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就此我们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一、 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1、公司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2、报告期内,公司为所属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债券发行担保,此担保金额为 10 亿美元。
3、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海外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同意其所属的海外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可以使用本公司部分授信额度,对外出具银行保函及信用证,用于投标、履约以及付款等日常经营性业务,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在2014年度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4亿元。二、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没有发现在报告期内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属实。
3、公司为所属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债券发行担保以及为所属海外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合规的信息披露。
徐耀华、方和、罗康平
20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