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 201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2014 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迟京东先生、独立董事高冠江先生、独立董事吴绍礼先生、董事夏添女士、董事程子建先生共 5 名成员组成,迟京东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要求。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委员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及专业审计、会计知识,在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工作有效性等方面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意见,在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
本年度,审计委员会重点对公司 2013 年度报告、2013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4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对 2013 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过程进行了监督、检查和审核,本年度共召开 6 次会议,积极对相关议题发表专业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 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资质,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二)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积极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效率。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认为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有效运作,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监督及评估工作指导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针对公司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核查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完备,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和业务流程,加强对经营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实现不相容岗位间的监督、制约,保证经营业务活动的合规开展。
四、履职情况评价
2014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切实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015 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公司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提高专业水平与决策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稳健经营。(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之签字页)
迟京东 高冠江 吴绍礼
夏添 程子建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