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新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来源:巨潮网 2015-04-07 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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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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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康达股发字[2012]第 023 号

二零一二年五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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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正 文 ..................................................................................................................... 8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9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四、发行人的设立 ....................................................................................14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20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2八、发行人的业务 ....................................................................................26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8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6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7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8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9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9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0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1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2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3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4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4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6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46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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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乐凯新材 指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3 月共同发起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包括 1

发起人 指 名法人及 193 名自然人

乐凯磁信息 指 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乐凯磁带厂 指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乐凯磁带厂

乐凯公司 指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乐凯公司工会 指 中国乐凯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

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中

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持

职工持股会 指

有股权

航天科技集团 指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通达公司 指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保定通达实业公司

山东凯丽 指 山东凯丽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乐凯纸业 指 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大信会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指 创业板上市流通

报告期 指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行有效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 指 程》

经发行人 2012 年 3 月 7 日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草案)》,待上市后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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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发行人 2011 年 2 月 26 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发行人 2011 年 2 月 26 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发行人 2011 年 2 月 26 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发行人 2011 年 11 月 28 日 201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指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发行人 2011 年 11 月 28 日 201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

《独立董事制度》 指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经发行人 2011 年 2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指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发行人 2011 年 2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指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发行人 2011 年 11 月 28 日 201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指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发行人 2011 年 11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细则》 指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发行人 2011 年 11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细则》 指 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发行人 2011 年 11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细则》 指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指 经发行人 2011 年 11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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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会工作细则》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 10 届第 42

《公司法》 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 10 届第 43

《证券法》 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 10 届第 76

《律师法》 指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

办法》(2009 年 1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第 249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9

《暂行办法》 指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编报规则》 指 告》(证监发[2001]37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国证监会令第 41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

(试行)》 指 法部公告[2010]33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法律意见书》 指 市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审计报告》 指 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2]第 1-0969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12]第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1-0479 号)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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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的《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2]第 1-047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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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康达股发字[2012]第023号致: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编报规则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该等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所有核查对象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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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或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并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

发行人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上市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发行人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

2012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代理人共 194 名,代表股份 4,6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与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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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三)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已依法定程序获得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股东大会已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发行上市方案尚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发行人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四)经核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五)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该等授权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范围、程序均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期限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已经超过三年。

(二)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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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已持续经营 3 年以上,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核查如下:

(一)经发行人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以每股人民币1 元面值公开发行不超过 1,540 万股股票,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经发行人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乐凯磁信息于 2005 年 2 月 3日成立,以 2010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 3 年。

2、根据《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发行人 2009 年度、2010年 度 、 2011 年 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9,392,905.60 元 、20,142,950.60 元、31,344,240.95 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 2 年连续盈利,最近 2 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84,817,727.61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4,60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四)根据大信验字[2010]第 1-0076 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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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主营业务为从事热敏磁票、磁条及磁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原为乐凯公司。2011 年 9 月 5 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改革[2011]1035 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乐凯公司整体并入航天科技集团。2011 年 9 月 30 日,乐凯公司完成了并入航天科技集团的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航天科技集团。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第五条的规定,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最近 2 年内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发行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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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八)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九)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十)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及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十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十三)根据大信会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货币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贵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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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财务状况以及 2011 年度、2010 年度、2009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于 2011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十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十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十七)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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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 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十九)经发行人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热敏磁票生产线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十)根据经发行人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发行 A 股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 A 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以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及发起人资格均符合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作为出资,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公司股本,设立过程中履行了资产审计、评估、验资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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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由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由 194 名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当时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热敏磁票、磁条及磁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实际生产经营的主要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自主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发行人独立进行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合法、独立的专利技术;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决策及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持续盈利;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不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系由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设立完成后,乐凯磁信息的所有资产由发行人继承。根据大信会计于 2011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0]第 1-0076 号),发行人已收到发起人以经审计的乐凯磁信息净资产折合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出资额均已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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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及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控股股东乐凯公司租赁办公和生产经营的相关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但发行人前身乐凯磁信息已于 2010 年 9 月通过招拍挂程序在保定市高新区西二环东侧、电厂南侧受让取得 45,502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保定市国用(2011)第 130600006052 号),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发行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12 年 2 月 28 日取得换发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保定市国用(2012)第130600006155 号)。发行人已完成磁介质火车票纸生产厂房的建设工作,并于2012 年 3 月 14 日取得相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保定市房权证字第U201200059 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完成部分生产线的搬迁,正在逐步进行整体搬迁工作。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整体搬迁完成后将不再向乐凯公司租赁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与发行人股东之间的资产产权界定清晰,不存在纠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以自有资产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对其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发行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以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越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而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或单位中的兼职及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1)兼职情况

姓 名 在发行人 兼职情况 兼职企业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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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担任的 与发行人关联关

职务 单位名称 职 务 系一、董事

乐凯公司 总经理、党委书记 母公司/控股股东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135) 董事长 同一母公司

合肥乐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同一母公司

王树林 董事长 保定乐凯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同一母公司

党委副书记、纪委

书记、监事长、工

乐凯公司 会主席 母公司/控股股东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135) 副董事长 同一母公司

徐京燕 副董事长 青岛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监事 母公司参股公司

副总经理、党委委

乐凯公司 员 母公司/控股股东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135) 董事 同一母公司

王一宁 董事 保定市乐凯化学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同一母公司

乐凯公司 总法律顾问 母公司/控股股东

受同一母公司控

郑之敏 董事 保定乐凯照相化学有限公司 董事 制

刘彦峰 董事 —— —— ——

陈必源 董事 —— —— ——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 常务理事 无

中国风能协会 副理事长 无

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 副理事长 无

马学禄 独立董事 海南智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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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富志侠 独立董事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 专家委员会主任 无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教授 无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765) 独立董事 无

林钢 独立董事 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二、监事

监事会主

张作泉 席 —— —— ——

总经理助理、财务

乐凯公司 负责人 母公司/控股股东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135) 监事 同一母公司

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同一母公司

合肥乐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监事 同一母公司

郝春深 监事 保定乐凯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监事 同一母公司

尚秋鸣 监事 —— —— ——三、高级管理人员

刘彦峰 总经理 —— —— ——

陈必源 副总经理 —— —— ——

王德胜 副总经理 —— —— ——

锁亚强 副总经理 —— —— ——

财务总监

兼董事会

周春丽 秘书 —— —— ——

(2)对外投资情况

在发行人担任的

姓名 对外投资企业 持股比 与发行人关联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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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例 关系

马学禄 独立董事 海南智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40% 无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对外投资情况。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工作并领取薪酬,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薪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已与其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为员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的各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决策和运作,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设置、运作保持独立完整,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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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

发行人是由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为 194 名,其中法人发起人 1 名,自然人发起人 193 名。

根据各发起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发起人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自然人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发起设立发行人的投资行为系其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法人发起人为依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其发起设立发行人的投资行为已通过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有效决议,并取得了批准和授权,有权从事为完成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而需要进行的投资行为和签署相关合同行为。

(二)发起人的出资

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发起人的出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现有股东情况

自发行人设立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仅发生过一次变化。由于发起人股东孙亮死亡而产生继承关系,导致股东由孙亮变更为赵晓红。发行人现有股东共 194 名,其中法人股东 1 名,自然人股东 193 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持股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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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定,发行人的各股东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现有 193 名自然人股东进行的逐一访谈,并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乐凯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为其本人/公司所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为他人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将其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乐凯公司持有发行人 44.2067%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原为乐凯公司。2011 年 9 月 5 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改革[2011]1035 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乐凯公司整体并入航天科技集团成为其全资子企业,航天科技集团依法对乐凯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乐凯公司不再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2011 年 9 月 30 日,乐凯公司完成了并入航天科技集团的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航天科技集团。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第五条规定,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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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发行条件的情形;(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系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不存在故意规避《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此次重组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有鉴于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发行人最近 2 年内的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五)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乐凯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现有193 名自然人股东进行的逐一访谈,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1、股东陈必源与陈利利为父女关系,陈必源持有发行人股份 316,813 股,持股比例为 0.6887%,陈利利持有发行人股份 46,260 股,持股比例为 0.1006%,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363,073 股,合计持股比例为 0.7893%。

2、股东廖双全与廖颖为父女关系,廖双全持有发行人股份 372,380 股,持股比例为 0.8095%,廖颖持有发行人股份 19,381,持股比例 0.0421%,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391,761 股,合计持股比例为 0.8516%。

3、股东崔国祥与崔红芳为兄妹关系,崔国祥持有发行人股份 207,503 股,持股比例为 0.4511%,崔红芳持有发行人股份 38,248 股,持股比例为 0.0831%,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245,751 股,合计持股比例为 0.5342%。

除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的股本演变

发行人前身乐凯磁信息系 2005 年 2 月 3 日在原乐凯磁带厂通过主辅分离整体改制的基础上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乐凯磁带厂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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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注意到,在乐凯磁带厂改制过程中存在以下瑕疵:

(1)乐凯磁带厂改制时的评估报告未向国务院国资委进行备案

根据 2001 年 12 月 31 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加 强 资 产 评 估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 国 办 发[2001]102 号)的规定,“一、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 14 号)第八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九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第十条规定,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根据 2003 年 4 月 25 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 号)的规定,设立国务院国资委,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划入的职责包括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乐凯磁带厂改制评估结果属于上述需要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事项,但乐凯公司未将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乐凯磁带厂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必达评报字(2004)第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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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号)和《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乐凯磁带厂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二)》(中必达评报字(2004)第 125 号)在国务院国资委予以备案。

2010 年 6 月 25 日,国务院国资委向乐凯磁信息颁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确认乐凯磁信息注册资本 1,244.2 万元,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550 万元,个人资本 694.2 万元;出资人为乐凯公司及刘彦峰等 16 名自然人。

2012 年 5 月 7 日,乐凯公司对发行人下发了《关于确认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批复》(乐凯资字[2012]2 号),经其确认“乐凯公司于 2005 年 2 月 18 日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了《关于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评估备案的报告》(乐凯字[2005]7 号),将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二)(中必达评报字(2004)第 125号)》向国务院国资委进行了申报备案,未取得正式受理文件。但你公司前身乐凯磁信息已在 2010 年 6 月 25 日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时将公司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取得《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乐凯磁带厂改制结果最终采用的净资产评估值符合国家政策相关规定,改制结果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虽然乐凯磁带厂改制时的评估报告未向国务院国资委进行备案,存在一定的瑕疵,但鉴于乐凯磁信息已经最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瑕疵对乐凯磁带厂改制的合法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改制实施结果未向相关部门备案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并于 2003 年 3 月 11 日起实施的《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 号)的规定,中央企业改制的,集团公司需将改制分流方案实施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于 2004 年 1 月 5 日向乐凯公司下发的《关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国资分配[2004]14 号),乐凯公司应及时将本次改制分流的实施结果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乐凯磁带厂改制完成后,乐凯公司未将改制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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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施结果报国务院国资委进行备案。

2012 年 5 月 7 日,乐凯公司对发行人下发了《关于确认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批复》(乐凯资字[2012]2 号),经其确认“乐凯磁带厂主辅分离改制在乐凯公司主持下进行,所依据的总体方案上报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改制实施方案亦经乐凯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乐凯磁带厂的改制过程按照总体方案及改制实施方案执行,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虽然乐凯公司未将本次改制分流的实施结果在国务院国资委进行备案,但鉴于乐凯磁带厂主辅分离改制所依据的总体方案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审核并予以批复,《改制实施方案》亦经乐凯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且乐凯磁信息已经最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瑕疵对乐凯磁带厂改制的合法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乐凯磁信息的设立

本所律师认为,乐凯磁信息设立时股东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经过资产评估,股东出资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并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2009 年 12 月股权转让及职工持股会清理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乐凯公司工会不再持有乐凯磁信息的股权。

4、2010 年 11 月股权转让及委托持股的消除

综上所述,乐凯磁信息设立后的历次股权转让均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履行了股东会的决议程序;上述股东变更事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备案登记。本所律师认为,乐凯磁信息的上述股东变更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演变情况

1、发行人系由乐凯磁信息于 2011 年 3 月 9 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4,6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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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行为合法、有效。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界定清晰,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设立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仅发生过一次变更,系由于股东孙亮死亡产生的基于继承关系而进行的股份转让。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变更事项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备案登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后的上述股东变更事项合法、有效。

(三)国有股转持

本所律师认为,国务院国资委已确认了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乐凯公司为发行人的国有股东,并同意乐凯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时将其持有发行人的 154万股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符合《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之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范围之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所律师注意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前身乐凯磁信息取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XK 国防-02-13-KS-0813)、《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编号:HEC06003)及《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8JA1947)的有效期均已届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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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2007 年 1 月 19 日,乐凯磁信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XK 国防-02-13-KS-0813),换证日期为 2009 年 6 月 1 日,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18 日。

2012 年 3 月 19 日,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出具《证明》,证明乐凯新材已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至 12 月 29 日通过了专家审查组对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延续申请的现场审查,新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正在办理中。

(2)2008 年 12 月 17 日,乐凯磁信息取得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编号:HEC06003),批准有效日期至 2012 年 1 月 21 日止。

2012 年 3 月 22 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乐凯新材的上述三级保密资格证书正在申请办理中。

(3)2008 年 4 月 10 日,乐凯磁信息取得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颁发的《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8JA1947),证明乐凯磁信息按照国家军用标准 GJB9001A-2001 的要求,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适用于磁记录材料(航空判读带)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有效期至 2012 年 4 月 9 日。

2012 年 4 月 6 日,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出具《证明》,证明乐凯新材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9 日通过了综合评议、名称变更确认和标准换版审核。审核界定的产品范围为:磁记录材料(航空判读带)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组织原名称为: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本次审核后确认其名称已变更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为:GJB9001B-2009;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正在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审批之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正在办理上述证件的延期申请手续过程中,在取得相关新的资质证书之前,其不从事上述相关武器装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本所律师认为,除部分武器装备产品的资质证书正在办理延期手续外,发行人已经取得与目前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资质和许可。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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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经对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情况以及发行人实际经营业务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经对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经过历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实际经营情况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航天科技集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航天科技集团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 乐凯公司

乐凯公司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20,335,077 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44.2067%。

2、发行人控股股东乐凯公司的主要控制企业

根据乐凯公司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乐凯公司的主要二级控制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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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序 与发行人的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号 关联关系主要投资企业

成立于 1996 年 4 月 26 日,注册资本 6 亿元,法

乐凯华光印刷 定代表人为滕方迁,主营业务为从事胶印板材、

1 同一母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柔性树脂版、印刷胶片等印刷影像材料的生产和

销售。

成立于 2006 年 1 月 18 日,注册资本

合肥乐凯科技 524,524,550.27 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树林,主营

2 同一母公司

产业有限公司 业务为从事聚酯薄膜、聚酯片基、复合薄膜、特

种薄膜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成立于 1999 年 6 月 21 日,注册资本 8,480 万元,

上海乐凯纸业 法定代表人为王瑞强,主营业务为从事影像用

3 同一母公司

有限公司 纸、涂塑纸基和特种高级工业用纸的生产和销

售。

成立于 1997 年 4 月 1 日,注册资金 4,556 万元,

沈阳感光化工 法定代表人韩屴,主营业务为从事照相有机物、

4 同一母公司

研究院 特种染料、染料中间体、药物中间体等精细化工

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成立于 1998 年,注册资金 6,500 万元,法定代表

乐凯保定化工

5 同一母公司 人为王剑虹,主营业务为从事化工工程、建筑工

设计研究院

程设计咨询。

南阳乐凯华光 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9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

6 资产管理有限 同一母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滕方迁,主营业务为从事实业投资

公司 及商务信息咨询。

成立于 1985 年 3 月 8 日,注册资金为 7,726.9 万

北京乐凯图片

7 同一母公司 元,法定代表人为冯军,主营业务为从事乐凯大

厦写字楼的出租和物业管理。

成立于 2003 年 11 月 13 日,注册资本为 71,183.65

保定乐凯宏达

8 同一母公司 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树林,主营业务为从事投资

实业有限公司

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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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成立于 2008 年 9 月 8 日,注册资本 60 万元,法

保定乐凯物业

9 同一母公司 定代表人为吴志成,主营业务为从事住宅小区物

管理有限公司

业管理服务。

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注册资金918.7万元,法

上海新风铜网 定代表人为张书军,主营业务为从事造纸用网、

10 同一母公司

造纸厂 纸、纸板,工业用镀锌钢丝网、工业用网及金属

线材加工。

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14 日,注册资本为 5,000 万

保定乐凯数码

11 同一母公司 元,法定代表人为胡杰,主营业务为从事数码耗

影像有限公司

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乐凯胶片股份 成立于 1998 年 1 月 16 日,注册资本 34,200 万元,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林,主营业务为从事彩色胶卷、

12 同一母公司

(股票代码: 彩色相纸等感光材料及太阳能电池背膜的生产

600135) 和销售。

保定乐凯进出 成立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注册资本 100 万,法

13 口贸易有限公 同一母公司 定代表人为魏国栋,主营业务为从事进出口业

司 务。

常州乐凯高性 成立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注册资本 7,000 万元,

14 能材料有限公 同一母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于维波,主营业务为从事聚酯材

司 料、纳米材料和高性能材料生产和销售。

成立于 2002 年 9 月 25 日,注册资本为 508.2561

保定市乐凯化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一宁,主营业务为从事光

15 同一母公司

学有限公司 稳定剂、照相有机物、表面活性剂等精细化工产

品的生产和销售。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的主要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根据航天科技集团提供的资料,航天科技集团主要二级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情况如下:

序 与发行人的关联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号 关系主要投资企业

3-3-1-30

法律意见书

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 27 日,注册资本 550,000

中国卫星通信 与母公司同受一 万元,法定代表人卓超,主营业务为从事通信1

集团有限公司 方控制 广播卫星系统的开发、管理;卫星地面应用系

统及相关设备的涉及、开发。

成立于 1992 年 4 月 15 日,注册资金为

1,602,264,000 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树林,主营

2 乐凯公司 控股股东 业务为从事数字印刷材料、数码影像材料、高

性能膜材料、磁记录材料及热敏记录材料、精

细化工产品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成立于 1980 年 10 月 16 日,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中国长城工业 与母公司同受一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殷礼明,主营业务为从事3

集团有限公司 方控制 商业卫星发射服务;卫星和国际空间技术合作

业务。

成立于 2001 年 10 月 10 日,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艳华,主营业务为从事

航天科技财务 与母公司同受一

4 向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和融资、款项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 方控制

吸收存款、贷款及融资租赁、发行公司债券、

金融机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财务管理服务。

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注册资本为

航天投资控股 与母公司同受一

5 469,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陶,主营业务为

有限公司 方控制

从事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等。

成立于 2000 年 12 月 12 日,注册资本为 25,000

北京神舟航天

与母公司同受一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雷凡培,主营业务为从事

6 软件技术有限

方控制 数据库及软件产品研发、管理信息化服务、IT

公司

运营、航天系统集成等。

深圳航天科技 与母公司同受一 注册资金 37,217.50 万元,主营业务为从事科技7

创新研究院 方控制 与人才继续教育、科技项目开发、成果转化。

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15 日,注册资本为 60,000

航天时代置业 与母公司同受一

8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齐国生,主营业务为房地

发展有限公司 方控制

产开发。

成立于 2006 年 9 月 8 日,注册资本为 20,000

航天长征国际 与母公司同受一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昭平,主营业务为从事9

贸易有限公司 方控制 项目投资、境外工程承包、国际工程招标及代

理等。主要直属事业单位

3-3-1-31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金 184,656.41 元,负责人为李洪,主营

中国运载火箭 与母公司同受一

1 业务为从事长征运载火箭系列产品设计和制

技术研究院 方控制

造。

注册资金 75,501.45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田维平,

航天动力技术 与母公司同受一

2 主营业务为从事航天动力技术研究及航天技术

研究院 方控制

民用产品开发。

注册资金 260,729.15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保

中国空间技术 与母公司同受一

3 华,主营业务为从事外层空间技术开发;卫星、

研究院 方控制

飞船及其他航天器的研制。

注册资金 144,826.42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谭永

航天推进技术 与母公司同受一 华,主营业务为从事航天火箭推进技术、航天4

研究院 方控制 惯性器件技术、航天动力技术产业化及航天技

术民用产品设计研究。

四川航天技术 与母公司同受一 注册资金 43,618.95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龚波,5

研究院 方控制 主营业务为从事航天产品研制。

注册资金 148,626.5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眉

中国航天电子 与母公司同受一 玄,主营业务为从事惯性导航、测控通信、卫6

技术研究院 方控制 星导航、精确制导与信息对抗等设备及相关仪

表研制。

注册资金 34,532.1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锋,

中国航天空气

与母公司同受一 主营业务为从事飞行器气动力与气动热理论及

7 动力技术研究

方控制 数值模拟、地面模拟实验;风洞及风工程设备

设计制造。

注册资金 5,045.85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崑声,

中国航天工程 与母公司同受一

8 主营业务为从事航天相关工程咨询和技术服

咨询中心 方控制

务。

中国资源卫星 与母公司同受一 注册资金 13,094.86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文,9

应用中心 方控制 主营业务为从事航天遥感应用研究。

3-3-1-32

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接、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之“(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之“2”。

5、其他关联法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乐凯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法人之外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法人情况如下:

序 与发行人的关联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号 关系

成立于 2001 年 4 月 25 日,注册资本 129,888

保定乐凯薄膜有 受同一公司最终

1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建恒,主营业务为从

限责任公司 控制

事聚酯片基、聚酯薄膜及复合薄膜的生产。

中国乐凯胶片集 成立于 1980 年 7 月 10 日,注册资金 400 万

母公司对其有重

2 团公司保定通达 元,法定代表人为刘金山,主营业务为从事

大影响

实业公司 化学品生产和销售。

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26 日,注册资本 529.11

保定乐凯设备制 母公司对其有重

3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建启,主营业务为从

造安装有限公司 大影响

事通用机械及零部件制造、加工,设备安装。

成立于 2003 年 12 月 22 日,注册资本 137

石家庄乐凯胶片 受同一公司最终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高新,主营业务为从事4

有限公司 控制 照相器材、感光材料、彩扩设备的批发、零

售,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7 日,注册资本 50 万

天津乐凯胶片有 受同一公司最终 元,法定代表人为王顺平,主营业务为从事5

限公司 控制 照相器材、感光材料、彩扩设备的批发、零

售。

3-3-1-33

法律意见书

乐凯(沈阳)科技 成立于 1999 年 6 月 18 日,注册资本 3,035

受同一公司最终

6 产业有限责任公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苏海臣,主营业务为从

控制

司 事感光材料和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前身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3、关联担保

4、委托贷款

5、物业租赁

6、商标使用许可

7、建设工程合同

8、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三)关联交易公允性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2 年 2 月 15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富志侠、林钢和马学禄就 2009-2011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审核意见,其认为:“2009 年度至 201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提供劳务、房屋租赁、原材料采购和委托贷款、关联担保均系基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公司提供劳务、原材料采购的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的,房屋租赁的租金价格基本公允合理,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获得银行贷款资金,保证了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四)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凭证及单据进行了抽查,本所律师认为:

3-3-1-34

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部分商品系产品特殊要求或关联租赁所致。发行人已采取措施减少对关联方的商品采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2、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与关联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联担保的相关协议内容合法,关联方为发行人向银行的借款提供的担保系控股股东为支持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发展而自愿提供,不会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联方为发行人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提供借款系其为支持发行人生产经营发展而自愿提供,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委托贷款项下的借款本息均已还清。

5、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房产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自行购置土地使用权并建成厂房,关联租赁的面积逐渐减少,且待搬迁工作全部完成后将不再发生关联租赁。

6、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无偿许可发行人独占使用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并不构成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实质性损害,且发行人正在申请自己的商标。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均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对控股股东乐凯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为乐凯公司应转拨财政部给予发行人的财政补贴款;对乐凯公司的长期应付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均为发行人主辅分离改制时形成的对乐凯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对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经核查,该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发行人相关程序决议通过,是合法、有效的。

3-3-1-35

法律意见书

(六)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已书面承诺,对不可避免的关联往来或交易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关联方资料、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或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其内容合法、有效。

(八)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专利权所有权的权属证书原件,抽查了部分公司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凭证,确认发行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经营设备等财产产权界定清晰,相关权属证书真实、合法、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相关房屋、土地、专利、机器设备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上述财产产权界定清晰,目前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资产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3-3-1-36

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对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要财产未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物业租赁

经核查,乐凯公司出租给发行人的房产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土地,相关资产的出租方乐凯公司存在未经批准将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出租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5 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存在被“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

虽然房屋出租人将划拨用地及其上房产对外出租,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但该等风险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出租方乐凯公司承担。同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其正在进行整体搬迁工作,搬迁完成后将不再租赁乐凯公司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承租乐凯公司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存在的上述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商标使用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签订主体合格、必备条款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在缔约方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

(六)在建工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建设磁条装饰膜涂布车间、整理车间,建设位置为高新区西区电厂八期南侧,建筑总面积约为 12,525.41 平方米。发行人的在建工程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各自义务的前提下,合同履行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大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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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承诺,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1、根据大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占其他应收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年限 款总额的比

例(%)

各中介机构费用 非关联 345,000.00 1 年以内 73.27

胡健林 公司员工 34,633.21 2-3 年 7.36

田旭东 公司员工 30,000.00 1 年以内 6.37

张士红 公司员工 17,400.00 1 年以内 3.70

苏志革 公司员工 17,136.68 1 年以内 3.64

合计 444,169.89 94.34

2、根据大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增资扩股

发行人及其前身乐凯磁信息自设立至今除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注册资本增加外,未发生其他增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乐凯磁信息自设立至今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的情形。

3-3-1-38

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前身乐凯磁信息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过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亦不存在拟进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及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改

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系由发起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共同制定,业经 2011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前身乐凯磁信息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修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法定程序,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草案)》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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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构和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述的有关禁止任职的情形,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发行人及其前身乐凯磁信息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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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

(五)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独立董事声明、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及其依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根据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一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税务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按时、足额纳税,所执行税种、税率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自 2009 年至今,未发现偷税、漏税、拖欠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因违反国家有关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被我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完税证明》,确认:“兹证明,我局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的地税主管机关。该公司自 2009 年至今,所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依法进行了纳税申报,并按申报足额缴纳了各项税收,无欠税记录”。

根据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能够按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没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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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法规的行为。

(四)财政补贴及其依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根据 2012 年 2 月 2 日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企业环保核查证明》(高区环核字[2012]第 1 号),确认:“经我局对你单位及前身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环保材料和现场排放污染物境况进行审核,我局未发现你单位近三年内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处罚记录”。

根据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乐凯磁信息自 2009 年 1 月以来,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也不存在被环保机关处罚的情形。

2、2012 年 3 月 6 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了《关于报送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冀环防函[2012]194 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乐凯新材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本次核查为首次核查。经核查及公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认为乐凯新材符合上市公司环保要求,同意乐凯新材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

根据 2012 年 3 月 12 日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确认:“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乐凯磁信息自成立以来,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一直严格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自 2009 年至今,未发生违反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我局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1 年 7 月收到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冀)安监管罚字[2011]第利职 513 号),该局对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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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行政处罚”。

根据 2012 年 2 月 20 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保定乐凯磁信息材料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一直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政府相关规定。自 2009 年至今,该公司无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根据发行人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两个项目:热敏磁票生产线扩建项目,计划投入 8,053.01 万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投入 3,100.00 万元。计划全部用募集资金投入。若募集资金不足时,按上述次序安排资金,缺口部分资金将由发行人通过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解决。为加快项目建设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实施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发行人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1、热敏磁票生产线扩建项目

2011 年 12 月 21 日,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乐凯新材核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高新区发改备字[2011]055 号),建设项目地址:保定国家高新区西区;建设规模:年产热敏磁票1000 吨;总投资 8,053.01 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总建筑面积 8,000 平方米,在原有厂地新建生产厂房一座。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获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核准,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审批意见(保环高表[2011]109 号),同意该项目进行建设。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1 年 12 月 21 日,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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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委员会向乐凯新材核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高新区发改备字[2011]056 号),建设项目地址:保定国家高新区西区;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 2,500平方米;总投资 3,100 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总建筑面积 2,500 平方米,在原有厂地新建研发中心一座。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获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核准,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审批意见(保环高表[2011]108 号),同意该项目进行建设。

(二)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

发行人于 2010 年 9 月通过招拍挂程序受让位于保定市和润路 569 号西二环东侧、电厂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保定市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2 月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保定市国用(2012)第 130600006155 号)。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热敏磁票生产线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在上述土地上进行建设。

(三)经核查,发行人的上述项目均未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已经得到了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已经依法在有关部门备案,且已依程序获得了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合法、合规。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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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11 年 7 月 1 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冀)安监管罚字[2011]第利职 513 号),认为发行人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违反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发行人警告并处 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1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冀)安监管复查[2011]第利职 513 号),经过对发行人整改情况的复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发行人已整改完毕。

2012 年 2 月 20 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2011年 8 月,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缴纳了上述 2 万元罚款,且已在限期内进行了整改,并已通过了我局的整改复查。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已整改。经我局确认,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较大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已被纠正,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经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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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本所律师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并对其作了审阅。本所律师特别关注了《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二)本所律师审阅《招股说明书》后认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乐凯新材的前身乐凯磁信息成立于 2005 年 2 月 3 日,乐凯磁信息成立时,乐凯公司工会出资 6,225,086 元,占乐凯磁信息注册资本的 50.03%,其下设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以乐凯公司工会的名义参与出资设立乐凯磁信息。

(一)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中存在 22 名会员因辞职或调离等原因与乐凯磁信息解除劳动合同或自愿退出职工持股会,将其所持职工持股会出资额予以转让,并由 29 名职工持股会会员进行申购的情形。2012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本所律师已对上述 22 名退出职工持股会人员中的 14 人分别进行了访谈,根据其各自签署的《访谈笔录》以及分别出具的《说明》,其均对其已收到职工持股会向其交付的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出资额转让款,以及之后其在职工持股会中不再享有任何出资权益予以认可,并且对 2009 年 12 月职工持股会清理和其本人退出职工持股会予以认可和确认,同时亦确认其在乐凯磁信息及乐凯新材中不持有任何股权或股份,与乐凯磁信息及乐凯新材不存在任何出资或其它纠纷。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有 8 名退出人员未出具说明和确认。在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中,上述 8 名退出人员中部分人员未签署《股权转持授权委托书》,部分人员在《股权转持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不转让”;该等人员在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审议相关清理方案时,有部分人员投反对票,部分人员未参会。基于上述情况,此次职工持股会对其进行清理并转让其出资份额,可能并非其本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上述情况下,该等 8 名退出人员可能存在向发行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股权纠纷诉讼的风险。该等人员退出职工持股会时转让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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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合计为 181,349 元,有鉴于此,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共 19 人,分别为刘彦峰、锁亚强、张作泉、王德胜、陈必源、周春丽、俞新荣、张运刚、阳灶文、王平、马文娟、刘宏燕、王子钰、胡健林、王义军、刘嘉秋、刘锡刚、董旭辉、李娜(合计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 6,936,960 股)一致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摘录如下:

“1、责任承担的主体及方式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乐凯新材上市申报材料期间及中国证监会通过乐凯新材发行上市审核后至乐凯新材股票上市期满三十六个月,如该 8 名退出人员中仍存在部分或全部人员未就其出资额转让事宜予以确认,且未确认人员就其转让相关出资额事项向乐凯新材主张任何权利并被相关法院等有权部门/机关确认其主张合法,全体承诺人对乐凯新材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在中国证监会审核乐凯新材上市申报材料期间及中国证监会通过乐凯新材发行上市审核后至乐凯新材股票上市期满三十六个月,如经过法院判决该 8名退出人员中的一人或多人在原职工持股会的出资额转让行为无效,需要受让人归还量化至其名下的乐凯磁信息的部分股权,则全体承诺人愿以所持乐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责任承担比例

如出现本承诺函所述需全体承诺人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项,具体在全部承诺人内部的各自承担比例为:各承诺人所持乐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数额与全部承诺人合计持有的乐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额之比。

3、股份锁定期间

(1)在中国证监会审核乐凯新材上市申报材料期间,全体承诺人不转让其所持乐凯新材的全部股份。

(2)在中国证监会通过乐凯新材发行上市审核后至乐凯新材股票上市期满三十六个月,如该 8 名退出人员中仍存在未确认人员,则全体承诺人按未确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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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退出职工持股会时所转让之出资额可折算乐凯新材股份数额 1.5 倍的股份数标准共同自愿锁定,即全体承诺人在上述期间不转让其所持乐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相应合计数额股份。

(3)各承诺人同时严格遵守各自所出具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二)结论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前身曾存在职工持股会以乐凯公司工会名义持有乐凯磁信息股权的情形,2009 年 12 月,职工持股会通过乐凯公司工会所持乐凯磁信息股权已经按照持股会会员所持持股会的出资比例量化至其个人名下,且乐凯公司工会已经将其所持乐凯磁信息的股权全部转让给 13 名显名股东。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乐凯公司工会不再持有乐凯磁信息股权。根据本所律师对原入资职工持股会的人员 210 人进行的访谈以及其签署的《访谈笔录》,该等人员对持股会的设立、通过的持股会章程、其自愿入资参加职工持股会、各自入资的金额、职工持股会清理和解散均表示确认和认可,其中 22 名退出人员中 14 人对职工持股会清理和其本人退出持股会并领取了出资额转让款等事项予以认可和确认,并出具了确认和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有 8 名退出人员未出具确认和说明,对此,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函》,自愿对发行人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自愿以其所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份进行锁定,并按照承诺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曾存在的职工持股会已经完成清理工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暂行办法》、《编报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编报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各方面均已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格和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本所律师核查的范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

3-3-1-48

法律意见书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49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之签章页)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娄 爱 东

肖 钢

年 月 日

陈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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