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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现就 2014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陈敏、刘斌、詹钟炜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陈敏为主任委员。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4 年度,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四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14 年 1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 2011-2013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2、201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201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年 1-3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
4、2014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年 1-6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公司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有职员未在公司任职,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员与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审计工作中会计事务所及审计成员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在审计工作中,审计项目组人员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与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在事前、事中、事后保持了密切且有效的沟通,保证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规范地完成了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提议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3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公司 2014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时督促公司2014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得以有效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效。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了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2014 年度一季度报、2014 年度半年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五)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监督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并落实执行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确保了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协调管理层、公司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沟通、交流,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高审计效率,有效促进内部审计工作优化,共同发挥监督功能。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较好地履行了各项职责。2015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陈敏、刘斌、詹钟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