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4
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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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
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济科技园有
限公司、上海同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同济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建设
有限公司、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5%以上,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
总额的95%以上。
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督五大要素开展,从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执行有效性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工作。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
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
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以及合同管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
包括公司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行业政策风险、市场及销售风险、大额资金使用
审批风险、投资与筹资风险、工程项目运营风险、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
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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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标准:错报≥资产总额的1%或者错报≥营业收入的1%;
(2)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
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定量标准: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或者营业收入的0.5%≤错
报<1%;
(3)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被认定为
一般缺陷;
定量标准:错报<资产总额的1%或者错报<营业收入的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外审发现
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部门未发现该错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
性控制;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控部门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
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日常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相
应的控制;重要信息泄露并对公司业务运作带来重大损失;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
程的控制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 重大缺陷: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
(2) 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0.25%≤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
(3) 一般缺陷: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2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
性控制;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
得到有效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重要缺陷: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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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
影响的情形。
(3)一般缺陷: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一般
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并且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出之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设计
完整、合理、执行有效,能够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总体上保证
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降低了管理风险,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真实可靠,
资产安全,业务合法合规,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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