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中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此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公司未来三年(2011-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 2014 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且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同意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了公司薪酬政策、公司业绩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工作表现,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真讨论后拟定。公司 2015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分配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同意公司拟定的 2015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三、关于继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公司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公司 2014 年度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2、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支付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 年度的审计费用是合理的。
四、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自发行上市以来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求、相关监管制度的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
2、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制订的《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