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14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2015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其中独董宋焱女士委托独董徐胜锐先生参会。独立董事就所审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实现的利润尚无法全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公司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合理的,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后劲,不会损害中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聘任2015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相关业务资格,在公司重大事项审计及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聘任其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内容沿用了公司一贯做法,符合决策程序,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 此薪酬水平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五、《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确立均是按照市场价格或国家管理机构颁布的文件指导予以确定,公平合理,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六、《关于提名张力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社会资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从事独立董事的工作经验和较深的社会资历 , 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张力目前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提名张力为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张力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2亿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担保符合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该子公司业务开展,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华锦焊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上海新华锦焊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担保符合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该公司业务开展,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子公司美国华越未完成盈利承诺情况说明及补偿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关联人山东海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依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的承诺就其标的资产美国华越在2012-2014三年累计未完成盈利预测指标的事项做出补偿,公平合理,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4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宋 焱) (徐胜锐) (吴 刚)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