 12 月起至今:任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65)独立董事;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2012 年 7 月起至今:任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42)独立董事。

3、富志侠 独立董事

男,194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高级工程师。1970 年至 1984 年 12 月:历任青海黎明化工厂工人、副科长;1984年 12 月至 1989 年 10 月:任化工部二局主任科员;1989 年 10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化工部科技司(化工部军工办公室)副主任;1993 年 4 月至 1997 年 4 月:任化工部军工办公室副主任;1997 年 4 月至 1997 年 10 月:任化工部行业指导司副司长;1997 年 10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乐凯公司副总经理;1997 年 11 月至2001 年 5 月:任乐凯胶片董事;2001 年 5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乐凯胶片监事

补充法律意见(一)会主席;2004 年 7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兼科技军工部主任;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2011 年 1 月起至今:任国杰老教授科技咨询开发研究院副院长;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4、郝春深 监事

男,1967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1989 年 10 月至 2002 年 8 月:历任乐凯公司涂塑纸基车间技术员、政策研究室科员、财务处科员、资产部经理助理;2002 年 8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杭州乐凯立体影像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乐凯公司黑白厂副厂长;2004 年 10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乐凯公司资产财务部经理助理、经理;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乐凯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2005年 2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乐凯磁信息监事。2012 年 7 月起至今:任乐凯公司总会计师;2010 年 11 月起至今:任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0 年 10月起至今:任乐凯胶片监事;2012 年 4 月起至今:任合肥乐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监事;2004 年 2 月起至今:任保定乐凯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监事;2011 年 2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监事。

5、王朝辉 董事

男,1970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1993 年 8 月至 2006 年 1 月:历任乐凯公司仪表车间技术员、副主任、主任、工程管理部副经理;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3 月:任乐凯胶片装备部经理;2007年 3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乐凯保定化工设计研究院院长。2011 年 2 月至今:任乐凯公司战略部经理;2012 年 8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的变动情况如下:

2012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朝辉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012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补充法律意见(一)于选举王朝辉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因发行人原董事郑之敏因病去世,同意选举王朝辉为公司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根据王朝辉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任董事王朝辉先生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

二十八、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 项 税率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15%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

增值税 17% 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

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计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补充法律意见(一)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及其依据

1、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依据

发行人于2011年8月16日取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13000079),有效期为3年。

高新技术产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8 年 4 月 14 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其中第四条规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 2008 年 1月 1 日起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 2012 年 1-6 月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出口退税及依据

发行人的磁条、磁卡产品出口退税率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6 月30 日为 17%。

发行人享受上述出口退税的依据如下:

2009 年 6 月 3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财税[2009]88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从 2009 年 6 月 1 日起,磁条磁卡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根据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于 2005 年 7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知协字[2005]12 号),发行人于 2012 年 6 月29 日收到专利申请资助金 4,750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

根据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一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税务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按时、足额纳税,所执行税种、税率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自 2009 年至今,未发现偷税、漏税、拖欠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因违反国家有关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被我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2 年 9 月14 日出具的《完税证明》,确认:“兹证明,我局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的地税主管机关。该公司自 2009 年至今,所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依法进行了纳税申报,并按申报足额缴纳了各项税收,无欠税记录”。

根据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能够按照税法规定,没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企业环保核查证明》(高区环核字[2012]第 7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法律意见(一)发行人及其前身乐凯磁信息自 2009 年 1 月以来,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也不存在被环保机关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乐凯磁信息自成立以来,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一直严格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自 2009 年至今,未发生违反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我局行政处罚”。

(三)根据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一直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政府相关规定。自 2009 年至今,该公司无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

三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

(一)经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十一、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暂行办法》、《编报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编报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与本次

补充法律意见(一)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各方面均已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格和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本所律师核查的范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一)(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章页)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娄 爱 东

肖 钢

陈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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